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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公司逾期繳納申報應納稅額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開所稱「如期申報」要件,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第75條第1項與第2項及第76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期限內,依規定辦理相關所得稅申報,計算其應納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依限辦理所得稅申報。另依財政部113年11月1日台財稅字第11304553700號令規定,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公司組織,如逾期繳納上開申報應自行繳納稅額,惟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及「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要件,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盈虧互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5月31日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並列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扣除107年度核定虧損300萬元,申報課稅所得額1,000萬元,應自行繳納稅額 200萬元,甲公司未於113年5月31日前自行繳納應納稅額200萬元,並遲至同年6月3日始完成繳納,因未逾期3日免予加徵滯納金,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盈虧互抵。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逾期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雖符合免予加徵滯納金條件,得視為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惟營利事業仍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辦理所得稅申報並完納稅額,以免因不符規定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5)

2025-01-17 信託財產含受控外國企業(CFC)股權者,境內、外受託人皆應依CFC稅法規定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委託人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以下簡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以下簡稱信託股權),委託人或孳息受益人就該信託股權適用CFC稅法相關課稅規定時,其受託人應辦理113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信託所得申報。 該局說明,受託人應按其身分別向下列規定之稽徵機關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並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作業: 一、受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無戶籍者,應向居留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二、受託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由總機構向其登記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三、受託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固定營業場所向其登記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四、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且該營業代理人代理事項範圍包含處理前開信託事務,應由該營業代理人向其登記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五、非屬前4款規定之受託人,應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不能自行前往辦理者,應委託其在臺代理人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託人應就同一信託之全數信託財產(含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以外之財產),填具信託財產收支計算表、信託財產目錄、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海外所得部分(含香港及澳門來源所得)、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部分(不含香港及澳門來源所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轉讓通報表、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計算表及附表及附件粘貼表,並依序裝訂。倘受託人依多個信託契約受託管理含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之信託財產,請先依各個信託契約分別填列信託書表資料,再彙整成1份書表辦理申報,並將依各個信託契約填列之信託書表黏貼於附件粘貼表。 該局呼籲,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前一年度之信託所得,因114年1月遇春節有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之情形,113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截止日延至114年2月5日止。如有信託申報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

2025-01-16 FINI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者,請儘早於2月底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機構投資人(以下簡稱FINI)投資我國境內股票或債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及利息所得,得於取得前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於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或利息時,即可依較優惠之稅率辦理扣繳申報,免除事後辦理退稅之不便,且可避免資金積壓。 該局說明,為提升FINI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上限稅率之審核效率,落實協定賦與之租稅利益,財政部以108年6月24日台財際字第10800577770號令核釋,屬基金及信託型態之FINI,依其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規定應檢具受益所有人證明者,除該協定另有規定 ,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得提出敘明該基金或信託為案關所得受益所有人之自我聲明以資證明,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5條第5項檢具各款規定之文件,包括基金或信託之受益人名冊、個別受益人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證明或載有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受益比例等文件 。 該局指出,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即國內公司得按季或按半年發放股利。為利FINI於股利發放前及時取得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函,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時即可依上限稅率扣繳,籲請FINI配合於當年度2月底前遞送申請文件,以利稽徵機關提早於同年3月31日前完成核發核准函作業。另近3年內已取得核准函之申請案件,考量前經該局審查核准在案,且有持續在臺投資意願,經受理之稽徵機關檢視FINI居住者證明、授權書及受益所有人自我聲明等資料,如無重大異常,得酌予延長核准適用年限最長為24個月。 該局呼籲FINI如欲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股利或利息上限稅率,可儘早遞送申請文件,提早取得核准函,相關申請書表請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協定專區/所得稅協定相關申請書表),下載使用。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2025-01-16 違章補徵之營業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稅捐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追繳之營業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稅捐項目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所提示相關資料,發現其中包含甲公司補繳因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追繳之營業稅10萬元,依前揭規定不得列為費用,經該局調減稅捐支出10萬元,補徵稅額2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稅捐支出,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2025-01-15 生前贈與土地,受贈人有無移轉所有權,遺產價值之計算大不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或該順序繼承人之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將該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之計算,原則上應依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規定,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惟若贈與之財產為土地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依財政部90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規定,如該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如該土地未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3年1月18日死亡,生前分別於112年6月18日及112年7月26日將名下A、B土地贈與其子乙君,並按贈與時A、B土地公告現值分別計算之贈與價額為210萬元及230萬元。嗣乙君於112年10月29日將A土地出售予第三人丙君,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A、B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225萬元及248萬元,因甲君死亡時,A土地所有權已由乙君移轉登記予丙君,而B土地於甲君死亡時仍在乙君名下,故乙君申報遺產稅時,A、B土地應分別以贈與時公告現值210萬元及甲君死亡時公告現值248萬元併入甲君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另前述贈與情形所繳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財產,宜注意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贈與土地是否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情事,俾正確申報遺產價額。若對相關規定仍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2025-01-15 列支外銷特別交際費,除應有外銷事實外,尚須實際取得外匯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擴展外銷,准許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可依規定額外再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可依同法條第1項各款規定列支交際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也就是說,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的要件,除了要有外銷的事實外,尚須取得外匯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外銷收入新臺幣(下同)1億元之2%,列支特別交際費20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其中4,000萬元外銷收入之對象為科學園區內之營利事業,雖有報關手續,惟並未實際取得外匯收入,不符合列支特別交際費之規定,爰剔除特別交際費80萬元(4,000萬×2%),補徵稅額16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65)

