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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北誠 - 稅務新聞 | 2011-01-19 | 點閱數: 11432

臺南市某公司詢問:本公司聘僱之外勞將於今年1月15日離境,公司1月10日給付薪資26,000元,要按最近修正的5﹪扣繳率扣繳?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與「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修正,自100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如為「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未填寫免稅額申報表者,其薪資扣繳率為全月給付總額之5%(99年為6﹪);另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扣繳率也由6%降為5%,並且訂定每次給付金額達68,501元以上者,始予扣繳。此次修正,針對的是「居住者」的薪資扣繳率,對於「非居住者」的薪資扣繳規定,並沒有修正。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行有關「非居住者」的薪資扣繳規定為:每月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扣繳6%;超過基本工資1.5倍者,全數扣繳18%。又因基本工資自100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高為17,880元,故全月給付薪資總額小於或等於26,820元的非居住者,扣繳率為6﹪。本案給付薪資26,000元,即適用扣繳率6﹪。南區國稅局特將100年1月1日起之薪資所得扣繳規定表列如下,提醒扣繳單位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不小心違反扣繳義務喔!

居住者
一般薪資
已填寫免稅額申報表
查表扣繳
未填寫免稅額申報表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
(起扣標準為40,020元)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
按每次給付額扣繳5﹪
(起扣標準為68,501元)
非居住者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
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
即:≦26,820元,扣繳6%
超過基本工資1.5倍
即:>26,820元,全數扣
繳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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