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ggle main menu visibility
關於北誠
服務項目
創業資訊
公司登記
設立行號
設立有限公司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公司
設立台灣公司
設立台灣分公司
設立台灣辦事處
境外公司
特色及建議
安圭拉
塞席爾
薩摩亞
貝里斯
香港
BVI
新加坡
記帳報稅
會計師簽證
財務簽證
稅務簽證
管理諮詢
財稅快訊
線上書籍
三角貿易
網路交易課稅
境外電商-所得稅
外僑綜合所得稅
營建業申報實務
所得稅扣繳實務
粉絲專頁
:::
登入
登入
帳號
密碼
登入
北誠會計師事務所
(02)2563-8222
(02)2563-7622
service@bestcheng.com.tw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
All RSS
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講習會
財政部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5-04-02
財政部推動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利民政策,減輕租屋族稅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進一步落實租稅公平,減輕租屋家庭的經濟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新增「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能有效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兼顧稅制公平。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若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扣除政府租屋補助後),可列報最高新臺幣(下同)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若有房屋,則不適用該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113年12月3日發布令釋,考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但仍有在外租屋需求的5種特殊情形,其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仍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該5種特別情況及申報應檢附證明文件,列示如附表。 該局補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屬於在國內無房屋的租房族,113年度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113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113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條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適用: (一)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 (二)股利收入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稅。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的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 以上說明如有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2025-04-02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 如何申報所得稅報你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所得性質,究屬證券交易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取決於該出售的股票,是否依法完成法定發行簽證手續。若個人所出售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已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該交易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若該股票未完成法定發行簽證手續,則該交易所得須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已依法簽證發行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併同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的金額,加計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扣除免稅額(113年度起調整為750萬元)後,再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尚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已依法簽證發行 甲君於106年間以面額10元出資認購A公司股票100萬股,並於113年間以每股40元全部出售,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12萬元(4,000萬×3)及手續費10萬元(4,000萬×0.25%),核算其交易所得計2,978萬元(4,000萬-1,000萬-12萬-10萬)。假設甲君原綜合所得淨額50萬元、當年度沒有投資抵減稅額及「一般所得稅額」為2.5萬元(50萬×稅率5%),因該筆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加計綜合所得淨額50萬元後,扣除113年度免稅額750萬元,核算基本稅額為455.6萬元{〔(2,978萬+50萬)-免稅額750萬〕×稅率20%〕},故甲君除應繳納原一般所得稅額2.5萬元外,尚應就「基本稅額」455.6萬元與「一般所得稅額」2.5萬元的差額453.1萬元,繳納所得稅,合計應納稅額為455.6萬元。 (例二)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未依法完成法定發行手續 甲君出售該股票的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全部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按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所得淨額4,980,001元以上,適用稅率40%;累進差額911,700元)計算應納稅額為1,120萬3百元〔(2,978萬+50萬)×稅率40%-累進差額911,700元〕。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確認該股票是否經依法簽證發行,並留意其股票交易所得的性質及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以免疏忽遭補稅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
2025-04-02
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課稅級距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該局說明,繼承事實發生日在11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含)5,621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遺產淨額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者,課徵562萬1,000元,加超過5,621萬元部分之15% 3.遺產淨額超過1億1,242萬元者,課徵1,405萬2,500元,加超過1億1,242萬元部分之20% 速算公式如附表。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60
2025-04-01
居留天數滿183天之外僑,可利用網路報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臺的外籍人士,即使在臺灣沒有戶籍,但若在1年內居留滿183天,即符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身份,請務必記得在隔年的5月,針對我國來源所得及境外雇主就其於臺灣提供服務所給予的報酬,申報綜合所得稅。 113年度外僑所得稅申報期將於114年5月1日開始,申報繳納期限至114年6月2日截止。該局提醒在臺的外籍人士注意自身的居留天數,務必在期限內完成報稅,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間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目前提供給外籍人士使用的「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有中、英文兩種版本,均可利用下列四種登入方式進入申報系統,線上完成申報: 1.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健保卡+註冊密碼。 3.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 4.「統一證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 此外,外僑納稅義務人繳納綜合所得稅,除了可以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及四大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繳納稅款外,還可使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稅。退稅方式與本國人相同,除了可採用一般的支票退稅外,也可以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讓您更加便利快速獲得退稅。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多多利用網路申報,無須到國稅局排隊等候,安全、省時又方便,並請依限儘早完成申報,以維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的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