2025-01-15 過年集資買彩券,分配中獎獎金有無涉及贈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集資購買公益彩券,分配中獎獎金有無涉及贈與稅課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該法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農曆春節即將到來,不少民眾會找親朋好友一起集資購買彩券,所獲配之中獎獎金按出資額比例分配,此行為非屬贈與,免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該局指出,民眾集資購買公益彩券應自行留存集資購買之證明文件(如:出資者姓名、出資金額、購買日期、購買地點、足資證明已支付款項等文件),並可拍照提供予各出資者留存備查,不僅可作為中獎分配依據,亦可提供日後國稅局查核審認。 該局呼籲民眾應注意中獎獎金運用情形,如有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遺產及贈與稅二股 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  

2025-01-15 個人提供自有停車位予共享業者透過雲端管理模式取得約定比例之分潤收入屬於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都會區臨時停車不易,個人分享自有停車位部分時段予雲端管理業者之會員透過線上預約臨時停車,該等車位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車位主)取得雲端管理業者給付租金或分潤收入,均屬車位主之租賃所得。 該局說明,雲端管理停車位是在共享經濟興起下,由雲端管理業者結合有臨時停車需求的註冊會員及車位主自有車位部分使用時段,透過業者開發的APP軟體媒合預約臨時停車需求與供給,依現行車位主提供共享車位與業者合作模式有三種:(一)每月收取固定租金、(二)依約定收取停車費一定比例的分潤收入及(三)兼採上述(一)及(二)等模式;透過業者建置之相關設備(如:智慧地鎖、遙控系統等),及雲端管理APP軟體提供下載程式之註冊會員使用,並以線上付款方式收取停車費用,及依合作模式給付報酬予車位主。究其經濟實質,車位主不論取得固定租金或依約定比例之分潤收入,所得類別均為租賃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租賃所得之課稅規定,得以取得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計算稅額;前述費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得減除固定資產之折舊、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如未能提具相關損費之證據者,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計算必要損費及課稅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車位主甲君與雲端管理業者約定,以其自有車位部分使用時段提供業者媒合臨停需求者使用,並按停車費收取一定比例之分潤收入,全年取得金額為188,000元,因該車位為建物附屬車位,甲君未能自行舉證相關必要費用,乃依財政部頒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按該租賃收入之43%為必要費用計算租賃所得為107,160元(租賃收入188,000元-必要費用188,000元x43%)。 該局呼籲,個人將自有停車位部分使用時段提供雲端管理業者媒合臨時停車需求所獲取的租賃所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該車位為建物附屬車位且個人未能自行舉證必要費用者,可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請車位主留意,以維權益,又利用自有車位閒置時段透過前述雲端管理業者媒合供他人臨停使用,除發揮共享經濟財產充分運用之效,也增加車位主一筆收益,對於交通及環保都會產生改善之效,好處多多。民眾如有相關稅務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服務人員,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洪股長;電話(02)2502-4181分機3100)  

