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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且扣除數額最高不得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金額。 該局說明,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轉讓境外債券、股票或不動產等財產,應以個別財產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如一課稅年度同時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及損失,發生之損失金額得自所得額中扣除;同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時,即不得扣除,納稅義務人不得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與不同類別之海外所得(如營利、利息所得等)進行互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度漏申報海外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950萬元,案經查獲併入其基本所得額計算後,核定調增基本稅額64.5萬元,甲君雖主張同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910萬元,誤以為該損失能與海外利息所得相抵,因兩者相抵後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故未申報海外所得,然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該局除補徵基本稅額64.5萬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如納稅義務人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

2024-12-20 114年起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調整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13年11月28日公告遺產稅之「課稅級距金額」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與上次106年調整後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應調整標準,爰按上漲程度調整,並適用於114年發生之繼承案件。 該局說明,114年起發生之繼承案件,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調整如下: (一)遺產淨額新臺幣(以下同)5,621萬元以下者,課徵10%。 (二)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者,課徵562萬1,000元,加超過5,621萬元部分之15%。 (三)超過1億1,242萬元者,課徵1,405萬2,500元,加超過1億1,242萬元部分之20%。 該局舉例說明,修法前後稅負差異如下: (一)遺產淨額5,621萬元者,若繼承案件發生(死亡年度)於113年,遺產稅額為5,931,500元(計算式:5,000萬元X稅率10%+621萬元X稅率15%);若該繼承案件發生於114年,遺產稅額則為5,621,000元(計算式:5,621萬元X稅率10%),稅負差異額310,500元。 (二)遺產淨額1億1,242萬元者,若繼承案件發生於113年,遺產稅額為14,984,000元(計算式:5,000萬元X稅率10%+5,000萬元X稅率15%+1,242萬元X稅率20%);若該繼承案件發生於114年,遺產稅額則為14,052,500元(計算式:5,621萬元X稅率10%+5,621萬元X稅率15%),稅負差異額931,500元。 該局提醒上述公告金額適用於114年發生之繼承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向轄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2024-12-20 營利事業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不得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3款規定,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公司法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3款規定,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而依財政部89年9月26日台財稅第0890456933號函規定,有關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係以「個別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為計算基礎,營利事業於分配歷年累積之盈餘時,一併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者,其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數額尚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列報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經查甲公司於108年度設立,以往年度未有盈餘分派情形,亦未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其於111年度決議分配110年度盈餘時,係依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並決議分配盈餘總額1,000萬元,其中屬當年度盈餘為800萬元,屬以往年度累積盈餘為200萬,但甲公司於計算110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逕以盈餘分配總額1,000萬元所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100萬元列為減除項目,案經該局依上揭規定核算屬以往年度累積盈餘200萬元所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20萬元應予調減,核定補徵稅額1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應特別留意以當年度盈餘提列數為限,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2024-12-20 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4年1月1日至2月5日,請善用網路申報,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4年1月1日至同年2月5日止【114年1月適逢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農曆春節假期),申報期限依法展延至同年2月5日止】,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預為準備並請如期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各類所得憑單申報可採人工、媒體及網路方式辦理,其中網路申報省時便捷,於申報期間內全日24小時均可上網申辦。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或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申請IC卡)並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扣繳申報專區)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軟體,安裝後輸入各類所得資料並檢核完成,即可透過網路上傳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利用網路上傳各類所得憑單後,如於申報期限內發現上傳資料錯誤或缺漏,可利用網路重新上傳來更正申報資料,但務須確認再次上傳資料包含前次上傳成功資料,以避免前次上傳資料遭覆蓋致短漏報各類所得憑單而受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應注意法定申報期限,於114年2月5日前完成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作業,並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如有憑單申報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軟體操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9-085-188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0)

2024-12-19 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專案核准者,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且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如同一課稅年度有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其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則不受前開50%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所建置之申辦系統(下稱經濟部系統,網址為https://www.idbtax.org.tw/),依規定格式進行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申請,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例如113年會計年度屬曆年制且欲適用前揭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者,應於114年1月起至5月間登入經濟部系統提出申請,經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已傳送之相關文件資料。嗣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呼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注意前揭相關時程及作業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84)

