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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講習會
財政部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5-04-01
居留天數滿183天之外僑,可利用網路報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臺的外籍人士,即使在臺灣沒有戶籍,但若在1年內居留滿183天,即符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身份,請務必記得在隔年的5月,針對我國來源所得及境外雇主就其於臺灣提供服務所給予的報酬,申報綜合所得稅。 113年度外僑所得稅申報期將於114年5月1日開始,申報繳納期限至114年6月2日截止。該局提醒在臺的外籍人士注意自身的居留天數,務必在期限內完成報稅,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間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目前提供給外籍人士使用的「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有中、英文兩種版本,均可利用下列四種登入方式進入申報系統,線上完成申報: 1.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健保卡+註冊密碼。 3.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 4.「統一證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 此外,外僑納稅義務人繳納綜合所得稅,除了可以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及四大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繳納稅款外,還可使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稅。退稅方式與本國人相同,除了可採用一般的支票退稅外,也可以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讓您更加便利快速獲得退稅。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多多利用網路申報,無須到國稅局排隊等候,安全、省時又方便,並請依限儘早完成申報,以維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的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
2025-03-28
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解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除經財政部函釋規定得免辦理結算申報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為協助機關團體正確申報,該局彙整往年申報時常見的幾種錯誤態樣,提醒機關團體於申報時留意: 一、收入歸類錯誤: 申報時未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予以正確劃分。如租賃收入、出售資產收入、教育訓練收入及承辦政府委辦之業務收入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實務上常誤將上述各項收入列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致影響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二、結餘款計畫支出誤列報為編列計畫或實際使用年度支出項目: 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支出占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於次年度起4年內使用之金額,於辦理編列計畫或實際使用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不得列報為支出項目計算。 三、漏報捐贈收入、股利收入: 因社會大眾捐贈之常見類型為現金捐款,機關團體易忽略實物捐贈(如股票、土地、房屋等)亦屬捐贈範圍,致辦理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另107年2月7日業已修正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有關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故結算申報時,因投資所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論為現金股利或是股票股利,皆應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確認申報年度之各項收支皆已依規定入帳,收入部分應依性質正確區分歸類,支出部分應取得合法憑證,避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2025-03-28
公司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或第10條之2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或第10條之2規定,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須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方得就符合支出金額依規定抵減當年度或自當年度起3年內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說明,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欲依前揭法令及相關子辦法規定申請投資抵減者,應依下列時限辦理: 一、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第10條之2規定者: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4年2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2日),檢具相關規定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4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2日),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規定之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 三、適用前揭投資抵減者,均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規定之文件,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申請核准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投資抵減者,其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該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相同獎勵目的之所得稅優惠,公司應擇一提出申請核准適用。如申請前揭投資抵減,經審查資格條件不符而無法適用者,該抵減辦法訂有可變更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第10條之1之機制。公司除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資料外,須於投資抵減申請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併予聲明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或國稅局核定不符合資格條件規定時,是否同意變更適用;如未聲明同意者,不得變更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欲申請適用前揭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者,應注意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審認之申請,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亦應依結算申報書格式填報,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2025-03-14