2025-03-28
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解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除經財政部函釋規定得免辦理結算申報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為協助機關團體正確申報,該局彙整往年申報時常見的幾種錯誤態樣,提醒機關團體於申報時留意: 一、收入歸類錯誤: 申報時未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予以正確劃分。如租賃收入、出售資產收入、教育訓練收入及承辦政府委辦之業務收入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實務上常誤將上述各項收入列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致影響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二、結餘款計畫支出誤列報為編列計畫或實際使用年度支出項目: 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支出占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於次年度起4年內使用之金額,於辦理編列計畫或實際使用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不得列報為支出項目計算。 三、漏報捐贈收入、股利收入: 因社會大眾捐贈之常見類型為現金捐款,機關團體易忽略實物捐贈(如股票、土地、房屋等)亦屬捐贈範圍,致辦理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另107年2月7日業已修正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有關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故結算申報時,因投資所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論為現金股利或是股票股利,皆應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確認申報年度之各項收支皆已依規定入帳,收入部分應依性質正確區分歸類,支出部分應取得合法憑證,避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2025-03-28
公司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或第10條之2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或第10條之2規定,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須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方得就符合支出金額依規定抵減當年度或自當年度起3年內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說明,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欲依前揭法令及相關子辦法規定申請投資抵減者,應依下列時限辦理: 一、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第10條之2規定者: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4年2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2日),檢具相關規定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4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2日),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規定之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 三、適用前揭投資抵減者,均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規定之文件,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申請核准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投資抵減者,其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該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相同獎勵目的之所得稅優惠,公司應擇一提出申請核准適用。如申請前揭投資抵減,經審查資格條件不符而無法適用者,該抵減辦法訂有可變更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第10條之1之機制。公司除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資料外,須於投資抵減申請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併予聲明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或國稅局核定不符合資格條件規定時,是否同意變更適用;如未聲明同意者,不得變更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欲申請適用前揭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者,應注意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審認之申請,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亦應依結算申報書格式填報,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2025-03-14
使用收銀機(POS)系統開立統一發票請加強檢核檢查碼邏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買方營業人反映,因賣方營業人無法開立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發票,導致無法依規定取得憑證,影響其申報進項稅額扣抵之權益,紛紛向國稅局尋求解決管道。 該局說明,財政部為擴增統一編號編配數量,前於112年4月起修正啟用新版統一編號之檢查邏輯,新增統一編號號碼係與原配賦統一編號相容(即新舊統一編號格式相同),將統一編號檢核邏輯由原統一編號加乘數值被「10」整除改為被「5」整除,新版編配統一編號已自112年12月起陸續釋出,請營業人務必儘速自行檢視收銀機(POS)及相關帳務處理系統,是否已設定為新版之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以順利開立統一發票或帳務處理。 該局提醒營業人可用統一編號「04595252」及「10458570」自行檢測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是否已修正完成,相關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文件,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資訊園地/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查詢,如有無法開立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發票情事,可洽賣方營業人所轄國稅局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
2025-03-14
產製應課貨物稅或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應如期辦理申報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產製應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產品之廠商,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及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及按貨物稅條例第23條或菸酒稅法第12條規定,於產製貨物或菸酒出廠之次月15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應納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亦應申報。 該局提醒,產製應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廠商,如逾期申報,依貨物稅條例第29條或菸酒稅法第17條規定將加徵滯報金;逾主管稽徵機關通知期限仍未申報者,則加徵怠報金(如附表),特別籲請廠商依規定期限申報繳納,以免遭受處罰。 產製廠商如對貨物稅或菸酒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
2025-03-13