2024-12-19 兼營營業人應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辦理年度兼營調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採曆年制之兼營營業人除符合當年度免辦兼營調整之規定外,應於申報本(113)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即11-12月)時,辦理年度兼營調整。 該局說明,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依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應於報繳每期營業稅時,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並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惟兼營營業人如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兼營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一併辦理調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公司皆為109年1月設立登記之食品業營業人,甲公司設立後除銷售應稅之罐頭食品外,兼營銷售免稅之生鮮蔬果,嗣甲公司於報繳各該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至乙公司設立登記時係專營銷售應稅之罐頭食品,嗣於113年9月起兼營銷售免稅之生鮮蔬果,爰乙公司於申報113年11-12月營業稅時,因當年度成為兼營營業人期間未滿9個月而免辦理當年度兼營調整,應俟報繳114年11-12月營業稅時再就16個月一併辦理調整。 該局提醒,兼營營業人報繳本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依上開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營業稅額;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請營業人多加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2024-12-18 承租人領取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其他所得,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耕地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承租人之補償等變動所得,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明定,得僅以半數列為承租人其他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則免稅。 該局說明,上開耕地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1∕3給予承租人補償,承租人得按所取得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即承租人)於108年度與出租人乙君簽訂耕作權放棄書,向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乙君並同時按上開條例規定,給予甲君補償費50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甲君應以該補償費之半數250萬元,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惟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該所得,經該局查得後,核定甲君當年度有其他所得25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13萬餘元。 該局呼籲,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因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因此無扣繳憑單,較容易疏忽而未依規定申報,承租人如有是類所得而未申報者,應在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尚未進行調查、未經他人檢舉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

2024-12-18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倘經更正核減仍有稅額者,其應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不能免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有更正核減應納稅額者,不會另行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應就該更正後稅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納通知文書時,若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繳納期間內,檢附繳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經稅捐稽徵機關更正核定後,就其稅額另改訂繳納期限重新核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納稅義務人倘逾繳納期間並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其更正後仍有應納稅額而未繳者,稅捐稽徵機關不會另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僅通知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及所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續行執行程序,並請納稅義務人洽行政執行分署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就該局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1千6百萬餘元,逾期未繳,遭移送執行後,始發現遺產中部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爰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規定,申請重新核定稅額,經該局更正核減應納稅額。衡酌此執行中稅額之變更,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非原處分之撤銷,稅捐稽徵機關不會重新核發繳款書,甲君仍應依更正後之稅額併同所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提醒,為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文書,應即時核對,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切勿置之不理或延遲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80)

2024-12-16 營業人辦理尾牙餐會取得之相關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終舉辦尾牙或新年初始舉辦春酒餐會之酒水筵席、服裝、道具及場地租金、表演人主持費、表演費、委託他人企劃或籌辦服務費及提供獎品摸彩等相關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舉辦尾牙等活動購買的貨物或勞務,係酬勞員工使用,取得該等進項憑證所含之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獎品贈送員工時,則免視為銷售貨物及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購入備供銷售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如將該貨物轉作員工抽獎獎品時,則按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仍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5台無線吸塵器作為尾牙摸彩獎品,購買價額為105,000元(含稅),則該進項統一發票所含進項稅額5,000元,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將進貨尚未售出之10個智能運動手錶,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於轉供使用時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誤將酬勞員工貨物、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或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2024-12-16 營業人發現漏報銷售額與稅額,應儘速補繳及補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逾申報期限後始發現漏報銷售額與稅額,應於被查獲前向稽徵機關補繳所漏稅款並補申報,才能符合免罰規定。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的處罰一律免除。但補繳之稅款,要自該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1月1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甲公司113年5月至6月營業稅銷售額申報資料時,發現1筆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300萬元與稅額15萬元,申報為銷售額30萬元與稅額1.5萬元,短報銷售額270萬元與稅額13.5萬元,甲公司雖主張登帳時即發現銷售額與帳載收入不符,已依該局通知補申報銷售額及補繳稅額,惟經審認其補報補繳稅款係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後,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仍應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申報營業稅後,仍應再次審視相關帳簿憑證,如發現短漏報銷售額與稅額,應該立即補繳短納的稅款及利息,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才能符合免罰規定。 (聯絡人:法務組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28)

2024-12-18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為21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21萬元,每一申報戶的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的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30

