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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講習會
南區國稅局_講習會
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2024-10-30
有關「雲端種樹趣 e起集點樹」活動三期抽獎名單,重複中獎人員非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員工,特此澄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雲端種樹趣 e起集點樹」活動三期抽獎名單,重複中獎人員陳○祥、吳○玹、梁○邦及高○君等4人,經查證均非該局、財政部及所屬機關員工,亦非屬承辦廠商員工,爰媒體報導中獎人高○君係該局員工一事,尚非事實。 有關外界指出中獎人重複得獎率偏高一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刻正查證釐清中,俟有結果將會儘速對外說明。 (聯絡人:綜合行政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70)
2024-10-29
有關民眾關切「雲端種樹趣 e起集點樹」活動三期抽獎名單重複,特予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推廣民眾使用雲端發票及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舉辦「雲端種樹趣 e起集點樹」網路活動,活動期間為113年6月6日至9月30日,活動共分三期,每期結束後,經比對註冊參加本活動者完成下列主要任務即取得抽獎資格: 一、捐贈雲端發票加碼送:活動期間於活動網頁捐贈3張雲端發票,並回答稅務問題,可抽點數紅包,每一手機號碼每日限10次,累積之點數可兌換電子禮券或增加抽獎機會,每人每日限兌換2次。 二、儲存雲端發票:鼓勵民眾消費索取雲端發票,只要以手機條碼或已歸戶至手機條碼之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消費金額20元以上且未列統一編號),每期累計儲存10張可獲得1次抽獎機會,每期限5次。 三、新增載具歸戶:鼓勵民眾將悠遊卡、會員卡、信用卡等載具歸戶至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只要新增載具歸戶並至少儲存1張雲端發票即可獲得1次抽獎機會,每期限1次。 四、設定領獎帳戶:鼓勵民眾設定領獎帳戶,活動期間只要民眾新增設定領獎帳戶並至少儲存1張雲端發票即可獲得1次抽獎機會,每一手機號碼限1次。 五、使用網路通路兌獎:活動期間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即時領獎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自動匯款領獎,每兌領1張中獎發票,可獲得1次抽獎機會,無次數限制。 民眾若完成上述條件即可累積抽獎機會,舉例來說,每期每天捐贈30張發票抽點數紅包,將點數全數兌換成抽獎機會的民眾,相對每期未捐贈發票民眾抽獎機會大幅提高,另外為鼓勵民眾持續參與活動,民眾於第1期抽中後,還可以繼續參加第2期跟第3期,只要繼續參加累積抽獎機會,就可以有機會再抽中。 該局特別說明,有關民眾關注的中獎名單,經瞭解係積極捐贈雲端發票,將點數兌換增加抽獎機會,且本活動每期抽獎均辦理公開記者會,符合抽獎資格名單均在律師見證下匯入抽獎系統,在記者會現場公平公正公開抽出。至於今日媒體報導4位民眾重複中獎遭疑不公等情,該局刻查證中,俟有結果再適時對外說明。 聯絡人:綜合行政組陳股長 電話:02-2311-3711分機1970
2024-10-28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其出售所得,應併入其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之所得,核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該局說明,凡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額後,按基本稅率20%計算其個人基本稅額。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10年度申報綜合所得淨額及一般所得稅額均為0元,經該局查得小明110年間於法國出售收藏之藝術名畫,並取得出售價款新臺幣(下同)1億元,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個人基本稅額,亦未能提出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該局遂依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按成交價格之20%核認甲君短漏報海外所得2,000萬元(1億元x20%),減除該年度公告之扣除額670萬元後,除補徵所漏稅額266萬元〔(2,000萬元-670萬元)x20%〕外,並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2024-10-25
「雲端種樹趣 e起集點樹」活動終極抽獎得獎名單出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從消費索取發票到發票儲存、捐贈及兌領獎全程無紙化,環保愛地球,財政部特別舉辦「雲端種樹趣 e起集點樹」網路活動,活動已於113年9月30日截止,並於10月25日下午3時於財政部進行終極抽獎。 該局說明,本次終極抽獎在律師見證下以電腦隨機方式抽出609位幸運得獎者,獎項有頭獎現金10萬元、MacBook Pro、iPad Pro、Panasonic廚餘處理機、Dyson洗地吸塵器、捷安特自行車及電子禮券等,得獎名單將於10月31日前公布於活動網站(https://tree.event-go.tw)及該局FB粉絲專頁。 該局進一步說明,實體獎項將以活動註冊時留存之電子郵件及手機號碼個別通知獲獎資訊,得獎者應於指定期間內寄回領獎收據、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佐證資料;電子禮券則透過活動網站發送,請得獎者於11月9日前登入活動網站,至「會員專區/點數兌換/中獎紀錄」領獎,逾期未領取將視同放棄領獎資格。 該局呼籲,使用雲端發票好處多,消費結帳索取雲端發票,並利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將各式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及設定領獎帳戶,可集中管理發票,避免發票遺失、毀損或忘記領獎,且113年9-12月期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再增開50萬組至245萬組,增加更多中獎小確幸,一舉數得! (聯絡人:綜合行政組陳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970)
2024-10-25
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股票抵繳遺產稅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惟抵繳之稅額,須比較申請抵繳日收盤價與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之高低情形而定。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該股票除於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較死亡日高者得全額抵繳外,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得予抵繳稅額之上限: 〔繼承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應納遺產稅額 x(該上市或上櫃股票價值/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價值為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甲君所遺A上市公司股票(下稱A股票,死亡日收盤價為40元,共持有100萬股,遺產價值為4,000萬元)抵繳稅款: 一、甲君申請抵繳日A股票之收盤價倘為45元(高於死亡日收盤價),得以該股票其中300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x75,000股)抵繳全部遺產稅。 二、甲君申請抵繳日A股票之收盤價倘為35元(低於死亡日收盤價),則該股票得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240萬元【應納稅額300萬元x(A股票核定價值4,000萬元/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5,000萬元)】,得抵繳股數為60,000股(可抵繳稅額240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
2024-10-24
