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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北誠 - 稅務宣導 | 2012-09-06 | 點閱數: 795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依法補徵營業稅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類此虛報進項稅額之行為,如納稅義務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免予處罰。為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營業人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 進貨收受統一發票應確認是否為實際銷貨之營業人所開立。
(二) 儘量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營業人或外務員進貨,應確認銷貨人之身分,對接洽業務人員之名片妥為保存或提示之資料加以影印備查,並做好徵信工作,對所交付之統一發票予以查證相符後,於付款時,最好均能以劃線並書有抬頭之支票付款,支票上抬頭與開立發票之廠商名稱必須相符( 最好簽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如貨款金額較小以現金支付者,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蓋章,並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以利事後查證時,作為佐證資料。
(三) 請妥為保存交易過程之有關憑證,如運送貨物之託運單、送貨單、訂貨之估價單、收貨之驗收單、過磅之磅單、卡車路單....等,以便事後相關單位查證時,作為進貨事實之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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