2024-12-04 呆帳損失實際發生之原因不同,應取具之證明文件有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發生呆帳原因不同,於認列呆帳損失時所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亦有所區別,屬債務人倒閉、逃匿者,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屬和解者,法院和解應檢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商業或工業會之和解應檢具和解筆錄;屬破產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檢具法院之裁定書;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檢具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檢具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文件;屬債權逾期2年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其中已逾期2年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計100萬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規定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甲公司雖已寄發存證信函,惟並未取得送達證明,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留意呆帳發生原因並取具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2024-11-25 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請留意三類受款對象不能列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除應檢附合約、匯款證明及提供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實認定外,尚須注意以下列對象為受款人者,將不得列報佣金支出: 一、出口廠商或其員工。 二、國外經銷商。 三、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佣金支出3,000萬元,甲公司主張係支付國外A公司之佣金,甲公司雖提示載有佣金給付條款之合約、結匯證明及商業發票等文件,惟經查A公司為直接自甲公司進貨之廠商,且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又甲公司未能提出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核與前開規定不符,該局剔除佣金支出3,000萬元並補徵稅額60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認列國外佣金支出時,應注意支付對象規定,並妥善保存交易相關原始憑證及居間仲介事實證明,以免遭剔除補稅,如仍有不明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2024-11-20 申報遺產稅免檢附證明文件有撇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而申報遺產稅時須檢附被繼承人財產的相關證明文件,相當繁複,但繼承人如果已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清單或金融遺產清單,經核對清單內容無誤,即可據以申報遺產稅,免再檢附相關財產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民眾申報遺產稅前,可先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及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依照「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作業要點」規定,如經核對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所載土地(如地段地號、宗地面積及持分比率等)、房屋(如門牌號碼及持分比率等)與被繼承人死亡日該土地或房屋之登記情形相符者,得免再行檢附死亡當期之土地或房屋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死亡當期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等資料,逕以該清單辦理遺產稅申報;又「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亦規定,民眾核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與被繼承人死亡日的該等財產資料相符者,申辦遺產稅時同樣得免再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相當便利。 該局呼籲,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前,可先行核對國稅局提供的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中的不動產及金融遺產清單中的金融遺產內容,核對結果如與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及金融遺產相符,得逕以該等清單替代相關財產證明文件,辦理遺產稅申報,節省申報費用及節能減碳。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0

2024-11-20 出售列管期間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國稅局將追繳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農業用地,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核定免徵遺產稅,繼承人應自承受之日(即繼承日)起5年內,持有該農地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倘繼承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出售該農地,國稅局將依法追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為配合農業主管機關的農業政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係以被繼承人所遺「整筆」農業用地為基準,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時係採分別共有登記,且部分繼承人於繼承取得所有權後,將所繼承的持分農地出售,國稅局將就被繼承人所遺的整筆農業用地補徵遺產稅,但如繼承的持分農業用地,先行辦理土地分割後再出售,依財政部92年4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909號令釋規定,得僅就分割後出售的農地,補徵遺產稅;或所遺農地雖未辦理土地標示部分割,但能提示有效的農地分管契約,且分管面積與所移轉出售持分相當,依財政部98年8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800224880號令規定,亦可僅就實際移轉部分補繳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0年7月15日過世,遺留有1筆A地號土地(持分全),繼承人經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核定免徵遺產稅,並由乙君及丙君2人辦理繼承登記(持分各1/2),A地號土地於112年5月5日申經地政機關辦理共有物分割為A1及A2地號(面積各半,持分全),分別由乙君及丙君取得A1及A2地號土地,嗣繼承人乙君於112年7月2日出售分割後A1地號土地,丙君則就分割後A2地號土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依前述財政部92年令釋規定,該局僅就乙君承受自被繼承人甲君所遺A地號土地,先經分割後再行出售的A1地號面積部分,追繳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 該局提醒,繼承人應注意原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自繼承人承受日起5年內應持有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始符合減免要件,倘於列管期間內有移轉或是違反農地農用的情形,國稅局都將依規定追繳遺產稅。如有遺產稅申報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0

2024-11-20 個人申報112年度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經稽徵機關以公告方式核准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或替代文據者,請依限提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者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 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該個人應按其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併同其他海外所得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合併申報112年度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CFC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個人於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期限內,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基本稅額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並檢附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等書表。此外,倘個人未能依限檢附會計師簽證的CFC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的其他文據,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該局進一步指出,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113年6月28日會銜公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延期提示會計師簽證的CFC財務報表或替代文據的展延期限及公告送達效力如下: (一) 納稅義務人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辦理申報時,於「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F5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至113年11月30日前」案件,業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並自本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二) 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是否為公告對象,可洽主管稽徵機關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 該局特別提醒,該局已陸續寄發輔導函通知前揭公告核准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或替代文據的納稅義務人,請其依限提示有關報表或文據,俾供查核。該局呼籲民眾112年度如有前揭應申報CFC營利所得,而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或已如期申報,惟經自行檢視有短漏報CFC營利所得情形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的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完成自動補報補繳,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的規定。如仍有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查詢相關法令及下載申報書表,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2024-11-19 不同行業銷售住宿券,開立發票時限大不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國際旅展圓滿落幕,展覽期間,國內飯店(旅宿業者)精選多款優惠的住宿券吸引消費者購買,該局提醒,不論在實體商店或網站銷售住宿券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確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旅宿業者有別於一般買賣業者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其係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旅宿業者雖於銷售住宿券時先收款,得暫免開立統一發票,俟消費者持住宿券入住結算時,再行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舉例說明如附表。 該局呼籲,營業人請自我檢視於銷售住宿券時,有無依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發現未依規定開立或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者,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

