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免辦暫繳申報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款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又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繳暫繳稅額者,得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說明,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已調降為17﹪,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以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及起徵額所計算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另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應納稅額計算如附表。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度課稅所得額為240,000元,其99年度暫繳稅額為20,400元(計算式:240,000×17﹪×1/2)。另乙公司98年度課稅所得額180,000元,其99年度暫繳稅額為15,000元(計算式:((180,000-120,000)×1/2)×1/2),其計算公式與甲公司不同,係避免稅率調降產生更不利之影響,如98年度課稅所得額介於120,000元至181,818元間者,應依表列公式計算應納稅額後乘以1/2為其暫繳稅額。
該局指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亦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稅法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後,按99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