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營利事業裁罰基準之計算公式,自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第112條第2項增訂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應處罰鍰之申報案件,應先就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負數以零計算),並依公式計算之金額按規定倍數處罰,舉例說明:A行號99年度結算申報核定所得額為虧損180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所得210萬元,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為(-1,800,000元+2,100,000元)- 0元=300,000元;計算應處罰鍰之基礎金額為300,000元Í17%=5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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