使用收銀機(POS)系統開立統一發票請加強檢核檢查碼邏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買方營業人反映,因賣方營業人無法開立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發票,導致無法依規定取得憑證,影響其申報進項稅額扣抵之權益,紛紛向國稅局尋求解決管道。 該局說明,財政部為擴增統一編號編配數量,前於112年4月起修正啟用新版統一編號之檢查邏輯,新增統一編號號碼係與原配賦統一編號相容(即新舊統一編號格式相同),將統一編號檢核邏輯由原統一編號加乘數值被「10」整除改為被「5」整除,新版編配統一編號已自112年12月起陸續釋出,請營業人務必儘速自行檢視收銀機(POS)及相關帳務處理系統,是否已設定為新版之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以順利開立統一發票或帳務處理。 該局提醒營業人可用統一編號「04595252」及「10458570」自行檢測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是否已修正完成,相關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文件,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資訊園地/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查詢,如有無法開立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發票情事,可洽賣方營業人所轄國稅局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
2025-03-14
產製應課貨物稅或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應如期辦理申報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產製應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產品之廠商,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及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及按貨物稅條例第23條或菸酒稅法第12條規定,於產製貨物或菸酒出廠之次月15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應納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亦應申報。 該局提醒,產製應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廠商,如逾期申報,依貨物稅條例第29條或菸酒稅法第17條規定將加徵滯報金;逾主管稽徵機關通知期限仍未申報者,則加徵怠報金(如附表),特別籲請廠商依規定期限申報繳納,以免遭受處罰。 產製廠商如對貨物稅或菸酒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
2025-03-13
輔導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推動使用統一發票,加強輔導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之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下稱查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將自4月1日起執行今(114)年度輔導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年度清查重點對象為查定銷售額已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如具備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透過網路銷售、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等條件之一者,輔導使用統一發票,及清查報章媒體推薦知名小吃、連鎖餐飲業者、黃金地段或特定行業【如美容美髮業及不動產(轉)租賃業】等營業人,其查定銷售額與實際營業狀況是否相當,若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或不符合免使用統一發票之條件,依規定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君獨資經營早餐店,設立初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查定每月銷售額為180,000元,按稅率1%課徵營業稅,為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嗣後該商號業績蒸蒸日上,並提供消費者在家可運用點餐平台之電子方式線上點餐,稅捐稽徵機關依蒐集資料計算每月平均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並經實地訪查早餐店之營業狀況及經營規模,認定其已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核定該店使用統一發票。甲君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將積極輔導營業規模及交易型態已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之查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並推動主動開立雲端發票,以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政策。民眾若有相關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0
2025-03-07
運用大數據分析發掘營利事業漏報CFC投資收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對轄區內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選案查核作業,將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符合CFC構成要件,應申報而未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列為優先查核重點。 該局舉例說明,經蒐集各式課稅資料運用大數據分析,發現甲公司100%直接持有1家CFC,該CFC雖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惟消極性所得占比大於10%,且CFC當年度盈餘大於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不符合豁免門檻要件,核有應申報而未申報CFC投資收益,經輔導後,甲公司自動補報投資收益1,500萬元,補繳所漏稅額300萬元並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形,凡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2025-03-06
銷貨退回或折讓由賣方營業人依限據實上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賣方營業人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折讓證明單)並依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 該局說明,考量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財政部於113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折讓證明單並傳輸至平台存證,賣方營業人或買方營業人得自折讓證明單存根檔或存證檔列印紙本,以利申報或記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未依規定辦理,除違章情節輕微案件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並得按次處罰。營業人如於未經檢舉、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據實傳輸存證;或經國稅局第1次通知後即依限據實補正,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財政部並訂定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輔導期,輔導期間內營業人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提醒營業人儘速配合規定調整修正資訊系統及稅務處理流程,以免輔導期屆滿後,發生逾限傳輸存證而遭受處罰。 該局呼籲,賣方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如有更正、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應確實依「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時限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避免影響買賣雙方營業稅申報之正確性。 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
2025-03-06