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該進項稅額之10%可於查定稅額內扣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該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係由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於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發前1季之繳款書通知繳納。為強化進銷勾稽效果,鼓勵小規模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小規模營業人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如已取得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並分別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該進項稅額之10%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惟如未依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小吃店113年7至9月每月銷售額經所在地國稅局查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稅額1,800元(180,000元x1%=1,800元),故該小吃店113年第3季查定營業稅額為5,400元,其已取得並依限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稅額5,000元,故可扣減之進項稅額為500元(5,000元x10%),當期應納稅額為4,900元(5,400元-500元=4,900元)。 該局提醒,按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者,得依上開規定扣減查定之營業稅額。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2024-10-24
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未收取利息,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獨立法人,若將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資產負債表列載預付設備款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為擴充產能於111年1月1日預付購置設備款,惟核其提示該預付設備款之匯款水單,受款人為與甲公司業務經常往來之乙公司,且截至112年12月底所購置設備仍未交貨,亦無法提出合理說明,顯有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之情事,爰依前開規定,按111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年息2.366%),設算甲公司利息收入354,900元(15,000,000元x2.366%),補徵稅款70,980元。 該局呼籲,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調增利息收入,以免因不符規定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 (聯絡人:營所稅組江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3)
2024-10-23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應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分為2年、5年及15年,倘為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營利事業應給付之款項,已逾民法規定之請求權時效而未給付者,該請求權依民法規定即已消滅,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將該應付未付之款項轉列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帳載有逾5年之應付利息新臺幣(下同)700萬元,該項給付請求權,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是依上開所得稅法及查核準則規定,該逾5年之應付利息700萬元應予轉列其他收入。另甲公司如於日後實際給付時,得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是否已逾請求權時效而應轉列其他收入,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2024-10-23
包作業不得以工程款抵付罰款而短漏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工程,應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點及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不得因以工程款抵付出包人(業主)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而短漏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所謂包作業係指承包土木建築、水電煤氣裝置或建築物油漆粉刷等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舖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其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尚不得因出包人延遲支付、扣減罰款或不給付工程款而延遲、短開或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包乙公司營建工程,完工後甲公司尚有工程合約尾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未請款,惟因工程延宕逾期完工,雙方協議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罰款100萬元,由於依限開立發票與被處罰款係屬二事,甲公司仍應就合約尾款金額300萬元,於約定應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不得逕以其抵付差額2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倘發現有未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
2024-10-22
受死亡宣告者遺產稅申報期間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以電話詢問,父親在民國98年失蹤,近日經法院為死亡宣告,其遺產稅應於何時申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但經法院判決死亡宣告之被繼承人,其在判決宣告死亡前,納稅義務人無從申報,因此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被繼承人為受死亡之宣告者,其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6個月內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失蹤10餘年,經繼承人乙君向法院提出死亡宣告之聲請,並於113年6月3日經法院判決宣告甲君於105年5月10日死亡,其遺產稅申報期限自法院判決宣告之日起計算6個月,即繼承人乙君應於113年12月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受死亡宣告者,以死亡宣告判決日起算6個月為遺產稅申報期限,請依限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客服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4-10-25