輔導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推動使用統一發票,加強輔導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之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下稱查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將自4月1日起執行今(114)年度輔導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年度清查重點對象為查定銷售額已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如具備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透過網路銷售、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等條件之一者,輔導使用統一發票,及清查報章媒體推薦知名小吃、連鎖餐飲業者、黃金地段或特定行業【如美容美髮業及不動產(轉)租賃業】等營業人,其查定銷售額與實際營業狀況是否相當,若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或不符合免使用統一發票之條件,依規定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君獨資經營早餐店,設立初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查定每月銷售額為180,000元,按稅率1%課徵營業稅,為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嗣後該商號業績蒸蒸日上,並提供消費者在家可運用點餐平台之電子方式線上點餐,稅捐稽徵機關依蒐集資料計算每月平均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並經實地訪查早餐店之營業狀況及經營規模,認定其已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核定該店使用統一發票。甲君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將積極輔導營業規模及交易型態已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之查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並推動主動開立雲端發票,以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政策。民眾若有相關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
2025-03-07
運用大數據分析發掘營利事業漏報CFC投資收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對轄區內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選案查核作業,將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符合CFC構成要件,應申報而未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列為優先查核重點。 該局舉例說明,經蒐集各式課稅資料運用大數據分析,發現甲公司100%直接持有1家CFC,該CFC雖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惟消極性所得占比大於10%,且CFC當年度盈餘大於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不符合豁免門檻要件,核有應申報而未申報CFC投資收益,經輔導後,甲公司自動補報投資收益1,500萬元,補繳所漏稅額300萬元並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形,凡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5-04-02
南區國稅局轄區開出3張1,000萬元特別獎及2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
114年1-2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4年3月25日開獎,南區國稅局轄內營業人開立的中獎發票計有3張1,000萬元特別獎及2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還未對獎的民眾請趕快對獎,幸運兒可能就是您!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轄內1,000萬元特別獎分別由臺南市安平區Woopen木盆餐飲、學甲區全聯福利中心及嘉義市西區阿志豆漿店開出;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則分別由嘉義市西區城市車旅停車場及臺南市永康區全家超商開出,消費者只花費30元至779元不等金額,就獲得財神爺眷顧,真是超級幸運。該局籲請中獎民眾,於114年4月6日至同年7月7日到指定兌獎據點領獎。 為響應節能減碳,民眾消費已逐漸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南區國稅局進一步鼓勵民眾,以手機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及綁定手機條碼,透過該APP「載具歸戶」功能,將悠遊卡、iCash、一卡通、信用卡、各店家的會員卡載具,以及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等歸戶到手機條碼,日後使用上述載具消費索取的雲端發票,即可在該APP「發票存摺」查詢;至於公用事業帳單,可使用行動支付繳納費用並綁定手機條碼,一樣也能透過該APP查詢。雲端發票開獎後,該APP會自動對獎,如有中獎,利用該APP「我要領獎」功能,只要輸入領獎人資料及領奬帳號即可兌領,獎金直接入帳,不怕發票遺失或忘記領獎,歡迎民眾多加使用。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潘股長 06-2298015
2025-04-01
南區國稅局邀您共賞「藝遊意—高月員西畫個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114年4月1日至6月25日止,在該局9樓藝文展覽區推出「藝遊意—高月員西畫個展」,誠摯邀請社會大眾蒞臨參觀。 本次展出作者高月員老師秉持「在生活中融入藝術是一種生命的品味」理念,長期耕耘於藝術創作,高老師曾擔任台南市南陽美術協會第七、八屆理事長,其作品曾獲得大日本書藝院舉辦國際文化交流書道展「頭書賞」,也積極參與投入各項藝文推展及義賣運動,本次作品以油畫為主,加上綜合媒材,多元呈現熱情的生命力。 南區國稅局歡迎對藝術作品有興趣的朋友前來觀賞,一同在畫作間感受藝術與生活的美好。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王股長 06-2298014
2025-03-31
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時上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於開立後翌日起算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內,空白未使用的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為次期開始十日內,將電子發票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存證,未依限或未據實傳輸者,本分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限傳輸存證,為利營業人調整系統及作業方式,賣方營業人於114年6月30日前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免予處罰。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及加值服務中心應確實依財政部訂定之「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傳輸電子發票相關資訊至大平台存證,另為確保電子發票資訊均完整傳輸至大平台,應於各傳輸節點【POS→分支機構→總公司→加值服務中心→大平台】建立檢核機制,及時修正錯誤,避免受罰。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如有電子發票相關問題,可撥打大平台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吳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300
2025-03-31
守護健康走出戶外,嘉義縣國稅局攜手嘉義長庚醫院宣 導雲端發票
為落實租稅教育向下紮根,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結合嘉義長庚醫院舉辦的「守護健康走出戶外」健走暨園遊會活動,透過寓教於樂的方式向民眾推廣正確租稅知識與依法納稅觀念。 該分局表示,活動將於114年4月19日(星期六)上午7時至10時,在六腳鄉蒜頭國小熱鬧登場。租稅宣導攤位除設有捐發票換好禮及租稅闖關外,更規劃統一發票兌獎APP互動教學及租稅知識圖卡展示等,提供民眾稅務諮詢服務。 該分局籲請民眾下載使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消費時儲存雲端發票於「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設定社會福利團體捐贈碼,將雲端發票捐贈至指定之社福團體,關懷弱勢團體,一同做公益!民眾如對手機條碼載具申請或使用操作有疑義,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或撥打該平台免付費電話0800-521988、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林課長05-3621010轉400
2025-03-28
稅福市民節稅講座於4月19日登場!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14年4月19日上午9時30分至11時30分,與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在臺南市立文化中心B1國際會議廳聯合舉辦國稅與地方稅節稅講座,邀請您共襄盛舉。 該分局說明,課程包含「E指報稅~綜合所得稅手機及網路申報操作流程介紹」與「節稅方程式~房屋稅」等,內容實用豐富,當天開放民眾免報名、免費入場,現場設置國稅、地方稅行動辦公室提供稅務諮詢及各稅文宣手冊等,課後還有填問卷送好禮活動,歡迎民眾踴躍參加!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 李課長 聯絡電話:(06)2220961分機400
2025-03-25
配合將軍區公所「2025將軍區紅蘿蔔木棉爭鮮搶豔同樂會」辦理租稅宣導,邀您一同來參與!