2024-11-19 包作業營業人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包作業營業人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工程,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以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間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乙君房屋裝修工程,工程總價530萬元(含稅),乙君已依工程合約所訂4期付款條件分別於合約簽訂日、水電進場完成日及木工進場完成日陸續支付前3期工程價款合計371萬元(含稅),甲公司本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惟因施作內容爭議未進行工程驗收,甲公司卻以未收取乙君驗收尾款與稅金為由,拒絶開立統一發票,案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7萬餘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包作業營業人,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之時開立統一發票,而非以實際收取價款之時開立統一發票;倘包作業營業人已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嗣後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可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於下列期限內申請退還:(一)因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以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翌日起算10年內;(二)因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營業人催收,未能收取者:以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內;填具相關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留抵應納營業稅。 該局籲請包作業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未依規定於「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270

2024-11-18 取具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扣抵才安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應向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取得進項統一發票,若有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除予補徵漏稅款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但營業人如提供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並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則免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近來積極運用大數據分析營業人申報進銷資料,加強列選查核營業情形異常之營業人。該局舉例,甲公司購買貨物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82萬餘元,惟乙公司本身並無相關進貨可供銷售予甲公司,經調查後,甲公司主張並供認丙君為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及不實統一發票之交付人,案經丙君所在地國稅局查證,丙君銷售貨物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違章屬實,除補徵所漏稅款282萬餘元外,並裁處罰鍰141萬餘元;甲公司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依前開規定補徵營業稅額282萬餘元,惟因甲公司提供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並經查證屬實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丙君已補稅處罰,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後段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購買貨物時,除注意交易對象之營業情形外,應保存交易相關資料,包含合約書、簽約人身分資料、送貨單據、支付貨款證明及貨運簽收單據等資料,並且留意進項憑證是否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以免遭補稅及處罰。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

2024-11-18 營業人出租土地無償取得建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近年土地取得價格及營建成本飆漲,部分地主未選擇自行建屋出租,改由承租人出資興建房屋,以換取無償使用該土地或支付較低廉之租金,並約定於租賃期滿後將該房屋無償移轉出租人,類此租賃模式,雙方營業人均應於房屋移轉所有權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稅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次依財政部96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980號令釋,營業人向另一營業人承租土地,並於承租土地上以自己名義自費興建房屋,因土地租賃關係消滅,移轉該房屋所有權與出租人者,該房屋應認係承租土地之對價,承租人及出租人均應於所有權移轉日按房屋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土地,約定由承租人乙公司於承租土地上以乙公司自己名義自費興建廠房,嗣於112年間因土地租賃關係消滅,甲公司取得該廠房所有權,惟未依該廠房之時價開立租金收入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查獲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億5千餘萬元,除補徵營業稅787萬餘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393萬餘元;另乙公司雖於移轉廠房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惟未取得甲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1百萬元。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倘因一時疏忽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同仁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240

2024-12-18 114年發生之繼承及贈與案件適用課稅級距金額提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114年遺產及贈與稅之課稅級距金額已達調整標準,財政部公告調整後之金額,適用於114年發生之繼承及贈與案件。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積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遺產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部分,114年適用之CPI較上次(106年)相比上漲12.42%已達應調整標準,因此按上漲程度調整如附表。至於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因已分別於111年及113年調整,而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該2年度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所以不在此次調整範圍。 該局提醒民眾,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贈與稅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114年度發生之繼承及贈與案件,記得適用調整後之課稅級距金額正確申報,如尚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詢問。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黃股長  06-2223111轉8066

2024-12-17 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4年2月5日,請多利用網路並儘早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自明(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5日止(原申報截止日為1月底,因114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至114年2月5日),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依限完成申報。 該局指出,憑單申報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其中網路申報可不受國稅局辦公時間限制,於申報期間內全天24小時均可隨時上網辦理,既便捷又節省時間,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多加利用。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也請多利用網路辦理更正,但請注意,申報資料無法單筆更正或新增,請務必重新上傳「全部申報」資料,並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 該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優化扣繳制度自114年1月1日施行,即114年1月1日以後給付所得適用,因此114年2月5日前辦理113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所得之扣(免)繳憑單申報,仍適用修正前規定,扣繳義務人仍為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 扣繳義務人如有憑單申報問題,可於上班時間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點選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24小時線上隨時問。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 06-2223111轉8065

