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其所有○○市土地(持分1/15)予○○市政府之列舉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該局以系爭土地係繼承取得,乃按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之16﹪計算,核定捐贈扣除額32萬元。案經復查駁回,甲君仍不服,提起訴願,亦經財政部為訴願駁回之決定。
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繼承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無須繳納遺產稅,所取得之財產,純係無償、無對價之財產增加,而衡酌常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市場交易行情亦較公告現值為低,其財產實質增加多寡,則不能依土地公告現值衡量,而應依市場行情評斷,故以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其捐贈金額之計算,如准其按公告土地現值申報列舉扣除額,不啻提供高所得者於生前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留供其繼承人避稅之空間,有違對實質上相同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相同經濟利益,應課以相同之租稅,始符合租稅法律主義所要求之公平及實質課稅原則。是國稅局依規定按甲君捐贈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之16﹪計算,核定捐贈扣除額32萬元,並無不合,乃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