2025-01-14 出租人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視同租金收入(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常見扣繳單位辦理出租人租金所得扣繳申報,因未將代付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計入租賃所得總額,致短漏扣繳稅額等違反扣繳相關規定,致遭處罰鍰。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於給付租金時,應按當年適用之扣繳稅率扣繳所得稅款;惟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單位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均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承租人支付租金及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等,均可核實認列租金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度向國內居住者乙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甲公司負擔,乙君每月實收租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則扣繳義務人(甲公司)每月應依給付總額68,267元〔60,000元÷(100%-扣繳稅率10%-健保費率2.11%)〕辦理扣繳,扣繳稅額6,826元(68,267元×10%),甲公司可帳列租金支出金額為68,267元。另扣繳義務人(甲公司)應於給付日之次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相關款項者,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並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2025-01-10 個人將房屋無償出借營業,未收取租金仍應申報租賃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將其所有房屋無償供營業人設籍使用,依法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並於次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其租賃收入。又所稱「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換言之,個人倘將房屋無償供營利事業營業使用,無論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是否係房屋所有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都要設算租金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度將名下房屋無償供其擔任負責人之A公司設籍營業使用,甲君未申報租賃收入,經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甲君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系爭房屋僅供A公司經營使用,其確實無收取租金,且A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列報租金支出,經該局以A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法人,即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他人,A公司既在系爭房屋設籍營業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甲君之租賃收入,報繳所得稅,爰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個人如將所有房屋無償供營業人設籍使用,縱未收取租金,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

2025-01-20 營利事業商業訴訟未經判決確定,其損失不得列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發生之成本及費用,除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特別規定者外,必須已實現方得列報。營業事業因經營業務發生紛爭,於進行商業訴訟過程中所估計之賠償或損失,於判決確定前,屬未實現費用或損失,尚不得認列,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依同準則第64條規定,以過期費用或損失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因產品開發設計糾紛而應賠償國外A公司之其他損失3億元,甲公司主張與國外A公司於110年度進行相關訴訟,111年度收到仲裁判斷認定後列報其他損失,惟經查核甲公司已另行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且並未支付賠償金,因法院裁判尚未確定終結,該筆賠償金於111年度屬尚未實現之損失,該局爰予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得於未實現時列報費用及損失之特別情況,包含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產生之未實現損失及費用,除符合前述準則第63條規定者外,不得列報損失或費用,以免遭剔除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320  

2025-01-20 檢舉逃漏稅,具體事證不可少,利用網路,快又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檢舉網路賣家銷售貨物短漏開統一發票,但檢舉時僅提供從網路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卻未檢附具體可供偵查之逃漏稅事證,讓稽徵機關無法進一步追查。 該局指出,接獲此類檢舉時,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若逾期未提供,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得免議存查。 該局舉例說明,檢舉人僅檢附○○直播首頁畫面,檢舉該直播主營業額很大,卻漏開發票涉嫌逃漏稅,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依上開規定得予以免議。因此,檢舉網路賣家漏開發票,應提供網路賣家基本資料(如網域名稱、網址、粉絲專頁、賣方帳號、名稱及聯絡方式等等)、交易憑證(如訂單、收貨單等等)及付款證明(如匯款單、信用卡簽單及賣方銀行帳號等等)供核,經查明違章屬實並處罰確定,稽徵機關於被檢舉人繳清罰鍰後,才會通知檢舉人具領獎金。 該局呼籲,民眾如發現有涉嫌逃漏稅情事,歡迎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提出檢舉,並上傳前述舉例說明之事證,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電洽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

2025-01-20 以工商憑證線上申辦貨物稅或菸酒稅「產品註銷登記」,省時又減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貨物稅及菸酒稅產製廠商(下稱廠商)持有工商憑證比例日益普遍,為簡化申辦流程,廠商如以工商憑證線上申辦產品註銷登記,免再送紙本申請書。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之1規定,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停止產製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產品登記。以往廠商以線上申辦產品註銷登記時,因無身分認證機制(免用憑證),必須於申請資料送出後3日內,另再檢具蓋有公司大小章之紙本申請書送至國稅局辦理。但自113年6月5日起,廠商於線上申辦產品註銷登記,如係以工商憑證登入,經驗證身分完成線上申辦,即免再遞送紙本申請書,全程無紙化相對便利,並加速申請案件辦理時效。 該局呼籲,廠商申請註銷產品登記時,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24小時線上申辦服務,程序簡便、不受時間或地點限制,除可節省往返國稅局臨櫃申辦時間及影印文件成本,亦可查詢案件審核進度,省時又便利。廠商如對貨物稅、菸酒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

