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半年有營業額,雖辦理停業,仍須辦理暫繳申報 (2010/8/1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興稽徵所表示:
營利事業若有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 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三、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 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及本年度新開業者、本年度上半年無營業額者。
五、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 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凡本年度1至6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7月1日以後改為應使用統一發票,也可以免暫繳申報)。
七、 營利事業按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施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及起徵額所計算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故公司今年上半年仍有營業,最近雖辦理暫停營業,惟暫停營業並非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之「廢止」,若不符合上述免辦理暫繳申報規定者,依規定仍應辦理暫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