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注意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及實際銷售時之收入列報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實際出售年度,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為提升外銷競爭優勢並縮短供貨時程,會先將貨物輸出至國外倉庫存放,以即時因應國外訂單之交貨需要。貨物出口時雖尚未售出,仍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嗣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當年度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之金額自營業收入調減,並就當年度國外發貨倉庫實際已銷售之貨物按實際銷售價格調增營業收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附經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減項列報1億元,主張係當年度經海關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尚未實際出售之貨物金額,惟查甲公司並未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亦未能提示經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無法證明該1億元之貨物於當年度確未出售,該局爰依法調整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注意上開規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2024-10-24
民眾的小確幸來了 雲端發票專屬獎再加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今(113)年9-12月期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將再增開50萬組為245萬組,再加上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萬6,000組及800元獎10萬組,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總獎金高達13.67億元,民眾享有更多中獎機會。 該局說明,為便利民眾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提供多元化載具服務,可分共通性載具及非共通性載具,共通性載具為所有開立雲端發票店家均可使用的載具,例如手機條碼;非共通性載具則包含營業人發行的會員載具、電子票證(悠遊卡、一卡通)、信用卡(含簽帳金融卡)或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等。為便利民眾管理各式載具索取雲端發票,避免錯失領獎先機,財政部提供各式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及設定領獎帳戶兌領獎之途徑有二(詳附表)。 該局呼籲,民眾消費索取雲端發票,除了享有一般獎項及雲端發票專屬獎項雙重對獎機會,完成載具歸戶並設定領獎帳戶,於每次發票開獎後,還能享有自動對獎的服務,若中獎時亦會主動匯款至您指定的帳戶,獎金絕不會漏接,且可省去4‰的印花稅。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
2024-10-24
營業人接受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訂購國外貨物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進口者 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係以貿易立國,營業人貿易態樣為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課稅區買受人(乙)訂購國外貨物,並直接以買受人(乙)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不論國內營業人(甲)係按買賣或居間方式處理,其營業稅均應按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為遏止不法逃漏,該局賡續運用營業稅資料庫及智慧型選案系統加強列選查核營業人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請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漏未報繳營業稅;該局舉例,甲公司111年間接受國內課稅區營業人乙公司訂貨,甲公司轉向國外丙廠商訂貨並直接以乙公司名義進口,經該局運用資料庫進行大數據分析,發現甲公司營業稅申報疑有異常,爰蒐集相關交易資料深入追查,查獲甲公司短漏報佣金收入銷售額1千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5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25萬餘元。 該局籲請國內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接受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卻未依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
2024-10-23
營業人銷售容積移轉權益應視為銷售勞務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取得之收入,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所稱「銷售勞務」,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其符合「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或「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之土地可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其所取得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如再銷售予第三人者,性質與直接銷售土地有別,係屬「權利移轉」,按財政部98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0142920號函釋規定,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間銷售數筆內含容積移轉權益之土地,惟誤認為前開交易土地銷售總價款均屬於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免徵營業稅之土地,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並申報免稅銷售額,經該局查獲,涉嫌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並短漏報應稅銷售額4千餘萬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百餘萬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48條及同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如民眾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10
2024-10-22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請留意應以實際支出金額為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購置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相關之支出總金額,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可按規定比率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其中同一課稅年度之認定,自111年度起,以交貨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之年度為準,倘有已交貨或服務已提供完成但尚未付款之情形,需先填具聲明書填寫預計於後續年度支出之金額,嗣後再補正付款證明文件予稅捐稽徵機關審查核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填列「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支出金額計3,000萬元(於111年交貨並已支付2,000萬元,尾款1,000萬元預計於112年支付),並擇定抵減率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申報可抵減稅額為90萬元(申報實際支出金額3,000萬元×3%)。該局查核時請甲公司提示尾款1,000萬元之付款證明文件,惟甲公司表示因該機器設備有品質不良之情形,發生進貨折讓400萬元,實際僅支付尾款600萬元,經該局核定可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金額為2,600萬元,可抵減稅額為78萬元(核定實際支出金額2,600萬元×3%)。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申請投資抵減時,除注意申請程序,應於抵減辦法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外,另須注意此租稅優惠僅限於實際支出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不包括政府補助款、貸款利息及關稅等相關費用。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2024-10-17