2025-01-1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農曆春節前一週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以維護稅務風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1月28日(星期二)及1月29日(星期三)分別為農曆除夕及春節,為維護優良稅務風紀,春節前一週,即114年1月20日起至同年月24日止,非有必要,該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 該局說明,農曆春節為國人三大民俗節日之一,親友間相互送禮表達關懷乃人之常情,對於身負職務的稅務人員而言,不允許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饋贈情事。該局於春節前一週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以避免納稅人誤會,引起瓜田李下之嫌,也希望全體納稅人配合,共同建立優良稅務風紀。 該局特別呼籲,近來不法集團利用各種「假退稅、真詐財」方式詐騙民眾仍時有所聞,該局鄭重表示:稅務機關絕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辦理「退稅」,民眾如接獲上述通知,請小心查證,不要輕易相信。該局設有廉政傳真專線:(03)3396844、網站(https://www.ntbna.gov.tw )首頁/服務園地/民意交流/意見信箱/政風信箱及免付費廉政服務專線:0800–895–678等多種管道受理各項政風反映及檢舉事項,歡迎民眾多加利用,踴躍糾舉不法。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陶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913

2025-01-15 營業人外銷貨物銷貨退回應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係以國際貿易為主之經濟體,許多營業人係以外銷為主要業務,而外銷貨物嗣後如有發生復運進口情事,除應依規定向海關填報復運進口報單外,屬於銷貨退回者並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時,應以「G7國貨復進口」報單報運進口,如屬銷貨退回者,「納稅辦法」欄位應填載「55」,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自行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發生銷貨退回當期(月)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俾正確計算零稅率銷售額以核算退稅限額,避免虛增銷貨收入;但復運進口原因如係貨品退回整理再出口者,「納稅辦法」欄位則填載「99」,其退回及再出口,均免予申報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關務署前於113年12月10日公告新增納稅辦法代碼5S(輸美貨物因符合法定事由原貨復運進口),營業人外銷美國貨物如有發生復運進口情形者,應於進口報單之「納稅辦法」欄位填報「5S」,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位填報復運進口原因,營業人應按復運進口原因是否屬銷貨退回,依前揭說明辦理。 該局呼籲營業人外銷貨物嗣後有銷貨退回情形,依相關規定申報營業稅,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

2025-01-15 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享好康 4個注意事項報您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持續推動各項促進觀光方案吸引外籍旅客來臺購物消費,為提升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環境之友善性及便利性,我國參酌國際趨勢,自105年5月1日起委託民營退稅業者辦理外籍旅客購物e化退稅服務。 該局提醒外籍旅客來臺旅遊,申請購物退稅應於出境前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還營業稅,相關退稅注意事項整理如下: 一、適用對象:持非中華民國之護照或未加註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且自入境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日數未達183天之外籍旅客。 二、可申請退稅貨物範圍:向貼有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標誌之特約商店,購買可隨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即特定貨物)。 三、外籍旅客申請退稅最低含稅購物金額:同一天內向同一家特定營業人購物累計含稅消費金額達新台幣2千元以上,得於購物當日持入境證照向特定營業人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 四、申請退稅方式:有機場港口退稅、現場小額退稅及特約市區退稅等3種申請退還營業稅方式供外籍旅客選擇。 該局進一步表示,我國外籍旅客購物e化退稅服務係委由中華電信企業客戶分公司辦理,外籍旅客於辦理退還營業稅時,將被收取應退稅額20%的手續費。如欲瞭解更多資訊,可至外籍旅客e化退稅服務網https://www.taxrefund.net.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0-288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0