財政部放寬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之證明文件驗證程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投資之國外被投資事業(不含大陸地區,以下同)如有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情事而列報相關國外投資損失時,應提示國外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驗證或證明。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基於稅政簡化及減少納稅依從成本,日前發布令釋說明,營利事業提示之前揭國外證明文件,如為下列文件之一者,得免再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證明: 一、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載有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文件。 二、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所得稅申報文件。 三、國外被投資事業財務報表經所在地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載有經該會計師簽證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查核報告。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投資之國外被投資事業如無實質營運活動,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但書規定,其投資損失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者為限;營利事業應檢附該國外被投資事業及轉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並依前述規定辦理。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2025-03-06
請注意!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B6頁)格式已頒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同準則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填報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申報書第B6頁)。 該局為使營利事業更能明確瞭解填報「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B6頁)」應揭露內容及正確勾選符合應送交國別報告情形,依財政部修正及調整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B6頁格式,特別製作「營利事業填報申報書第B6頁應送交國別報告檢視流程圖」(附件),營利事業依下列步驟判斷是否應送交國別報告,即能順利完成填報: 一、營利事業之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內,且前一年度集團合併收入總額超過新臺幣(下同)270億元,應由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請勾選2-1-1或2-2-1。 二、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指定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成員(下稱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位於日本、紐西蘭、澳大利亞或瑞士,且符合前開國家應送交國別報告標準者,將由其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透過資訊交換方式送交國別報告,請勾選2-2-2或2-2-3。 三、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非位於前述二所列之國家,但符合其居住國或地區應送交國別報告標準者,應由國內營利事業送交國別報告,請勾選2-1-3或2-2-4,惟國內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總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15億元,則可免送交國別報告,請勾選1-2-3。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皆應揭露所屬跨國企業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及最終母公司基本資料,如經判斷應由國內營利事業送交國別報告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依規定格式透過網路或媒體送交當年度國別報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5-04-01
南區國稅局邀您共賞「藝遊意—高月員西畫個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114年4月1日至6月25日止,在該局9樓藝文展覽區推出「藝遊意—高月員西畫個展」,誠摯邀請社會大眾蒞臨參觀。 本次展出作者高月員老師秉持「在生活中融入藝術是一種生命的品味」理念,長期耕耘於藝術創作,高老師曾擔任台南市南陽美術協會第七、八屆理事長,其作品曾獲得大日本書藝院舉辦國際文化交流書道展「頭書賞」,也積極參與投入各項藝文推展及義賣運動,本次作品以油畫為主,加上綜合媒材,多元呈現熱情的生命力。 南區國稅局歡迎對藝術作品有興趣的朋友前來觀賞,一同在畫作間感受藝術與生活的美好。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王股長 06-2298014
2025-03-31
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時上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於開立後翌日起算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內,空白未使用的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為次期開始十日內,將電子發票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存證,未依限或未據實傳輸者,本分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限傳輸存證,為利營業人調整系統及作業方式,賣方營業人於114年6月30日前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免予處罰。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及加值服務中心應確實依財政部訂定之「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傳輸電子發票相關資訊至大平台存證,另為確保電子發票資訊均完整傳輸至大平台,應於各傳輸節點【POS→分支機構→總公司→加值服務中心→大平台】建立檢核機制,及時修正錯誤,避免受罰。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如有電子發票相關問題,可撥打大平台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吳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300
2025-03-31
守護健康走出戶外,嘉義縣國稅局攜手嘉義長庚醫院宣 導雲端發票
為落實租稅教育向下紮根,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結合嘉義長庚醫院舉辦的「守護健康走出戶外」健走暨園遊會活動,透過寓教於樂的方式向民眾推廣正確租稅知識與依法納稅觀念。 該分局表示,活動將於114年4月19日(星期六)上午7時至10時,在六腳鄉蒜頭國小熱鬧登場。租稅宣導攤位除設有捐發票換好禮及租稅闖關外,更規劃統一發票兌獎APP互動教學及租稅知識圖卡展示等,提供民眾稅務諮詢服務。 該分局籲請民眾下載使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消費時儲存雲端發票於「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設定社會福利團體捐贈碼,將雲端發票捐贈至指定之社福團體,關懷弱勢團體,一同做公益!民眾如對手機條碼載具申請或使用操作有疑義,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或撥打該平台免付費電話0800-521988、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林課長05-3621010轉400
2025-03-28
稅福市民節稅講座於4月19日登場!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14年4月19日上午9時30分至11時30分,與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在臺南市立文化中心B1國際會議廳聯合舉辦國稅與地方稅節稅講座,邀請您共襄盛舉。 該分局說明,課程包含「E指報稅~綜合所得稅手機及網路申報操作流程介紹」與「節稅方程式~房屋稅」等,內容實用豐富,當天開放民眾免報名、免費入場,現場設置國稅、地方稅行動辦公室提供稅務諮詢及各稅文宣手冊等,課後還有填問卷送好禮活動,歡迎民眾踴躍參加!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 李課長 聯絡電話:(06)2220961分機400
2025-03-25
配合將軍區公所「2025將軍區紅蘿蔔木棉爭鮮搶豔同樂會」辦理租稅宣導,邀您一同來參與!
