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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北誠 - 稅務宣導 | 2009-02-18 | 點閱數: 7112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地政士…等執行業務者請注意,若您是聯合執業事務所,記得3月20日前將去年度所取得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依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合夥執行業務者,並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地政士等執行業務者,因為受委託對象多,所得來源廣泛,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數量亦多,為避免聯合執業事務所之執行業務者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算分配扣繳稅額困擾,特別規定聯合執業事務所可以將收到扣繳單位開立之扣繳憑單備查聯,依聯合執業之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將扣繳憑單上扣繳稅額以聯合事務所名義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合夥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扣抵應納稅額。

  聯合事務所轉開扣繳憑單,應於原收到之扣繳憑單(備查聯)右下角加蓋「已轉開」字樣章戳,另於轉開後扣繳憑單全份右下角加蓋「轉開」字樣章戳,於3月20日前,持原取得之扣繳憑單備查聯、轉開後扣繳憑單報核聯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全份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即可。聯合事務所申報完成後,應將轉開之扣繳憑單備查聯送交各合夥人,便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存根聯則由聯合事務所自行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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