國稅局佳里稽徵所114年3月29日(星期六)上午08:30,配合將軍區公所「2025將軍區紅蘿蔔木棉爭鮮搶豔同樂會」,於將軍區苓仔寮木棉花道舉辦租稅宣導,提供稅務諮詢、統一發票兌獎APP下載等服務。另民眾現場完成租稅任務,並捐出消費10元以上之114年3-4月雲端發票一定張數,可兌換宣導品,每種每人限換1份,換完為止。 該所進一步宣導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如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並得按次處行為罰。 活動當天所募集發票,將全數捐贈公益慈善團體,讓愛傳遞幸福到各地。歡迎大家做伙來參加,逗陣捐發票拿好康!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蘇股長聯絡電話:(06)7230284-400
2025-03-24
南區國稅局邀請您 4月12日嘉義市北香湖公園健走迎喜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訂於114年4月12日(星期六)上午7時30分在嘉義市北香湖公園舉辦「雲端連世界 健走迎喜悅」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希望藉由公益健走方式,深植民眾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並以載具儲存雲端發票的觀念,達成環保永續愛地球的社會責任。 該局表示,民眾想參加本次活動,只要在114年3月26日(星期三)至4月2日(星期三)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下午2時至4時30分,到該局所轄嘉義市分局、嘉義縣分局及民雄稽徵所服務櫃檯,捐贈114年3-4月雲端發票2張或紙本發票3張(每張消費金額10元以上),即完成報名,可領取完走禮兌換券1張,每人限報名4名,名額有限,額滿為止;在活動當日上午7時30分至8時也有開放200個名額現場報名,詳情請上該局官網(https://www.ntbsa.gov.tw/)或FB粉絲專頁查詢。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日參加民眾完走後可領取精美完走禮,還可沿路挑戰闖關遊戲集點以獲得拍貼機體驗,將當日健走喜悅永存紀念。本次活動也特別設置「雲端GO 載具SHOW體驗區」讓民眾體驗雲端發票便利性,民眾只要以指定支付工具自付10元或25元,並儲存(或捐贈)雲端發票,即可兌換嘉義排隊名店價值55元蛋黃酥1顆或120元手沖咖啡及點心1份。現場還有捐發票換好禮等多項好康等您拿,本次活動所募集發票將全數捐贈予嘉義市在地社福團體,歡迎大家一同響應捐發票獻愛心換好禮! 還在煩惱美好的周末假期要去哪裡放風嗎?雲端發票的好朋友們,歡迎闔家到北香湖公園一起健走迎喜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潘股長 06-2223111分機8015
2025-03-24
汽車零件業等5業別新修正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自113年度營所稅申報適用
財政部近日核定汽車零件業、運動器材業、營造(建)業、眼鏡及光學鏡片業、烘焙食品業等5業別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並自查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開始適用。營利事業可留意相關增修訂內容,以利計算原物料耗用是否有超過所屬業別之通常水準。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有關原物料耗用數量之核定,如其會計帳簿憑證設置完備,可按帳證相關紀錄核實認定;若帳簿憑證不完備者,則應依所得稅法第2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2項規定,按同業通常耗用水準核定,原物料耗用超過同業通常水準部分,除能提出正當理由,並經國稅局查明屬實,否則超耗部分不予認定。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因應產業轉型、技術升級及製造流程改變,國稅局每年均會同專家學者針對製造業原物料耗用水準進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意見修正擬訂各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報請財政部核定,以方便徵納雙方在辧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查核時遵循。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本次修訂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相關資料,已建置於該局網站(首頁/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辦服務及查詢/歷年各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相關業別之營利事業於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時,可多加利用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李股長 06-2223111轉8035
2025-03-18
藉贈與公設保留地移轉應稅財產規避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要加徵15%滯納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藉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巧安排移轉應稅財產予配偶或直系血親,應就實質移轉之應稅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倘經國稅局查獲,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須按補稅金額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6月間申報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孫子乙君,國稅局依申報資料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乙君旋於受贈次月將該土地以買賣移轉給建商,實價登錄價款2,000餘萬元。嗣經國稅局查得甲君在立約贈與乙君土地同時,亦與建商簽定買賣契約,俟乙君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旋將土地移轉予建商並收取價款,乃認定甲君係利用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之外觀形式,使乙君實際獲得出售土地價款2,000餘萬元,遂依經濟實質認定甲君贈與標的為該價款,補徵贈與稅,並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倘藉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免徵贈與稅規定,實際上贈與應稅財產,依實質課稅原則,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課徵贈與稅,納稅人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贈與稅,以免被認定有租稅規避情事,除補稅外,還要加徵15%滯納金!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黃股長 06-2223111轉8066
2025-03-18
113年度綜所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提高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少子化問題,為適度減輕所有扶養子女家庭經濟負擔,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除取消排富規定,每位子女扣除金額也提高了,第1名子女15萬元、第2名以上子女每人增加50%,可扣除22.5萬元,並擴大適用之子女年齡至6歲。 該局舉例,甲君育有2名子女,分別是107年及111年出生,甲君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縱使適用稅率為40%,仍可列報2名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37.5萬元(15萬元+22.5萬元)。 另該局特別說明,如納稅義務人符合下列2種特殊情形,也可以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一、祖父母:6歲以下幼兒之父母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而不能扶養,由祖父母實際扶養者。 二、監護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裁定為6歲以下幼兒之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 民眾申報113年度綜所稅特別扣除額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別讓權益睡著了,如有相關問題,可於上班時間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林股長 06-2223111轉8065
北區國稅局-講習會
2025-04-02
【中和稽徵所】114年「報稅快易通講習系列—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講習會