欠稅人小心!國稅局將對信託財產聲請假處分以保全稅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繳稅款,將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第三人,規避稅捐執行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準用信託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對該不動產實施假處分,以確保稅捐順利徵起。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未依所得稅法規定,短漏報101至103年度扣繳稅款及執行業務所得,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餘萬元,因逾滯納期仍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其名下所有財產後,至113年2月尚滯欠1,400餘萬元。嗣該局發現A君為避免不動產遭第三人聲請執行,於104年3月以信託方式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母B君,此信託行為曾遭法院判處損害債權罪確定在案。該局為保全債權,於113年3月向法院提起確認A君與B君間不動產信託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之訴訟,又為避免A君於訴訟期間處分信託財產,同時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該局於法院裁定准予假處分後,隨即聲請執行,經法院就信託不動產查封後,A君感受到壓力,即主動聯繫該局繳清所欠鉅額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限繳納稅捐,切勿心存僥倖,企圖以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義務,以免面對訴訟之累。如仍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80
2024-10-14
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公司以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取得之統一發票,銷售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進項稅額10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萬元,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10萬元,甲公司雖已補繳稅款,惟仍應就其所漏稅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鍰。其漏稅額計算以虛報進項稅額10萬元扣減自漏稅行為發生日至查獲日止經核定之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0元,裁處罰鍰5萬元,該公司未申請復查而告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情形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40
2024-10-14
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所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源自大陸地區營利所得20,000元及財產交易所得3,500,000元併同申報納稅,甲君雖主張採用網路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但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範圍,亦即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案經該局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是類所得而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並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
2024-10-09
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請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並於今(113)年5月完成首次所得稅結算申報,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均適用CFC制度,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CFC之財務報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前開文據,申請延期提示文據者,應特別留意下列相關規定: 一、申請延長提示期限: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採曆年制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至113年11月30日前提示文據,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將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二、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文據應合乎條件:CFC財務報表應依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報導期間應與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所屬會計期間相同,並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但營利事業有其他文據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之真實性並經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者,得以該文據取代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三、未依規定提示相關文據之處罰: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提示上開文據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投資收益;如營利事業拒不提示文件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應依限提示,並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逾限提示致不得選擇「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亦不得適用CFC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2024-10-09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房屋稅及地價稅可依生存期間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中如有房屋土地,其死亡年度所發生之房屋稅及地價稅,若在繼承日還沒繳納,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非以房屋稅及地價稅繳款書所載稅額全數列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其中被繼承人生前應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依財政部75年1月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釋規定,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房屋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計算可扣除金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於112年3月20日死亡,名下遺留房屋及土地,112年房屋稅新臺幣(下同) 70,000元及地價稅126,000元於112年5月及同年11月開徵,其繼承人於同年5月及11月分別繳納。A君遺產稅可自遺產總額扣除應納未納房屋稅及地價稅金額計算如附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可檢具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的房屋稅及地價稅繳款書,並依規定計算可扣除金額,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10
