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營業人稅籍資料之正確與完整,為掌握稅源之前提,自100年4月1日起,將辦理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實地訪查轄內公司、行號,以查明有無未依規定辦理變更、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或擅自停歇業等情事。若有登記不合規定者,除通知儘速補辦設立、變更登記外,涉及漏稅情事者,將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31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及停、復業前,應辦理營業及停、復業登記。同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請自行查對,如有前揭情事而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儘速補辦相關登記事宜,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