2024-12-16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訂於113年12月25日及26日舉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含信託所得)申報」講習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為輔導扣繳義務人瞭解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之相關法令,並協助其順利完成申報,特針對不同對象分別舉辦二場講習會,轄區內公立學校及政府機關訂於113年12月25日(星期三)13時30分至16時30分;扣繳義務人、新設立之扣繳單位、會計出納人員及稅務代理人訂於同月26日(星期四)9時至12時,在該分局5樓簡報室舉辦「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含信託所得)申報」講習會,課程包含所得稅扣(免)繳相關法令、新頒函釋函令(含優化扣繳制度)、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填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相關書表應注意事項(輔導扣繳單位使用附條碼繳款書)、扣繳常見稅務違章類型。   講習會採網路線上報名,請有意願參加者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官網首頁>公告訊息>公告專區>講習會主題點選=>屏東分局「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含信託所得)申報講習會」課程進行報名,場地座位有限,請儘早報名,額滿為止。   另提醒您上課講義於講習會前3日提供自行下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首頁>服務園地>個人化資訊服務>學習資訊站>講習會講義>主題:屏東分局113年12月25日及26日「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含信託所得)申報講習會」講義)。   倘不克前來參與講習會,該分局亦同步開放YouTube直播(講習會當日請至YouTube搜尋=>國稅局屏東分局),民眾可自行至南區國稅局網站下載上課講義參加直播上課。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林課長 聯 絡 電 話 :08-7311166轉400

2024-12-12 財神降臨,枋寮鄉開出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113年9-10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月25日開獎,所轄屏東縣枋寮鄉統一超商飛米門市開出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民眾僅消費55元即獲得財神爺眷顧,該所除特地前往中獎店家張貼紅榜表達祝賀之意,也提醒中獎民眾,記得於113年12月6日至114年3月5日領獎期間內領獎。 該所鼓勵民眾購物消費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民眾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及綁定手機條碼,不但可以匯集以各式載具儲存之雲端發票,進行發票管理及掌握消費資訊外,還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萬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245萬組的中獎機會,民眾如有設定領獎帳戶,獎金還會自動匯入,不僅能省下千分之4的印花稅,也不需要特地至指定機構領獎,省時又便捷。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李股長 聯絡電話:08-7899871分機400 

2024-12-10 各類所得扣(免)繳申報實務講習會開課囉!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訂於113年12月18日(星期三)與12月19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至11時30分,於該所4樓會議室舉辦各類所得扣(免)繳申報實務講習會,分別講授「扣(免)繳相關法令」、「扣(免)繳網路申報操作」等課程,歡迎轄內機關、各級學校會計出納人員、扣繳義務人、代理申報之稅務會計從業人員及一般民眾等踴躍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線上報名參加。 該所進一步宣導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自114年1月1日起施行,將扣繳義務人由負責人與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可延長5日。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蘇股長 聯絡電話:(06)7230284-400

2024-12-10 被繼承人於除息(權)交易日後死亡,獲配之股利應併入遺產申報

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除息(權)交易日如在死亡日之前者,繼承人要注意將公司應配發之股利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除息(權)交易日在繼承日之前者,代表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該股利之權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繳稅;除息(權)交易日在繼承日之後者,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取得獲配該股利之權利,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3年7月20日死亡,甲君持有A公司股票,而A公司除息(權)交易日為113年7月16日,因甲君死亡時已取得A公司配息及配股之權利,繼承人應該將繼承日後獲配之股利,併入甲君遺產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將被繼承人生前之應收股利(息)併入遺產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遺產情事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以免被查獲短漏報遺產而遭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蔣股長  06-2298128

2024-12-06 財神爺送統一發票特獎200萬元紅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113年9-10月期統一發票於113年11月25日開獎,位於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POYA寶雅台南永華店幸運開出統一發票特獎200萬元獎,得獎的消費者花917元購買民生用品並使用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就中獎,真是超級幸運! 該分局特別提醒,這次中獎發票領獎期間自113年12月6日起至114年3月5日止,記得把握兌獎期限內向代發獎金單位領獎,以免成為過路財神!呼籲民眾儘量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除了響應節能減紙環保理念外,還有雲端發票專屬獎增加中獎機會。 該分局鼓勵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購物消費「嗶」一下手機條碼,發票就儲存雲端,不僅可以進行發票管理、載具歸戶、中獎還會自動通知。如有設定領獎帳戶,中獎獎金還會自動匯入帳戶;如未設定領獎帳戶,只要透過APP的「我要領獎」功能,可以線上領獎,獎金就會即時匯入您指定的帳戶,省時又便利。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 李課長 聯絡電話:(06)2220961分機400