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4-10-30
康芮颱風造成的災害損失,得申請相關稅捐減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康芮颱風影響,可能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情,該局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因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之事項,可至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聯絡人:綜合行政組王股長;聯絡電話(06)2223111分機8014
2024-10-24
「雲端發票森呼C」植栽上板書香療癒!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為了鼓勵民眾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以及響應全民做公益,配合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辦理「雲端發票森呼C」租稅宣導活動。 本次活動於113年11月2日(星期六)9:00~16:00假屏東書院K書中心辦理,當日除了有手做植栽上板,現場宣導攤位另有專人協助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及載具歸戶等,鼓勵購物消費使用雲端發票,一起節能減碳。 該分局最後貼心叮嚀,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款將於本年10月31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國稅局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利用ATM轉帳退稅,接獲可疑電話時,請善加利用165詐騙專線查證。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林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400
2024-10-22
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相關人事費用應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在經濟全球化及國際化趨勢下,國內跨國企業為集團營運綜效,會派員駐外服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基於企業個體慣例,營利事業應向關係企業收取相對合理的服務報酬,以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是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人員相關人事費用,包括員工薪資、保險費、伙食費及差旅費等,應符合真實、必要及合理性,除須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事實外,應進一步證明員工從事工作須與公司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始可核實認列相關人事費用。 該局於查核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長期派駐海外關係企業員工之薪資支出及差旅費共新臺幣300餘萬元,雖然甲公司說明派駐海外員工係因應關係企業需求,派員指導及協助擴展產品通路,然甲公司既已提供勞務服務予海外關係企業,並列報相關人事費用,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甲公司應對該關係企業收取相對合理服務報酬,是該局乃依規定予以調增甲公司其他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目前已能有效運用資訊系統分析、掌握營利事業長期派駐海外員工之情形,是營利事業平時應蒐集完整外派人員工作內容及證明文件,於列報長期派駐海外人員人事費用時,應注意檢視支付該項人事費用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考量是否已收取相對服務報酬,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調增所得而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潘組長 06-2298030
2024-10-22
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
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自105年1月1日實施至今將近9年,仍時有納稅義務人因不諳法令或疏忽,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錯誤遭補稅或裁處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整理實務上較常發生之錯誤及違章態樣(如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以免受罰。 該局特別提醒,房地交易日的認定,原則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如該房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則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個人出售與他人共有之房地持分時,如房地係因繼承、受遺贈或受贈而取得者,要特別留意應按各自之取得原因及時點,分別判斷是否應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交易房屋土地,應詳加檢視是否屬於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並如期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李組長 06-2223111轉8060
2024-10-22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 應注意所得歸屬年度
近期房地產交易市場變化快速,不少營利事業想趁此時機進行不動產去化交易,藉以降低房地產價格波動所帶來的獲利風險。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動產交易所牽涉到的日期包括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價金收付日及發票開立日等不同日期,而上開日期有可能不在同一年度內發生,因此,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依正確房地交易所得歸屬年度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因此,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歸屬年度,原則上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年度為準,尚不以收款日或發票開立日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8筆房地交易所得計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惟經該局查得甲公司111年度總共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房地資料共計14筆,而其中6筆房地交易所得1,500萬元,甲公司係將其列入112年收取尾款及開立發票日之年度所得,致甲公司111年度涉及短漏報課稅所得1,500萬元,該局除補稅300萬元之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如有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與實際收款日、統一發票開立日為不同年度之情形,應特別留意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交易所得歸屬年度列報相關損益,以免因漏報課稅所得遭補稅處罰,甚而影響盈虧互抵之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潘組長 06-2229460