一、講習時間:114年4月23日(星期三)13時30分至16時30分。 二、講習地點:中和稽徵所3樓會議室。(新北市中和區安邦街18號) 三、講習課程表: 13 :30~14:00 報到及宣導影片欣賞 14:00~14:50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介紹 15:00~15:50 營所稅相關新修法令介紹 16:00~16:30 報稅快易通-綜所稅申報 (稅額試算-稅額估算表介紹、行動支付繳稅及直撥退稅、手機報稅及行動電話認證、申報附件上傳、基本生活費調升、民法18歲成年)
2025-04-02
【板橋分局】114年4月18日辦理「114年度營業稅及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為加強民眾對營業稅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之認識,輔導納稅義務人依限正確申報,適時傳達新修法規,並說明常見漏未申報或易犯申報錯誤案例,減少違章案件發生比率,並與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跨機關合作,介紹與民眾切身有關之地方稅業務,提升公務機關行政效率及便民服務品質,進而建立徵納雙方共識。 二、講習時間: 114年4月18日(星期五) 14:00-17:00 三、講習地點: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68號13樓 四、講習時程表: 14:00-14:50 稅務文書送達及房屋稅節稅 15:10-16:00 營業稅申報實務及常見錯誤解析 16:10-17:00 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及常見錯誤解析 (含個人CFC制度、手機申報及行動支付繳稅介紹)
2025-03-31
114年4月17日(四)辦理「整合服務平台教育訓練」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協助營業人使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傳輸及下載電子發票資訊。 二、講習時間: 113年4月17日(星期四) 9:30~12:30 三、講習地點: 北區國稅局總局7樓簡報室(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 四、參加對象: 使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
2025-03-31
【桃園分局】114年04月16日(三)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加強輔導轄內營利事業單位、會計師、記帳業者及一般民眾以網路申報方式完成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並講解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法令規定及實務,藉以建立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之觀念,藉此提升行政效率並促進徵納雙方和諧。 二、講習時間:114年4月16日(星期三)10:00至16:20。 三、講習地點:桃園分局9樓階梯教室。 四、課程表 時間 課程內容 09:50-10:00 政風政令宣導 10:00-10:50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新頒法令、房地合一稅、電子帳簿簡介) 11:00-11:50 營利事業(含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說明 ---------------------------------------------------------------------------- 13:30-14:20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介紹 14:30-15:2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頒法令 15:30-16:20 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系統操作及手機報稅 五、本講習會當天同步進行「捐發票換好禮」租稅宣導活動,凡捐出114年3-4月期指定張數之「雲端/紙本」發票,即可兌換宣導品1份,每人每次限兌1份,數量有限兌完為止。(當日所募集之發票全數捐贈予113年度財政部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指定之社福團體。)
2025-03-28
【新竹分局】114年04月17日-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講習會
一、目的: 為使轄區內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瞭解並順利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 (含網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新頒法令、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房地合一稅制、CFC制度、 電子帳簿、反詐騙、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當前重要稅政稅制,促進徵納雙方和諧。納稅者 權利保護法、ODF開放文件格式、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兩性平 權、反詐騙、推行線上申辦各項國稅業務及使用,宣導等便民友善之資訊環境。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二)協辦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三、對象:本轄營利事業負責人、會計師、記帳業者及對稅務法令有興趣之民眾。 四、時間:114年4月17日(星期四)13:10~16:30。 五、地點:新竹市稅務大樓7樓會議室。(新竹市中央路112號) 六、課程安排:如下。 (一)13:20~13:40:服務管理課 報到及「新竹稅識啟航-學習單大揭密」學習單填寫 (個資及資安、納保法、房地合一稅、雲端發票、反詐騙等宣導) (二)13:40~14:30:第一堂。營所遺贈稅課 林稅務員淑芬 營利事業所得稅新頒法令暨政策宣導(含CFC及房地合一)及 「新竹稅識啟航-學習單大揭密」解題。【營所稅課】題目共1題 (三)14:30~15:20:第二堂。營所遺贈稅課 周稅務員郁凱 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令暨結算申報實務、網路申報操作說明。 (四)15:20-15:30:(休息10分鐘) (五)15:30~16:20:第三堂。營所遺贈稅課 許稅務員雯甯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含福委會)申報實務及網路申報操作說明。 (六)16:20~16:30:服務管理課 蔡稅務員依霖 「新竹稅識啟航-學習單大揭密」解題。【銷售稅課】題目共4題
2025-03-28
【板橋分局】114年4月23日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暨房屋稅2.0新制」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為加強民眾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網路申報之認識,說明常見漏未申報或易犯申報錯誤案例,並加強宣導多元化繳稅方式及手機報稅之便利性;同時藉由跨機關合作,適時傳達新修法規之訊息予納稅人,增進納稅義務人深入了解當前重要稅政、稅制、社會關注之稅務議題,建構健全之租稅環境,提升民眾納稅意願及稽徵效率。 二、講習時間: 114年4月23日(星期三) 15:30-17:00 三、講習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8號4樓(本分局第二會議室) 四、講習時程表: 15:30-16:2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修法令及實務(含手機申報及行動支付繳稅介紹) 16:30-17:00 房屋稅2.0新制
2025-03-28
【新竹分局】114年04月17日-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外僑及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講習會
一、目的: 為使使轄區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頒(修正)法令、網路申報操作方式、稅額試算 服務、宣導報稅新制(手機報稅、行動電話認證等)、基本生活費提高、外僑網路申報綜合所 得稅、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實務;CFC制度、房地合一稅2.0(個人及營利事業)、納稅者權利保 護法、ODF開放文件格式、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兩性平權、反 詐騙、推行線上申辦各項國稅業務及使用,宣導等便民友善之資訊環境。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二)協辦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三、對象:本轄營利事業負責人、會計師、記帳業者及對稅務法令有興趣之民眾。 四、時間:114年4月17日(星期四)8:40~12:00。 五、地點:新竹市稅務大樓7樓會議室。(新竹市中央路112號) 六、課程安排:如下。 (一)8:40~9:10:服務管理課 報到及「新竹稅識啟航-學習單大揭密」學習單填寫 (個資及資安、納保法、房地合一稅、雲端發票、反詐騙等宣導) (二)9:10~10:10:第一堂。綜所稅課 陳審核員淑貞 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手機報稅、網路報稅操作說明(含CFC) (三)10:10-10:20:(休息10分鐘) (四)10:20~11:10:第二堂。綜所稅課 劉助理員子嘉 外僑所得稅申報實務及電子申報操作說明 (五)11:10~12:00:第三堂。綜所稅課 柯稅務員羽之 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實務及電子申報操作說明