國稅局佳里稽徵所114年3月29日(星期六)上午08:30,配合將軍區公所「2025將軍區紅蘿蔔木棉爭鮮搶豔同樂會」,於將軍區苓仔寮木棉花道舉辦租稅宣導,提供稅務諮詢、統一發票兌獎APP下載等服務。另民眾現場完成租稅任務,並捐出消費10元以上之114年3-4月雲端發票一定張數,可兌換宣導品,每種每人限換1份,換完為止。 該所進一步宣導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如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並得按次處行為罰。 活動當天所募集發票,將全數捐贈公益慈善團體,讓愛傳遞幸福到各地。歡迎大家做伙來參加,逗陣捐發票拿好康!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蘇股長聯絡電話:(06)7230284-400
2025-03-24
南區國稅局邀請您 4月12日嘉義市北香湖公園健走迎喜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訂於114年4月12日(星期六)上午7時30分在嘉義市北香湖公園舉辦「雲端連世界 健走迎喜悅」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希望藉由公益健走方式,深植民眾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並以載具儲存雲端發票的觀念,達成環保永續愛地球的社會責任。 該局表示,民眾想參加本次活動,只要在114年3月26日(星期三)至4月2日(星期三)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下午2時至4時30分,到該局所轄嘉義市分局、嘉義縣分局及民雄稽徵所服務櫃檯,捐贈114年3-4月雲端發票2張或紙本發票3張(每張消費金額10元以上),即完成報名,可領取完走禮兌換券1張,每人限報名4名,名額有限,額滿為止;在活動當日上午7時30分至8時也有開放200個名額現場報名,詳情請上該局官網(https://www.ntbsa.gov.tw/)或FB粉絲專頁查詢。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日參加民眾完走後可領取精美完走禮,還可沿路挑戰闖關遊戲集點以獲得拍貼機體驗,將當日健走喜悅永存紀念。本次活動也特別設置「雲端GO 載具SHOW體驗區」讓民眾體驗雲端發票便利性,民眾只要以指定支付工具自付10元或25元,並儲存(或捐贈)雲端發票,即可兌換嘉義排隊名店價值55元蛋黃酥1顆或120元手沖咖啡及點心1份。現場還有捐發票換好禮等多項好康等您拿,本次活動所募集發票將全數捐贈予嘉義市在地社福團體,歡迎大家一同響應捐發票獻愛心換好禮! 還在煩惱美好的周末假期要去哪裡放風嗎?雲端發票的好朋友們,歡迎闔家到北香湖公園一起健走迎喜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潘股長 06-2223111分機8015
2025-03-24
汽車零件業等5業別新修正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自113年度營所稅申報適用
財政部近日核定汽車零件業、運動器材業、營造(建)業、眼鏡及光學鏡片業、烘焙食品業等5業別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並自查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開始適用。營利事業可留意相關增修訂內容,以利計算原物料耗用是否有超過所屬業別之通常水準。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有關原物料耗用數量之核定,如其會計帳簿憑證設置完備,可按帳證相關紀錄核實認定;若帳簿憑證不完備者,則應依所得稅法第2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2項規定,按同業通常耗用水準核定,原物料耗用超過同業通常水準部分,除能提出正當理由,並經國稅局查明屬實,否則超耗部分不予認定。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因應產業轉型、技術升級及製造流程改變,國稅局每年均會同專家學者針對製造業原物料耗用水準進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意見修正擬訂各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報請財政部核定,以方便徵納雙方在辧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查核時遵循。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本次修訂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相關資料,已建置於該局網站(首頁/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辦服務及查詢/歷年各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相關業別之營利事業於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時,可多加利用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李股長 06-2223111轉8035
2025-03-18
藉贈與公設保留地移轉應稅財產規避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要加徵15%滯納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藉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巧安排移轉應稅財產予配偶或直系血親,應就實質移轉之應稅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倘經國稅局查獲,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須按補稅金額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6月間申報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孫子乙君,國稅局依申報資料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乙君旋於受贈次月將該土地以買賣移轉給建商,實價登錄價款2,000餘萬元。嗣經國稅局查得甲君在立約贈與乙君土地同時,亦與建商簽定買賣契約,俟乙君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旋將土地移轉予建商並收取價款,乃認定甲君係利用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之外觀形式,使乙君實際獲得出售土地價款2,000餘萬元,遂依經濟實質認定甲君贈與標的為該價款,補徵贈與稅,並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倘藉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免徵贈與稅規定,實際上贈與應稅財產,依實質課稅原則,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課徵贈與稅,納稅人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贈與稅,以免被認定有租稅規避情事,除補稅外,還要加徵15%滯納金!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黃股長 06-2223111轉8066
