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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申報 北誠 - 稅務新聞 | 2010-10-07 | 點閱數: 3366

勞委會於99年9月29日已公告基本工資自100年1月1日起修正為17,880元,南區國稅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薪資時,要特別注意相關扣繳規定喔!
  有關「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非居住者)」之「薪資所得」扣繳規定為:每月給付薪資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1.5倍者,須按給付額全數扣取18%。
表列如下:
 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1.5倍    每月薪資總額  扣繳率現行
 17,280元    25,920元      ≦25,920元     6﹪
                    >25,920元    18﹪
自100/1/1起
 17,880元    26,820元      ≦26,820元    6﹪
                     >26,820元    18﹪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非居住者之薪資如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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