2025-03-28
【板橋分局】114年4月23日辦理114年度「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及個資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暨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實務」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一)為強化新北地區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個資安維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瞭解,並加強說明洗錢防制及個資安維辦法新修法令及常見易犯之錯誤,俾使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推行防制洗錢及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措施,具備一致性之遵循標準 (二)協助轄區內營利事業單位及機關團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法令及規定之瞭解,並加強說明常見漏未申報或易犯申報錯誤案例,減少違章案件發生比率,同時宣導多元化繳稅方式,並積極推廣網路申報,提升稽徵效率。 二、講習時間: 114年4月23日(星期三) 08:30-15:20 三、講習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8號4樓(本分局第二會議室) 四、講習時程表: 08:30-09:00 報到及租稅宣導 09:00-11:00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11:00-12:00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13:30-14:20 營利事業所得稅新修法令(含CFC制度) 14:30-15:20 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實務
2025-03-27
【花蓮分局】114年4月18日「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收件-鄉鎮公所講習會」
一、講習時間:114年4月18日 14時至16時。 二、講習地點: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3樓簡報室(花蓮市明禮路131號3樓)。 三、講習課程表: 14:00-14:10 報到 14:10-15:0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申報書及收件注意事項)。 15:10-16:00 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暨稅額試算線上回復操作介紹(含下載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完成申報)。
2025-03-26
【花蓮分局】114年4月17日「113年度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結算申報講習會」
一、講習時間:114年4月17日 14時至17時。 二、講習地點: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6樓大禮堂(花蓮市明禮路131號6樓)。 三、講習課程表: 13:30-14:00 報到 14:00-14:10 長官致詞 14:10-15:00 營利事業所得稅新頒法令介紹(含房地合一、CFC制度)。 15:10-16:00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介紹(含電子帳簿)。 16:10-17:00 機關團體結算申報實務介紹(含記帳業者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資安全維護)。
財政部新聞稿
2025-04-02
第23屆金擘獎徵選活動自即日起開跑,受理申請至5月15日止!
第23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自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請,申請期限至114年5月15日止。金擘獎獎項包括政府團隊獎及民間團隊獎,另有創新獎、公益獎及雙語標竿獎等附加獎,為擴大徵選訊息,財政部將在4月17日舉辦徵選說明會,名額有限,歡迎各界踴躍報名角逐金擘榮耀。 財政部表示,為鼓勵各界踴躍參獎,金擘獎獲獎的政府團隊可獲新臺幣10萬元至50萬元不等獎金,民間團隊亦有機會可向主辦機關申請保證金、權利金減收等優惠;此外,另有創新獎、公益獎及雙語標竿獎等附加獎,鼓勵發揮創意及致力促進公益、完善雙語環境之團隊,期使公共建設及所提供之服務更能符合民眾之需要。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鼓勵促參案件推動成效,自91年開始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至113年底已辦理22屆,累計頒發167座政府團隊獎、194座民間團隊獎,得獎團隊為促參案件公私夥伴關係運作樹立良好標竿,並創造政府儘早完成公共建設、民眾提早享受公共服務及增加企業投資管道三贏局面,今年邁入第23屆,持續鼓勵優良促參案掌握機會參選、大放異彩。 財政部提醒,第23屆金擘獎申請文件須於114年5月15日下午5點前郵寄或專人送達財政部(送達地址: 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3樓)。請申請團隊掌握時效積極參獎;徵件及徵選說明會等詳情請持續關注財政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 https://ppp.mof.gov.tw。 新聞稿聯絡人:莊科長靜 聯絡電話:(02)2322-8218
2025-04-02
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課稅級距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該局說明,繼承事實發生日在11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含)5,621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遺產淨額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者,課徵562萬1,000元,加超過5,621萬元部分之15% 3.遺產淨額超過1億1,242萬元者,課徵1,405萬2,500元,加超過1億1,242萬元部分之20% 速算公式如附表。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60
2025-04-02
財政部推動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利民政策,減輕租屋族稅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進一步落實租稅公平,減輕租屋家庭的經濟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新增「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能有效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兼顧稅制公平。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若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扣除政府租屋補助後),可列報最高新臺幣(下同)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若有房屋,則不適用該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113年12月3日發布令釋,考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但仍有在外租屋需求的5種特殊情形,其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仍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該5種特別情況及申報應檢附證明文件,列示如附表。 該局補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屬於在國內無房屋的租房族,113年度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113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113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條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適用: (一)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 (二)股利收入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稅。