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確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部分商店銷售貨物時,常以牌告定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理由,要求買受人另行支付營業稅款,以減少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為杜絕該規避開立發票,破壞加值型營業稅制度的取巧行為,已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條文,規定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並於同年4月1日開始施行,同時增訂處罰規定,即營業人對於應稅之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收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款時,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支付營業稅款,並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避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被查獲後,除補稅並處1倍至10倍罰鍰外,另定價未含營業稅部分,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未改正者仍應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