2025-01-14 112年度綜合所得税第3批退税日期為114年1月20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税第3批退稅日期為本(114)年1月20日,提醒民眾注意確認,以維護自身退稅權益。 該局說明,本批退稅之對象為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申報為繳稅或不繳不退經該局核定為退稅之案件及113年5月31日之後逾期申報退稅案件;倘民眾申報時已依規定填妥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者,退稅款將於本年1月20日撥入退稅帳戶;未採用直撥退稅的民眾,該局將寄發退稅憑單,再由民眾於兌領有效期間內(114年1月20日起至3月20日止)持向金融機構辦理託收或兌領。 該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每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多加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户辦理轉帳直撥退稅,退稅款即可自動撥入指定的存款帳戶,享有快速、便捷又安全的退稅服務,可降低退稅憑單遺失、破損、冒領等風險,並能節省須向金融機構領取退稅款所需往返等待的時間。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

2025-01-13 北區國稅局元宵花燈兌換 小花蛇迎春納財好運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為推動反貪倡廉及推廣雲端發票,特於114年1月13日偕所屬桃園分局、板橋分局及新竹分局舉辦「金蛇報喜喜迎元宵,廉政反貪蛇蛇如意」元宵節廉政暨租稅宣導活動。 本局及桃園分局今年兌換的元宵花燈「小花蛇」承襲去年寶寶龍漸層粉彩色系,表面鑲嵌梅花、松樹、元寶、金幣花紋,輔以金蔥亮粉點綴,象徵著富貴繁榮,並融入聚寶盆設計概念,可以從小花蛇嘴巴投入錢幣,錢幣將彙集到蛇身中央的聚寶盆,寓意著財源滾滾、好運連連;另外本局板橋分局及新竹分局兌換的「迎蛇納福」花燈,採用原住民百步蛇的美麗菱紋,運用傳統與現代元素的結合展現出臺灣文化的豐富性及多樣性,而且不只具傳統手提功能,另外也可像帽子般配戴在頭上,增添元宵喜氣。 該局表示,當天活動民眾憑開立之 113 年 11、12 月或 114 年1、2 月未填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實體發票3張或雲端發票2張,且每張發票交易金額為新臺幣10元以上,即可兌換蛇年元宵花燈1個。本次除了捐發票領花燈以外,桃園分局於活動現場並辦理捐血做愛心活動,當(13)日,該局1樓大廳湧現捐贈發票人潮及熱心捐血民眾為社會貢獻愛心;現場還有熱情的廉政志工及該局教保中心的老師偕同小朋友一同共襄盛舉,體驗捐發票做愛心兌換蛇年燈籠活動,整個過程洋溢歡樂的年節氣氛,在寒冷的冬天裡也感覺到溫暖。 活動最後,廉政志工邀請參加民眾呼喊廉政標語,共同響應企業誠信理念,傳達「廉潔誠信」及「購物索取雲端發票」等概念,現場民眾熱情參與活動大受好評。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陶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913

2025-01-03 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應納稅額,符合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欲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除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外,並應「如期申報」。財政部近期發布解釋令,放寬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之「如期申報」要件,倘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所得稅申報應自行繳納之應納稅額,惟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可適用盈虧互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500萬元,課稅所得額500萬元,應納稅額100萬元,甲公司於113年5月31日(星期五)辦理結算申報,惟遲至113年6月3日(星期一)始繳納自繳稅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甲公司雖逾期繳納自繳稅額,但尚未符合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依據財政部新頒解釋令,仍可適用盈虧互抵50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逾期繳納自繳稅額已逾法定期限3日以上者,不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將無法適用盈虧互抵規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320