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的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 以上說明如有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2025-04-02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 如何申報所得稅報你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所得性質,究屬證券交易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取決於該出售的股票,是否依法完成法定發行簽證手續。若個人所出售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已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該交易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若該股票未完成法定發行簽證手續,則該交易所得須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已依法簽證發行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併同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的金額,加計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扣除免稅額(113年度起調整為750萬元)後,再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尚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已依法簽證發行 甲君於106年間以面額10元出資認購A公司股票100萬股,並於113年間以每股40元全部出售,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12萬元(4,000萬×3)及手續費10萬元(4,000萬×0.25%),核算其交易所得計2,978萬元(4,000萬-1,000萬-12萬-10萬)。假設甲君原綜合所得淨額50萬元、當年度沒有投資抵減稅額及「一般所得稅額」為2.5萬元(50萬×稅率5%),因該筆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加計綜合所得淨額50萬元後,扣除113年度免稅額750萬元,核算基本稅額為455.6萬元{〔(2,978萬+50萬)-免稅額750萬〕×稅率20%〕},故甲君除應繳納原一般所得稅額2.5萬元外,尚應就「基本稅額」455.6萬元與「一般所得稅額」2.5萬元的差額453.1萬元,繳納所得稅,合計應納稅額為455.6萬元。 (例二)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未依法完成法定發行手續 甲君出售該股票的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全部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按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所得淨額4,980,001元以上,適用稅率40%;累進差額911,700元)計算應納稅額為1,120萬3百元〔(2,978萬+50萬)×稅率40%-累進差額911,700元〕。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確認該股票是否經依法簽證發行,並留意其股票交易所得的性質及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以免疏忽遭補稅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
2025-04-02
新制上路!家有6歲以下兒童及租屋族有福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除了取消排富規定及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以下子女外,並提高扣除金額;此外,租屋族群租金的扣除方式從列舉扣除改列為特別扣除,扣除上限從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大幅減輕育兒與租屋家庭稅負。 中區國稅局說明,政府為鼓勵生育,適度減輕所有扶養子女家庭經濟負擔,納稅義務人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個子女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15萬元,第2個及以上子女扣除額加成50%為每人22萬5千元,也就是說,若家中有3名6歲以下子女,就能扣除60萬元! 另外,為落實居住政策,照顧民眾租屋需求,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租屋族除可使用標準扣除額外,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減除領取政府補助部分,可再減除最高18萬元的租金支出,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不得扣除。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考量實務上部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雖自有房屋,部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對於下列5種情形,可視為非自有房屋,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1.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 2.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 3.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4.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種情況以外的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5.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的自有房屋。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扣除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該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建置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專區」及「國稅小幫手」智慧客服,提供民眾24小時稅務諮詢服務及常見QA等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鄭嘉儀 電話:(04)23051111轉2216
2025-04-02
高雄關提醒業者正確申報「紙皮核桃」貨品分類號列,以利通關
高雄關表示,「紙皮核桃」是近年來相當受歡迎的大陸食品,許多旅客赴中國旅遊時常攜帶相關產品回國當伴手禮。有業者看準商機,由中國直接進口入臺販售,該商品除須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查驗合格,亦應申報正確稅則並繳納關稅。 該關進一步說明,中國產製的「紙皮核桃」,多數經過調味,添加各式調味劑以增加口感,其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008.19.90.90-9號「其他方式調製或保藏之其他堅果及種子,包括混合者(不含花生)」第一欄稅率20%,輸入規定「F01」(應依相關規定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包括經乾烤、油烤或脂烤之果核,不論有無被覆植物油、鹽、香料、香辛料或其他添加物者均包含在內。業者常錯誤申報為第8章「食用果實及堅果」,此等果實僅限新鮮(包括冷藏)、冷凍、乾燥或不適於即時食用而暫時保藏者。 高雄關呼籲業者進口此類貨品時,應正確申報貨品分類號列,以利通關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如有疑義,請於貨物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保障自身權益。高雄關稅則預先審核服務電話:07-5628262,歡迎來電洽詢。 業務單位:高雄關高雄機場分關 聯絡人:翁專員 電 話:082-337028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2025-04-02
