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其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依此規定,個人出售成屋,應依規定計算買賣房屋之所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為轉讓預售屋、停車位及持分土地之承購權,係屬登記請求權之轉讓,自應按買賣預售屋、停車位及持分土地承購權之價額,依規定計算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君於96年2月以34,650,000元買入預售屋乙戶、地下停車位及持分土地,嗣於98年5月以38,000,000元將該預售屋、停車位及持分土地之承購權轉讓予郭君,未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查獲,按賣出總價38,000,000元減除買入成本34,650,000元及相關必要費用881,310元,核定財產交易所得2,468,690元,歸課陳君98年度綜合所得稅,除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之情形,應妥善保存預售屋轉讓契約書或成屋買賣契約書,確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規定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另以前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獲利而未申報者,仍請儘速辦理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行補報補繳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