2024-12-06 國稅局再出招,贏得塗銷抵押權訴訟,順利徵起欠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加強清理欠稅,該局每年均會定期清理歷年因無執行實益取得執行憑證之案件,尤其針對名下尚有不動產之欠稅人,除緊盯財產變動,評估市場行情掌握拍賣時機外,如不動產係因有抵押權等優先債權以致無執行實益,也會逐案查核確認抵押權真偽或優先債權是否已清償或罹於時效,避免錯失再次執行機會,保障國庫收入。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積欠98至100年營業稅5百多萬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雖該公司名下尚有16筆土地,惟經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約5億元,行政執行分署已於109年間以無執行實益核發執行憑證。最近國稅局為重新評估執行實益,向抵押權人A銀行查詢抵押權擔保債權未償情形,經A銀行表示債權已出售予B資產管理公司,繼續追查發現該B資產管理公司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法院准予備查,也沒有其他債權人承受這筆抵押權擔保債權。 該局為執行甲公司名下土地抵償欠稅,多次與A銀行協商,請A銀行自行塗銷抵押權,均遭拒絕,該局於是提起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於113年間經法院判決該局勝訴,行政執行分署旋即進行案關土地的拍賣程序,陸續拍得價金高達千萬餘元,除該局營業稅欠稅全數徵起外,就連甲公司滯欠多年之地方稅等公法債權均全額受償。 該局提醒,國稅局為確保國家租稅債權,會定期清理、積極掌握欠稅人名下各項所得及財產資料,一旦發現有執行實益,立即通報執行分署啟動強制執行,故籲請納稅義務人誠實繳稅,切勿心存僥倖。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 06-2223111轉8111

2024-12-06 全聯柳營中山店及爭鮮新營店開出統一發票大獎,新營國稅局分局長張貼紅榜慶賀

為恭賀全聯福利中心柳營中山店及爭鮮迴轉壽司新營店於113年9-10月(期)統一發票,分別開出特獎200萬元及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分局長楊政芬特地至開立獎項營業門市張貼紅榜慶賀,與店家和消費民眾一起沾沾喜氣。 該分局表示,2位中獎幸運兒,只花了33元買蔬菜及1,300元品嚐美食,就受財神爺眷顧,幸運對中特獎及雲端發票百萬專屬獎,提醒民眾消費時,多使用載具儲存發票,除可以對統一發票一般獎項外,還可對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萬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245萬組等獎項,中獎機會多更多。 該分局特別呼籲,為避免發票遺失或漏未對獎,民眾只要設定領獎帳戶,獎金還會自動匯入,不僅能省下千分之4印花稅,也不需要特地至指定機構領獎,省時、節稅又便利,好處多多唷!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郭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轉分機400

2024-12-04 財神爺再度降臨,臺東縣又開出千萬元特別獎及百萬雲端發票專屬獎!

        繼本(113)年1-2月期統一發票日前開出千萬特別獎及雲端發票百萬獎後,今9-10月期再度於臺東市中華路一段的7-ELEVEN三越門市開出1千萬元特別獎,及臺東市開封街的7-ELEVEN開漢門市開出雲端發票專屬1百萬元獎!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這次中1千萬元大獎的民眾只花60元購買薯泥鮮蔬蛋沙拉及千島醬;另1名兌中雲端發票專屬百萬元獎的民眾,也只花了161元購買酒品就中獎!         該分局除特地於本日(12月4日)前往上述2間店家張貼紅榜,表達慶賀之意,並呼籲消費者,購物消費儘量選擇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除了響應節能減紙環保理念外,還有雲端發票專屬獎項可增加中獎機會;另外,如有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入指定帳戶,又可免納中獎獎金千分之4的印花稅,一舉數得!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劉課長 聯絡電話:(089)360001分機400

2024-12-17 【玉里稽徵所 】113年12月26日舉辦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法令暨扣繳、非扣繳申報軟體操作講習會」(第2場)

一、講習時間:113年12月26日(星期四)09:10~11:40 二、講習地點:花蓮縣玉里鎮光復路52號2樓會議室 三、講習時程表: 09:10~09:30 報到及宣導影片播放 09:30~09:5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相關法規介紹 09:50~10:40 1.綜合所得稅新頒法令及扣繳相關規定 2.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宣導 10:50~11:40 所得稅扣繳實務及「扣繳、非扣繳申報軟體操作介紹」

2024-12-17 【玉里稽徵所 】113年12月25日舉辦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法令暨扣繳、非扣繳申報軟體操作講習會」(第1場)

一、講習時間:113年12月25日(星期三)09:10~11:40 二、講習地點:花蓮縣玉里鎮光復路52號2樓會議室 三、講習時程表: 09:10~09:30 報到及宣導影片播放 09:30~09:5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相關法規介紹 09:50~10:40 1.綜合所得稅新頒法令及扣繳相關規定 2.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宣導 10:50~11:40 所得稅扣繳實務及「扣繳、非扣繳申報軟體操作介紹」

2024-12-13 【信義稽徵所】113年12月24日舉辦「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扣繳法令及申報實務講習會」

一、講習時間:113年12月24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至11時50分 二、講習地點:本所1樓會議室(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176號) 三、課程內容: 09:30 ~ 09:40  報到 09:40 ~ 10:50  所得稅扣繳新頒法令及申報實務介紹 11:00 ~ 11:50  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操作說明