帳列商品報廢,應有廢棄或毀滅事實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中區國稅局說明,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必須確實毀棄,且須有毀棄過程前後照片、清運或回收證明等資料可供查證,方可列報損失。如報廢品有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帳列其他損失252萬元,會計師在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中說明,該筆損失係商品過期無法銷售而報廢之損失,經請該公司提供商品毀棄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惟其未能提供,遂予剔除其他損失核定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損失應特別留意,除了踐行法定報廢程序外,應取具及保存合法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康淑真 電話:(04)23051111轉7127
2025-04-01
居留天數滿183天之外僑,可利用網路報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臺的外籍人士,即使在臺灣沒有戶籍,但若在1年內居留滿183天,即符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身份,請務必記得在隔年的5月,針對我國來源所得及境外雇主就其於臺灣提供服務所給予的報酬,申報綜合所得稅。 113年度外僑所得稅申報期將於114年5月1日開始,申報繳納期限至114年6月2日截止。該局提醒在臺的外籍人士注意自身的居留天數,務必在期限內完成報稅,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間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目前提供給外籍人士使用的「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有中、英文兩種版本,均可利用下列四種登入方式進入申報系統,線上完成申報: 1.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健保卡+註冊密碼。 3.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 4.「統一證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 此外,外僑納稅義務人繳納綜合所得稅,除了可以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及四大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繳納稅款外,還可使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稅。退稅方式與本國人相同,除了可採用一般的支票退稅外,也可以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讓您更加便利快速獲得退稅。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多多利用網路申報,無須到國稅局排隊等候,安全、省時又方便,並請依限儘早完成申報,以維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的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
2025-04-01
114年1-2月期雲端發票及電子發票證明聯中獎獎金超過28億9千萬元
114年1-2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4年3月25日開獎,特別獎中獎號碼為「95980685」。經統計本期電子發票對中特別獎、特獎、頭獎與雲端發票專屬百萬元獎等四大獎項的幸運得主計有95位,獎金合計超過新臺幣(下同)1億6,700萬元,對中其他獎項的獎金達27億3,211萬餘元。95位中獎得主,有64位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各式載具中獎發票張數統計如下表。 載具種類 手機 條碼 會員 戴具 跨境電商 電子郵件 捐贈 公用事 業載具 雲端發票中獎張數 36 21 3 1 3 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可將其他各種載具歸戶綁定,集中管理各種載具所儲存的雲端發票,並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領獎帳戶,每期中獎獎金將自動匯入指定金融帳戶,可省去親赴代發獎金單位領獎的時間及4‰印花稅;未設定領獎帳戶,且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可利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兌領獎金。 為方便民眾儲存及管理公用事業的雲端發票,財政部攜手國內自來水、電力及瓦斯業者,推動民眾於超商繳費時,出示手機條碼載具儲存公用事業雲端發票服務,立即享有統一管理發票的便利生活。 財政部鼓勵民眾在消費時多利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並完成雲端發票四部曲:(1)安裝統一發票兌獎APP、(2)申請或綁定手機條碼、(3)設定領獎帳戶、(4)設定載具歸戶,立即享有自動對獎、中獎主動通知、獎金直接入帳、避免發票遺失或忘記領獎等多項好處,還能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每期包含一百萬元獎30組、二千元獎1萬6千組、八百元獎10萬組及五百元獎245萬組,對獎機會多1次! 統一發票兌獎APP相關訊息,請撥打24小時客服專線4128282(手機請加02)。電子發票相關訊息請至整合服務平台網站:https://einvoice.nat.gov.tw/或撥打24小時服務電話(0800-521-988)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卓彥宏科長 聯絡電話:02-2746-1233
2025-04-01
114年1-2月期統一發票11張中1,000萬元特別獎、10張中200萬元特獎,請中獎人於領獎期限內領獎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14年1-2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114年3月25日下午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95980685,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37166026,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可兌領特別獎及特獎之中獎發票分別為11張及10張,開立這些中獎發票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之營業人資料詳如中獎清冊。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114年1-2月期中獎統一發票領獎期間為114年4月6日至114年7月7日,中獎人於該期間內依附表所列之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會員載具需於開獎前完成歸戶),且未列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兌領全部獎項,並可免繳印花稅;開獎後列印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或消費時索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透過該兌獎APP只能兌領五獎、六獎、雲端發票專屬獎800元獎及500元獎。各獎別領獎據點及提供服務時間彙整如附表。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且於開獎前未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除可對統一發票號碼獎中獎號碼,亦可對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有雙重對獎機會,如同時對中統一發票號碼獎號碼及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者,僅能領取1個獎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中獎民眾若已在114年3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至指定金融機構存款帳戶,114年1-2月期雲端發票中獎之獎金不論獎額,將自114年4月6日起自動匯入該指定帳戶;若未及在114年3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獎金自動匯款者,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於執行該APP之領獎功能時設定領獎帳戶,或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洽發行會員載具店家列印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依獎別於附表所列指定兌獎據點領獎。該署也鼓勵民眾消費時多使用行動支付並索取雲端發票,響應節能減碳,還可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一舉兩得。 (檢附114年1-2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特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中獎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
https://www.high-endrolex.com/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