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基於愛心辦稅與落實以輔導代替查核,該局已訂101年6月25日至7月31日為輔導期,並自101年8月1日起開始進行查核。但輔導期限內之檢舉案件,如檢舉人於輔導前已提供具體事證且檢舉事項與本輔導內容相同者,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稽徵機關均會著手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