2024-12-13 【蘆竹稽徵所】113年12月26日舉辦「113年各類所得稅扣(免)繳憑單電子申報暨法令講習會」

一、講習時間:113年12月26日(星期四)8:30~12:00。 二、講習地點: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0號9樓階梯教室。 三、講習時程表: 08:30-09:00  報到(播放反詐、納保影片、稅務宣導) 09:00-10:30 各類所得稅扣(免)繳憑單電子申報系統操作介紹 10:30-12:00 所得稅扣繳法令介紹

2024-12-13 【羅東稽徵所】11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法令及電子申報實務 講習會

2024-12-12 【大溪稽徵所】114年12月19日舉辦「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法令暨扣繳及非扣繳申報講習會」租稅教育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一)為使轄區扣繳義務人瞭解所得稅扣繳憑單新修正法令暨申報相關規定及實務,並提醒申報時應注意事項。 (二)輔導扣繳義務人正確扣(免)繳憑單填發方式,另加強宣導採用網路申報方式。 (三)適時宣導當前重要稅政、稅制及社會關注之稅務事項,提醒民眾維護自身權益,建立徵納雙方之共識,以提升民眾納稅意願。 二、講習時間:114年12月19日(星期四)上午08:50至11:30。 三、講習地點:本所4樓辦公室(桃園市大溪區公園路16號4樓)。 四、講習對象:本轄各執行業務負責人、會計人員、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業務代理人及一般納稅義務人。 五、課程內容: 08:50~09:00 報到(推廣統一發票APP、播放納保及政風等宣導影片 09:00~09:50 綜合所得稅新頒法令函釋介紹 09:50~09:55 休息 09:55~10:25 申報資料收件及系統操作說明 10:26~10:55 扣繳常見錯誤樣態 11:00~11:30 房屋稅2.0

2024-12-11 【中壢稽徵所】114年1月2日舉辦「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法令及實務暨網路申報操作」租稅教育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一)為使轄區扣繳義務人瞭解所得稅扣繳憑單新修正法令暨申報相關規定及實務,並提醒申報時應注意事項。 (二)輔導扣繳義務人正確扣(免)繳憑單填發方式,另加強宣導採用網路申報方式。 (三)適時宣導當前重要稅政、稅制及社會關注之稅務事項,提醒民眾維護自身權益,建立徵納雙方之共識,以提升民眾納稅意願。 二、講習時間:114年1月2日(星期四)上午08:50至10:50。 三、講習地點:本所中央東路辦公室二樓會議室(桃園市中壢區中央東路28號)。 四、講習對象:轄內各執行業務負責人、會計人員、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業務代理人及一般納稅義務人。 五、課程內容: (一)08:50~09:00 報到(推廣統一發票APP、播放納保及政風宣導影片) (二)09:00~09:50 各類所得扣繳法令及實務 (含外籍專業人士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暨網路申報操作 (三)09:50~10:00 休息 (四)10:00~10:50 執行業務所得法令介紹及申報注意事項

2024-12-11 【新竹分局】114年1月3日「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法令申報講習會」

 

2024-12-10 【新莊稽徵所】113年12月25日(三)辦理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法令與實務暨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電子申報系統操作」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為使納稅義務人了解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法令與實務(含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及外籍人士綜所稅租稅優惠)及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電子申報系統操作方式,藉此培養國民正確納稅觀念,並提升徵納雙方之和諧關係。   二、講習時間:113年12月25日(三) 13:30-16:00   三、講習地點:本所3樓申報教室(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3樓)   四、講習時程表: 13:30-14:00 報到及租稅宣導 14:00-15:20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法令與實務(含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及外籍人士綜所稅租稅優惠) 15:30-16:00 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電子申報系統操作(含信託所得申報)

2024-12-10 【汐止稽徵所】114年1月3日舉辦「114年度國稅開講(系列一)講習會」

一、講習時間:114年1月3日(星期五)上午9時20分至12時30分。 二、講習地點:本所10樓會議室(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268號10樓) 三、課程內容: 09:20 ~ 09:30 報到 09:30 ~ 10:30 「扣繳報得好、申報沒煩惱」 綜合所得稅扣繳申報實務及申報軟體操作 10:30 ~ 11:00   營業稅、貨物菸酒稅簡介及營業人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電子發票資訊規定 11:00 ~ 11:30   個人CFC制度 11:  30 ~ 12 :  0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12:  00 ~ 12:  30   房屋稅差別稅率2.0(囤房稅)介紹  

2024-12-04 屏東分局113年12月25日「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含信託所得)申報講習會」【機關團體場(第一場)】

講習時間:113年12月25日(星期三)(轄區內公立學校及政府機關)。【機關團體場(第一場)】 課程內容: 報到及播放宣導影片(13:10~13:30) 上課內容:(13:30至16:30) 1.所得稅扣(免)繳相關法令、新頒解釋函令(含優化扣繳制度)。 2.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 3.填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相關書表注意事項(輔導扣繳單位使用附條碼繳款書)。 4.扣繳常見稅務違章類型。 講習地點:本分局5樓簡報室(屏東縣屏東市北興街55號) 講習會兼採網路直播(講習會當日請至YouTube搜尋=>國稅局屏東分局)。