2025-01-03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經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於一定比率限度內,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並非所有其他相關支出均可申請抵稅。 該局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第7條規定,若向他人購買或委由他人製造者,支出總金額為取得或委由他人生產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價款、運費、保險費及自行負擔之部分生產成本,但不包括為取得該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所支付之其他費用(如新設備進駐配管配線工程,或導入資安產品教育訓練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置智慧機械支出2,000萬元,並擇定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00萬元,依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核定結果,其中因應新設備進駐之電源配置工程200萬元支出,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否准適用投資抵減及補稅10萬元。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投資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適用租稅抵減優惠時,應注意申請條件及支出金額項目,避免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2025-01-20 設定匯款帳戶,雲端發票兌獎方便又快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民眾可將儲存雲端發票之各種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即共通性載具),於消費時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並完成設定中獎匯款帳戶,雲端發票兌獎方便又快速。 該分局說明,民眾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領獎設定」頁面,輸入手機號碼及驗證碼登入後,點選「啟用中獎自動匯款」,填入基本資料及領獎帳號,只要設定一次,爾後發票中獎即可自動轉入指定帳號,省時又省力,亦可避免忘記領獎或逾期無法領獎;也可至統一發票兌獎APP,點選「系統設定」,再點選「個人資料設定」,輸入驗證碼後,於右下方「領獎資料」設定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並需於各期統一發票領獎期限屆滿前,點擊「我要領獎」24小時線上即時兌領。 該分局呼籲,財政部不會電話通知您紙本統一發票中獎,亦不會通知您至ATM操作中獎獎金入帳,請認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寄送的中獎通知的寄件者信箱,或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及統一發票兌獎APP確認載具是否有中獎發票,若收到疑似以機關名義或來路不明的電子郵件、簡訊或來電通知,切勿開啟連結、輸入資料或按照其指示操作,以降低遭竊取個資的情事發生,如遇可疑網站或訊息等情事,請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檢舉通報,您我一起共同防堵詐騙事件發生。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林課長05-3621010轉400

2025-01-20 農曆春節將屆 籲請民眾不送禮、不邀宴,共同樹立廉能稅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農曆春節即將到來,為落實執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維護機關優良稅務風紀,該所要求員工恪遵「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拒受請託關說」之規定,也請民眾支持配合,共同樹立廉能的稅務風氣。 該所強調,稅務人員本應竭誠提供優質的服務,民眾無須送禮、邀宴或請託,這樣不但造成稅務人員的困擾,如果涉及對價,當事人還可能受到刑事調查等不良後果。 該所同時呼籲,國稅局不會以電話指示至ATM操作繳稅,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稅務人員或不肖之徒假借國稅局名義,不法需索或詐騙稅款等情事時,請向南區國稅局政風室提出檢舉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 檢舉電話:(06)2229451 檢舉信箱:704900臺南成功路郵局第97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1n@ntbsa.gov.tw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李股長 聯絡電話:08-7899871分機 400     

2025-01-20 新春佳節,維護廉潔風氣 ,民雄稽徵所邀請您一起支持「不送禮、不邀宴」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適值新春節慶,臺灣社會人情味濃厚,民眾常出於善意饋贈財物,但公務員為民服務為其本分,無須以餽贈表達感謝,該所已要求同仁嚴格遵守「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之規定,也請納稅義務人配合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該所呼籲,如發現有稅務人員利用職務刁難或藉機索賄、要求收受禮金(禮品)、不當飲宴應酬或其他不法情事,或有不肖之徒假借國稅局名義,不法索求或詐騙稅款時,請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政風室提出檢舉,必將依法處理。     檢舉電話:06-2229451        傳真電話:06-2221039     檢舉信箱:704900臺南成功路郵局第97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ln@ntbsa.gov.tw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蔡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分機400

2025-01-17 「蛇年賀新春,廉潔樹新風」,臺東國稅局籲請民眾不送禮、不邀宴,共同守護廉潔風氣

        春節將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為落實執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已嚴格要求所屬員工遵守「不收禮」及「不接受邀宴招待」等廉能規範,特別籲請民眾勿以「送禮」或「邀宴招待」方式表達感謝。         該分局表示,民眾如發現稅務人員或不肖之徒假借稅務人員名義,藉機索賄、詐騙稅款或其他不法情事,請敘明違法事實並提供相關具體事證,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政風室檢舉,檢舉信箱:704900臺南成功路郵局第97號信箱、檢舉電子郵件信箱:1n@ntbsa.gov.tw,或撥打檢舉電話:06-2229451,以共同維護廉潔風氣。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劉課長素妮 聯絡電話:(089)360001分機400

2025-01-17 農曆春節將屆 南區國稅局籲請民眾共同守護廉能稅風

農曆春節即將到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要求其員工嚴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恪遵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拒受請託關說,也請民眾配合,共同守護廉能的稅務風氣。 該局強調,稅務人員本應竭誠提供優質納稅服務,民眾無須送禮、邀宴或請託,避免造成稅務人員困擾,如涉及對價,當事人還可能有受刑事調查等不良後果。 該局呼籲,民眾如發現稅務人員有利用職務刁難、藉機索賄、不當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情事,或有不肖之徒假借國稅局名義,不法索求或詐騙稅款,請向該局政風室提出檢舉。 檢舉電話:(06)2229451 檢舉信箱:704900臺南成功路郵局第97號信箱 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電話:0800-286-586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1n@ntbsa.gov.tw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賴小姐(06)2223111#2303

2025-01-15 配合學甲區公所「114年寫春聯送春聯活動」辦理租稅宣導活動,邀您一同來參與!!