2025-03-18
113年度綜所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提高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少子化問題,為適度減輕所有扶養子女家庭經濟負擔,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除取消排富規定,每位子女扣除金額也提高了,第1名子女15萬元、第2名以上子女每人增加50%,可扣除22.5萬元,並擴大適用之子女年齡至6歲。 該局舉例,甲君育有2名子女,分別是107年及111年出生,甲君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縱使適用稅率為40%,仍可列報2名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37.5萬元(15萬元+22.5萬元)。 另該局特別說明,如納稅義務人符合下列2種特殊情形,也可以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一、祖父母:6歲以下幼兒之父母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而不能扶養,由祖父母實際扶養者。 二、監護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裁定為6歲以下幼兒之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 民眾申報113年度綜所稅特別扣除額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別讓權益睡著了,如有相關問題,可於上班時間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林股長 06-2223111轉8065
2025-03-17
復查申請期限不因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稅而展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應納稅額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又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間,不會因納稅義務人經國稅局准予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而展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接獲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14年2月1日至同年月10日,甲君因財務困難,無法於期限內繳清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經國稅局核准分6期繳納。如甲君對國稅局核定稅額不服,應於原限繳期限屆滿日114年2月10日之翌日起算30日至114年3月12日申請復查,並非自核准分期繳納的繳納期限之翌日起算30日。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國稅局核定稅額不服,須於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30日內提出,並注意係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不會因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而展延,納稅人應特別注意起算時間,以免因逾期申請復查而遭國稅局以程序不合駁回,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楊股長 06-2298132
北區國稅局-講習會
2025-03-31
114年4月17日(四)辦理「整合服務平台教育訓練」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協助營業人使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傳輸及下載電子發票資訊。 二、講習時間: 113年4月17日(星期四) 9:30~12:30 三、講習地點: 北區國稅局總局7樓簡報室(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 四、參加對象: 使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
2025-03-31
【桃園分局】114年04月16日(三)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加強輔導轄內營利事業單位、會計師、記帳業者及一般民眾以網路申報方式完成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並講解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法令規定及實務,藉以建立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之觀念,藉此提升行政效率並促進徵納雙方和諧。 二、講習時間:114年4月16日(星期三)10:00至16:20。 三、講習地點:桃園分局9樓階梯教室。 四、課程表 時間 課程內容 09:50-10:00 政風政令宣導 10:00-10:50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新頒法令、房地合一稅、電子帳簿簡介) 11:00-11:50 營利事業(含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說明 ---------------------------------------------------------------------------- 13:30-14:20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介紹 14:30-15:2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頒法令 15:30-16:20 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系統操作及手機報稅 五、本講習會當天同步進行「捐發票換好禮」租稅宣導活動,凡捐出114年3-4月期指定張數之「雲端/紙本」發票,即可兌換宣導品1份,每人每次限兌1份,數量有限兌完為止。(當日所募集之發票全數捐贈予113年度財政部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指定之社福團體。)