2024-12-04 屏東分局113年12月26日「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含信託所得)申報講習會」【營利事業場】(第二場)】

講習時間:113年12月26日(星期四)(轄區內扣繳義務人、新設立之扣繳單位、扣繳單位之會計出納人員、稅務代理人等)。【營利事業場(第二場)】 課程內容: 報到及播放宣導影片(08:40~09:00) 上課內容:(09:00至12:00) 1.所得稅扣(免)繳相關法令、新頒解釋函令(含優化扣繳制度)。 2.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 3.填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相關書表注意事項(輔導扣繳單位使用附條碼繳款書)。 4.扣繳常見稅務違章類型。 講習地點:本分局5樓簡報室(屏東縣屏東市北興街55號) 講習會兼採網路直播(講習會當日請至YouTube搜尋=>國稅局屏東分局)。  

2024-11-29 臺東分局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 (含信託所得)申報」講習會

第一場:112年12月24日(星期二) 13:50 - 14:10 報到及播放宣導短片 14:10 - 15:00 所得稅扣繳相關法規及新頒函釋簡介、常見扣繳違章案例及應注意事項 15:00 - 15:10 休息及播放宣導短片 15:10 - 16:00 所得稅扣(免)繳憑單申報實務(含網路及媒體申報) 第二場:112年12月25日(星期三) 13:50 - 14:10 報到及播放宣導短片 14:10 - 15:00 所得稅扣繳相關法規及新頒函釋簡介、常見扣繳違章案例及應注意事項 15:00 - 15:10 休息及播放宣導短片 15:10 - 16:00 所得稅扣(免)繳憑單申報實務(含網路及媒體申報)

2024-11-28 嘉義市分局113年12月24日「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法令及申報暨房屋稅新制講習會」

課程內容: (分上、下場次,擇一場次報名,需公務人員學習時數者,請至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網站報名) 08:10-08:30/13:50-14:10   報到(統一發票兌獎APP及政風宣導) 08:30-10:20/14:10-16:00   1.各類所得扣繳相關法令(含電子申報實務) 2.常見違章類型介紹 3.優化扣繳制度修正重點 10:30-11:20/16:10-17:00   房屋稅2.0新制介紹

2024-11-22 屏東分局 113年11月26日「113年度執行業務者稅務法令」行動e教室講習會

主辦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報名方式:無需報名,採線上觀看 直播時間:113年11月26日(星期二)上午10時00分至11時00分。 直播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iTFfiwN0ow 上課講義:請於上課前1日起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下載。(首頁/常用服務專區/講習會講義/屏東分局113年11月26日「113年度執行業務者稅務法令」行動e教室下載)。

2024-11-20 新化稽徵所113年12月24日(營利及非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申報講習會」

課程表 時  間             /  課 程 安 排                                  /  講  師 08:30~09:00 / 國地稅政令宣導                            / 宣導人員 09:00~10:50 / 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申報實務  / 股  長許小雯 11:00~12:00 / 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申報系統  / 稅務員鄭萓溱

2024-11-20 新化稽徵所113年12月25日(軍公教)「各類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申報講習會」

課程表 時  間             /  課 程 安 排                                  /  講  師 08:30~09:00 / 國地稅政令宣導                            / 宣導人員 09:00~10:50 / 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申報實務  / 股  長許小雯 11:00~12:00 / 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申報系統  / 稅務員鄭萓溱

2024-11-19 恆春稽徵所113年12月27日「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講習會」

講習時間:113年12月27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 講習內容: 08:50-09:00 報到及播放宣導影片 09:00-10:00 地方稅簡介 10:00-11:00 所得稅扣(免)繳相關法令新頒解釋函令及扣繳常見稅務違章類型 11:00-12:00 所得稅扣(免)繳申報實務(含網路及媒體申報)

2024-11-15 屏東分局113年11月20日「113年度遺產及贈與稅法令與申報實務」行動e教室講習會

講習時間:113年11月20日(星期三)10:00~11:00 課程內容:「113年度遺產及贈與稅法令與申報實務」 注意事項: 1.本次講習會課程採YouTube直播,無需報名。 2.上課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eQ5IL0Z0DI 3.請於上課前3日起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下載。(首頁/常用服務專區/講習會講義/113年11月20日「113年度遺產及贈與稅法令與申報實務」行動e教室下載)。  

2024-07-23 新化稽徵所113年8月9日【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實務】 行動e教室

課程表 時  間           課 程 安 排                20分鐘         最新政令宣導 50分鐘         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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