國稅局佳里稽徵所114年1月22日(星期三)上午09:00,配合學甲區公所「114年寫春聯送春聯活動」,於學甲區綜合體育館舉辦租稅宣導,提供稅務諮詢、統一發票兌獎APP下載及載具歸戶等服務。另民眾現場完成租稅任務,並捐出消費10元以上之113年11-12月及114年1-2月雲端發票一定張數(紙本發票加倍),可兌換宣導品,每種每人限換1份,數量有限,換完為止。 該所進一步鼓勵民眾購物消費儲存雲端發票,並將會員載具統一歸戶至手機條碼,可使用「統一發票兌獎APP」兌領獎金超便利,還額外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一舉數得! 活動當天所募集發票,將全數捐贈公益慈善團體,讓愛傳遞幸福到各地。歡迎大家做伙來參加,逗陣捐發票拿好康!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蘇股長 聯絡電話:(06)7230284-400

2025-01-15 國稅局呼籲民眾勿因春節循俗或致謝送禮至機關。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春節將至,為配合政府廉能政策,並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不送禮、不受禮、不邀宴、不赴宴」相關規定,籲請民眾切勿按年節習俗送禮至該單位,亦勿因感念稅務人員協助處理稅務難題,而致贈咖啡飲品或糕點等食品,相關贈禮行為將送交政風單位備查,徒增彼此困擾。 另外,該所呼籲民眾,國稅局不會以電話通知退稅,如發現有不肖之徒假借稅務人員名義,不法需索或詐騙稅款等情事時,請向南區國稅局政風室提出檢舉,檢舉專線:(06)2229451,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黃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400

2025-01-15 店家買一送一活動,統一發票這樣開

迎接農曆新年,各大超商、手搖飲及餐廳等營業人提供各式各樣的優惠折扣(如買一送一或附贈現金抵用券等),消費者使用這些優惠折扣時,營業人應留意開立統一發票的相關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促銷期間買一送一,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而促銷期間隨貨附贈的現金抵用券,如當次消費時尚未折抵價款,仍應以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該抵用券折抵消費時,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則應按前揭銷貨折讓處理方式,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店拿鐵咖啡原價1杯100元,因農曆新年,好友分享日,推出拿鐵咖啡買一送一活動,統一發票應這樣開立:品名:拿鐵咖啡,數量:2杯,單價:100元,金額:200元,備註欄註明:折扣100元,銷售額合計:1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多加留意統一發票之填寫,避免因統一發票金額開立錯誤,而遭國稅局處罰,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徐股長  06-2298089

2025-01-15 中小企業加薪減稅優惠延長,員工好「薪」情,企業好「省稅」

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調高員工薪資,以留住人才及共享企業經營成果,於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項規定,中小企業為本國籍基層員工加薪,所增加的薪資費用除可列為一般費用支出,還可享受租稅優惠,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南區國稅局表示,本項租稅優惠的基本條件是為「基層員工」加薪,而所謂「基層員工」,依經濟部公告,113年及114年是指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未逾新臺幣(以下同)63,000元之全時工時員工或日薪未逾3,152元、時薪未逾394元,且累計月薪支領薪資未逾63,000元之部分工時員工。中小企業為符合前開條件之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調高薪資給付水準,可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薪資金額部分申請加成75%,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A公司(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113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大於112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且於113年1月起為月薪未達63,000元的本國籍基層員工甲、乙、丙等3人,每人每月加薪3,000元,則A公司113年度加薪費用合計108,000元(3,000元×3人×12月),該增加的薪資費用除可全數列報薪資費用外,還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優惠規定,在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增列的「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81,000元(108,000元×75%)自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欲了解更詳細之相關法令規定,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減免(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專區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歐股長  06-2298034