2025-03-28
【板橋分局】114年4月23日辦理114年度「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及個資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暨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實務」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一)為強化新北地區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個資安維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瞭解,並加強說明洗錢防制及個資安維辦法新修法令及常見易犯之錯誤,俾使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推行防制洗錢及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措施,具備一致性之遵循標準 (二)協助轄區內營利事業單位及機關團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法令及規定之瞭解,並加強說明常見漏未申報或易犯申報錯誤案例,減少違章案件發生比率,同時宣導多元化繳稅方式,並積極推廣網路申報,提升稽徵效率。 二、講習時間: 114年4月23日(星期三) 08:30-15:20 三、講習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8號4樓(本分局第二會議室) 四、講習時程表: 08:30-09:00 報到及租稅宣導 09:00-11:00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11:00-12:00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13:30-14:20 營利事業所得稅新修法令(含CFC制度) 14:30-15:20 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實務
2025-03-28
【板橋分局】114年4月23日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暨房屋稅2.0新制」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為加強民眾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網路申報之認識,說明常見漏未申報或易犯申報錯誤案例,並加強宣導多元化繳稅方式及手機報稅之便利性;同時藉由跨機關合作,適時傳達新修法規之訊息予納稅人,增進納稅義務人深入了解當前重要稅政、稅制、社會關注之稅務議題,建構健全之租稅環境,提升民眾納稅意願及稽徵效率。 二、講習時間: 114年4月23日(星期三) 15:30-17:00 三、講習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8號4樓(本分局第二會議室) 四、講習時程表: 15:30-16:2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修法令及實務(含手機申報及行動支付繳稅介紹) 16:30-17:00 房屋稅2.0新制
2025-03-28
【新竹分局】114年04月17日-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講習會
一、目的: 為使轄區內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瞭解並順利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 (含網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新頒法令、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房地合一稅制、CFC制度、 電子帳簿、反詐騙、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當前重要稅政稅制,促進徵納雙方和諧。納稅者 權利保護法、ODF開放文件格式、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兩性平 權、反詐騙、推行線上申辦各項國稅業務及使用,宣導等便民友善之資訊環境。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二)協辦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三、對象:本轄營利事業負責人、會計師、記帳業者及對稅務法令有興趣之民眾。 四、時間:114年4月17日(星期四)13:10~16:30。 五、地點:新竹市稅務大樓7樓會議室。(新竹市中央路112號) 六、課程安排:如下。 (一)13:20~13:40:服務管理課 報到及「新竹稅識啟航-學習單大揭密」學習單填寫 (個資及資安、納保法、房地合一稅、雲端發票、反詐騙等宣導) (二)13:40~14:30:第一堂。營所遺贈稅課 林稅務員淑芬 營利事業所得稅新頒法令暨政策宣導(含CFC及房地合一)及 「新竹稅識啟航-學習單大揭密」解題。【營所稅課】題目共1題 (三)14:30~15:20:第二堂。營所遺贈稅課 周稅務員郁凱 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令暨結算申報實務、網路申報操作說明。 (四)15:20-15:30:(休息10分鐘) (五)15:30~16:20:第三堂。營所遺贈稅課 許稅務員雯甯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含福委會)申報實務及網路申報操作說明。 (六)16:20~16:30:服務管理課 蔡稅務員依霖 「新竹稅識啟航-學習單大揭密」解題。【銷售稅課】題目共4題
2025-03-28
【新竹分局】114年04月17日-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外僑及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講習會
一、目的: 為使使轄區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頒(修正)法令、網路申報操作方式、稅額試算 服務、宣導報稅新制(手機報稅、行動電話認證等)、基本生活費提高、外僑網路申報綜合所 得稅、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實務;CFC制度、房地合一稅2.0(個人及營利事業)、納稅者權利保 護法、ODF開放文件格式、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兩性平權、反 詐騙、推行線上申辦各項國稅業務及使用,宣導等便民友善之資訊環境。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二)協辦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三、對象:本轄營利事業負責人、會計師、記帳業者及對稅務法令有興趣之民眾。 四、時間:114年4月17日(星期四)8:40~12:00。 五、地點:新竹市稅務大樓7樓會議室。(新竹市中央路112號) 六、課程安排:如下。 (一)8:40~9:10:服務管理課 報到及「新竹稅識啟航-學習單大揭密」學習單填寫 (個資及資安、納保法、房地合一稅、雲端發票、反詐騙等宣導) (二)9:10~10:10:第一堂。綜所稅課 陳審核員淑貞 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手機報稅、網路報稅操作說明(含CFC) (三)10:10-10:20:(休息10分鐘) (四)10:20~11:10:第二堂。綜所稅課 劉助理員子嘉 外僑所得稅申報實務及電子申報操作說明 (五)11:10~12:00:第三堂。綜所稅課 柯稅務員羽之 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實務及電子申報操作說明
