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又到了暫繳申報的時候,中區國稅局特別提出幾項申報時應注意事項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 100年度暫繳稅額之適用稅率與99年度結算申報適用之稅率同為17﹪,營利事業本(100)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時,暫繳稅額計算方式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應按其上(99)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二、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之投資抵減稅額,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因本年度暫繳申報時(100年9月),公司尚未完成100年度投資於研究發展適用投資抵減規定之相關申報程序,是尚無抵減暫繳稅額之適用。
三、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暫繳申報。
四、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
五、 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