2025-01-13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土地,其配偶先歿者,免併入遺產課稅

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112年2月贈與土地給母親,後來母親112年10月過世,父親也在113年8月過世,現在要辦理父親的遺產稅申報,此筆父親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之土地,是否要併入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列入遺產課稅。但是,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 有關王君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王君母親)之土地,其母親既先於父親死亡,則配偶關係於其父親死亡前已消滅,其母親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身分,故該贈與之土地,免併入其父親之遺產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詢問。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 06-2223111轉8066

2024-12-12 【大溪稽徵所】114年12月19日舉辦「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法令暨扣繳及非扣繳申報講習會」租稅教育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一)為使轄區扣繳義務人瞭解所得稅扣繳憑單新修正法令暨申報相關規定及實務,並提醒申報時應注意事項。 (二)輔導扣繳義務人正確扣(免)繳憑單填發方式,另加強宣導採用網路申報方式。 (三)適時宣導當前重要稅政、稅制及社會關注之稅務事項,提醒民眾維護自身權益,建立徵納雙方之共識,以提升民眾納稅意願。 二、講習時間:114年12月19日(星期四)上午08:50至11:30。 三、講習地點:本所4樓辦公室(桃園市大溪區公園路16號4樓)。 四、講習對象:本轄各執行業務負責人、會計人員、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業務代理人及一般納稅義務人。 五、課程內容: 08:50~09:00 報到(推廣統一發票APP、播放納保及政風等宣導影片 09:00~09:50 綜合所得稅新頒法令函釋介紹 09:50~09:55 休息 09:55~10:25 申報資料收件及系統操作說明 10:26~10:55 扣繳常見錯誤樣態 11:00~11:30 房屋稅2.0

2024-12-10 【汐止稽徵所】114年1月3日舉辦「114年度國稅開講(系列一)講習會」

一、講習時間:114年1月3日(星期五)上午9時20分至12時30分。 二、講習地點:本所10樓會議室(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268號10樓) 三、課程內容: 09:20 ~ 09:30 報到 09:30 ~ 10:30 「扣繳報得好、申報沒煩惱」 綜合所得稅扣繳申報實務及申報軟體操作 10:30 ~ 11:00   營業稅、貨物菸酒稅簡介及營業人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電子發票資訊規定 11:00 ~ 11:30   個人CFC制度 11:  30 ~ 12 :  0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12:  00 ~ 12:  30   房屋稅差別稅率2.0(囤房稅)介紹  

2024-11-12 【板橋分局】113年12月20日辦理「113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實務暨房屋稅差別稅率2.0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為輔導營利事業單位及一般納稅義務人,使其熟知綜所稅扣繳憑單申報相關規定及申報實務,並說明常見漏未申報或易犯申報錯誤案例,同時藉由跨機關合作,增進納稅義務人深入了解當前重要稅政、稅制、社會關注之稅務議題,建構健全之租稅環境,提升民眾納稅意願及稽徵效率。 二、講習時間:113年12月20日(星期五) 08:40-11:50 三、講習地點: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8號4樓第二會議室 四、講習時程表  08:40-09:00 報到及租稅宣導  09:00-09:50 扣(免)繳法令及申報實務   10:00-10:50 扣(免)繳憑單網路申報實務   11:00-11:50 房屋稅差別稅率2.0       

2024-11-22 屏東分局 113年11月26日「113年度執行業務者稅務法令」行動e教室講習會

主辦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報名方式:無需報名,採線上觀看 直播時間:113年11月26日(星期二)上午10時00分至11時00分。 直播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iTFfiwN0ow 上課講義:請於上課前1日起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下載。(首頁/常用服務專區/講習會講義/屏東分局113年11月26日「113年度執行業務者稅務法令」行動e教室下載)。

2024-07-23 新化稽徵所113年8月9日【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實務】 行動e教室

課程表 時  間           課 程 安 排                20分鐘         最新政令宣導 50分鐘         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實務

2024-05-06 嘉義縣分局113年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暨扣繳講習會(行動e教室)

  講習會講義於下列網址,點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首頁 / 常用服務專區 / 講習會講義 課程: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實務 網址:https://www.youtube.com/live/Z33N7yg3sU0?si=GUzh2Mv2RWfz2OXX 課程:扣繳申報實務 網址:https://www.youtube.com/live/C2bcVq382iA?si=gzZzq_96PWlWtY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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