2024-10-22
善用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服務,申購發票免奔波
為避免營業人或專業代理人申購統一發票來回奔波,財政部印刷廠「發票網路購買暨查詢系統」網站已提供「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功能,歡迎申購人多加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全國統一發票需求量,受消費者行為、景氣、各營業人營運情形等因素影響,或有統一發票代售點每期(每2個月為1期)各類發票庫存數量不足情形,尤其各期期末(即雙月下旬),當期統一發票發售已接近尾聲,各代售點部分種類發票可能已售罄,無法足量供應營業人或專業代理人購買發票。為方便申購人即時掌握申購發票資訊,財政部印刷廠「發票網路購買暨查詢系統」網站(https://invoice.ppmof.gov.tw)提供「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功能,只要輸入期別、統一編號、稅籍編號、區局、縣市及各類欲購買之統一發票數量,即可查得營業人是否尚有可購買統一發票之額度及足量發票代售點等資訊。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及專業代理人於申購統一發票前,可先透過上開網站「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功能,查詢可供申購代售點及相關資訊,提高申購效率及節省寶貴時間。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李組長 06-2221041
2024-10-22
交易連續繼承房地,持有期間之計算已放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適用稅率及自住房地優惠之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說明,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地,對繼承人(受遺贈人)而言,其取得時點非人為所能控制,倘繼承人(受遺贈人)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將該房地出售,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較高稅率,未盡合理,所以,財政部於112年11月2日發布解釋,放寬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之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利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適用10%稅率〕,以兼顧情理並保障繼承人(受遺贈人)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之母於85年購入A房地,甲母於107年過世後,由甲父繼承A房地,嗣甲父於111年3月過世,由甲君繼承A房地,並於113年2月出售,依前述法令規定,於計算甲君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時,得併計甲母與甲父之持有期間,經計算持有期間合計已超過10年,得適用稅率15%。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者,不論獲利或虧損,都應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李組長 06-2223111轉8060
2024-10-22
提供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價值估算可核實認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提供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原則上由稽徵機關按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惟近幾年房市交易熱絡,納稅義務人若認為估算價值較市場行情偏低時,可提示足供認定不動產的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若納稅義務人提供自己或第三人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作為繳稅擔保,稽徵機關對於不動產價值估價原則是: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算。但若納稅義務人能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證屬實,得予核實認定。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土地或房屋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欠繳應納稅捐1,000萬元,國稅局通知有關機關將其財產為禁止處分,甲君為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提供第三人的土地及房屋作為繳稅擔保,國稅局原依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認為價值僅800萬元,不足以擔保欠繳應納稅捐,甲君於是主動提供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經國稅局查證屬實,核實認定該土地及房屋價值為1,300萬元,乃核准擔保申請,隨即塗銷對甲君財產的禁止處分登記。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代理組長 06-2298101
2024-10-22
全聯嘉朴門市開出統一發票千萬大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113年7-8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3年9月25日開獎,轄內營業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朴子嘉朴分公司開出統一發票特別獎1,000萬元,民眾僅消費339元就獲得財神爺眷顧,真是超級幸運,還未對獎的民眾請趕快對獎,幸運兒可能就是您! 該分局提醒中獎民眾,領奬期限自113年10月6日至114年1月6日止;如中獎發票係中獎人以手機條碼儲存之雲端發票,且開獎前(不含開獎當日)已於整合服務平臺設定匯款帳戶者,則中獎獎金將直接匯入帳戶。 該分局也特別呼籲,中獎通知的電子郵件不會提供「設定中獎獎金匯入金融帳戶」之連結網址,也不會通知需要預先繳納稅款,民眾若遇疑似詐騙之電子郵件,請記得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以避免誤信而造成財物損失。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林課長05-3621010轉400
2024-10-22
全國大專院校租稅教育「稅才爭霸」比賽成績揭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辦全國性統一發票推行暨大專租稅教育「稅才爭霸」稅務個案分析比賽,於113年10月21日假國立政治大學進行決賽,比賽結果由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稅才小五郎獲得冠軍。 本次晉級的決賽隊伍,係從25組初賽隊伍中脫穎而出,分別有臺灣大學、政治大學、臺北商業大學、臺北大學、逢甲大學、高雄科技大學及屏東大學等7校8隊,決賽議題為「個人財產移轉涉及的課稅問題」,命題結合最新租稅實務,並採現場簡報方式進行,讓學生充分展現稅務分析能力。 本次決賽高手雲集,經各隊稅才激烈角逐結果如下: 一、冠軍-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稅才小五郎 二、亞軍-逢甲大學會計系稅到不省人事 三、季軍-臺灣大學會計學系稅眠不足的四個女子大學生 該局表示,本次稅務個案分析團隊競賽,提供學生展現稅務實力的最佳平台,達成學用合一的目的,不僅獲得全國大專院校師生熱烈迴響,對租稅教育的推廣,更往前邁進一步。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潘股長 06-2298015
北區國稅局-講習會
2024-10-14
【中和稽徵所】113年「買房賣房你想知道的事」講習會
