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公布 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4961號 第一百九十八條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