一、講習時間:113年11月1日(星期五)上午08時30分至12時30分。 ★上課當天若遇颱風來襲‚新北市政府宣布停班‚本課程將順延至11月4日(星期一)上午8時30分舉辦‚若無宣布停班‚則照常舉辦。 二、地點:中和稽徵所3樓多功能教室。(新北市中和區安邦街18號3樓) 三、講習課程表: 08:00~08:30 報到及宣導影片欣賞 08:30~09:20 防詐反制有撇步 性平與國稅報你知 09:30~10:20 讓您一次看懂房屋稅差別稅率2.0 10:30~11:20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2.0與實務案例解析 11:30~12:20 解析稅捐稽徵法修法重點
2024-08-06
【汐止稽徵所】113年9月9日辦理統一發票推行及「雲端發票快e通」租稅教育習會
開課日期:113年9月9日 時間:13:30~17:00 地點: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268號10樓(汐止區行政中心) 課程內容: 13:30~16:30 營業人如何導入電子發票 16:30~17:00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介紹
2024-03-14
【汐止稽徵所】113年4月18日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講習會」
113年度國稅開講系列(系列二) 主辦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 時間:113年4月18日(星期四)9:20~12:30 地點: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1段268號10樓會議室 09:20-09:30報到及政令宣導 09:30-10:20綜所稅新頒法令及申報實務(含CFC) 10:30-11:0011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含機關團體)注意事項及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介紹 11:00-11:15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辦理營所稅申報錯誤之態樣 (含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介紹及宣導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觀念) 11:25-11:40房地合一稅2.0(營所稅篇) 11:40-11:50營利事業CFC介紹 11:55-12:10遺產及贈與稅便民服務介紹 12:10-12:30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報名方式:請於112年4月15日前於北區國稅局網站線上報名 報名電話:02-26486301分機407陳小姐 報名網址: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
2023-12-14
【汐止稽徵所】113.1.9國稅開講系列(一)講習會
9:20-9:30 報告及政令宣導 9:30-10:30 扣繳報得好申報沒煩惱-綜合所得稅扣繳申報實務及申報軟體操作 10:30-10:50 個人房地合一稅2.0-申報、實務及常見錯誤簡介 10:50-11:10 112年CFC制度上路介紹 11:10-11:3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介紹 11:30-12:00 淺談地方稅法令-地價稅、房屋稅及牌照稅簡介
2023-08-11
【板橋分局】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實務及貨物稅法令申報實務」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為因應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及第12條之6施行,協助新北市轄區內貨物稅產製廠商瞭解最新修正法令申報實務, 並宣導節能家電買受人可至任一國稅局申請退稅作業,及增進營利事業業務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相關法令及瞭解, 藉此減少違章案件發生比率,並改善納稅風氣,提升國稅稽徵效率。 二、講習時間: 112年8月29日(星期二) 13:40-17:10 三、講習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8號4樓第二會議室 四、講習時程表: 8月29日(星期二) 13:40-14:00 報到及租稅宣導 14:00-15:00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實務暨電子帳簿上傳作業解析 15:05-16:05 貨物稅法令及申報實務(貨物稅免稅原料採購線上申辦服務 介紹) 16:10-17:10 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及線上申請操作
2023-06-29
【板橋分局】112年度「統一發票推行及稅務法令研習會租稅教育活動」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為保障民眾賦稅人權,適時傳達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等新修法規資訊,並加強推廣網路報稅、多元繳稅方式、利用手機條碼及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等賦稅政策;另就各稅常見申報錯誤案例加以說明,進而建立徵納雙方共識,鼓勵誠實申報,藉以改善納稅風氣,提升國稅稽徵效率。 二、講習時間: 112年7月25日(星期二) 09:40-16:40 112年7月26日(星期三) 09:10-16:40 三、講習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8號4樓第二會議室 四、講習時程表: 7月25日(星期二) 09:40-10:00 報到及租稅宣導 10:00-11:00 地方稅稽徵實務介紹 11:10-12:10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稅務講座 14:00-15:30 營利事業所得稅新修法令(含CFC制度) 15:40-16:40 金融遺產、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及申報實務常見錯誤解析(含 網路申報) 7月26日(星期三) 09:10-09:20 報到及租稅宣導 09:20-11:00 房地合一2.0新制解析 11:10-12:10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個人 14:00-15:30 營業稅新修法令及申報實務說明 15:40-16:40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及電子發票開立異常實務分享操作說明
南區國稅局_講習會
2024-07-23
新化稽徵所113年8月9日【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實務】 行動e教室
課程表 時 間 課 程 安 排 20分鐘 最新政令宣導 50分鐘 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實務
2024-05-06
嘉義縣分局113年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暨扣繳講習會(行動e教室)
講習會講義於下列網址,點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首頁 / 常用服務專區 / 講習會講義 課程: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實務 網址:https://www.youtube.com/live/Z33N7yg3sU0?si=GUzh2Mv2RWfz2OXX 課程:扣繳申報實務 網址:https://www.youtube.com/live/C2bcVq382iA?si=gzZzq_96PWlWtYOn
2024-04-12
113年4月12日嘉義縣分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新頒法令暨結算申報」講習會(行動e教室)
為輔導營利事業瞭解所得稅法相關最新法令修正規定,以維護其法益,並順利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惠請利用行動e教室參加。 一、講習地點:一律採行動e教室直播方式。 二、講習課程: 課程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重點說明 營利事業所得稅新頒法令介紹 網路銷售營業人暨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相關法令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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