2025-03-27
【花蓮分局】114年4月18日「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收件-鄉鎮公所講習會」
一、講習時間:114年4月18日 14時至16時。 二、講習地點: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3樓簡報室(花蓮市明禮路131號3樓)。 三、講習課程表: 14:00-14:10 報到 14:10-15:0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申報書及收件注意事項)。 15:10-16:00 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暨稅額試算線上回復操作介紹(含下載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完成申報)。
2025-03-26
【花蓮分局】114年4月17日「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講習會」
一、講習時間:114年4月17日 上午9時至12時。 二、講習地點: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6樓大禮堂(花蓮市明禮路131號6樓)。 三、講習課程表: 08:30-09:00 報到 09:00-09:10 長官致詞 09:10-10:00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含個人CFC制度及所得基本稅額)。 10:10-11:00 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操作說明(含手機報稅、行動電話認證及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 11:10-12:00 執行業務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說明。
2025-03-26
【花蓮分局】114年4月17日「113年度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結算申報講習會」
一、講習時間:114年4月17日 14時至17時。 二、講習地點: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6樓大禮堂(花蓮市明禮路131號6樓)。 三、講習課程表: 13:30-14:00 報到 14:00-14:10 長官致詞 14:10-15:00 營利事業所得稅新頒法令介紹(含房地合一、CFC制度)。 15:10-16:00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介紹(含電子帳簿)。 16:10-17:00 機關團體結算申報實務介紹(含記帳業者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資安全維護)。
2025-03-25
【中和稽徵所】114年 「報稅快易通講習系列—綜合所得稅申報、遺產贈與稅、地方稅新修法令介紹」講習會
一、時間:114年4月11日(星期五)13時00分至17時30分 二、地點:本所3樓多功能教室。 三、課程: 1.13:00–13:30 報到、分送宣導資料及宣導影片欣賞 2.13:30–14:20 地方稅新修法令介紹 3.14:30–15:40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介紹(113年度綜所稅申報及新措施介紹‚常見申報錯誤解析‚個人CFC制度介紹‚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及手機報稅、行動電話認證、稅額估算表介紹) 4.15:50–16:40 淺談遺贈稅(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金融遺產一站式查詢服務)
財政部新聞稿
2025-04-01
居留天數滿183天之外僑,可利用網路報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臺的外籍人士,即使在臺灣沒有戶籍,但若在1年內居留滿183天,即符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身份,請務必記得在隔年的5月,針對我國來源所得及境外雇主就其於臺灣提供服務所給予的報酬,申報綜合所得稅。 113年度外僑所得稅申報期將於114年5月1日開始,申報繳納期限至114年6月2日截止。該局提醒在臺的外籍人士注意自身的居留天數,務必在期限內完成報稅,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間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目前提供給外籍人士使用的「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有中、英文兩種版本,均可利用下列四種登入方式進入申報系統,線上完成申報: 1.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健保卡+註冊密碼。 3.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 4.「統一證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 此外,外僑納稅義務人繳納綜合所得稅,除了可以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及四大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繳納稅款外,還可使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稅。退稅方式與本國人相同,除了可採用一般的支票退稅外,也可以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讓您更加便利快速獲得退稅。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多多利用網路申報,無須到國稅局排隊等候,安全、省時又方便,並請依限儘早完成申報,以維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的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
2025-04-01
114年1-2月期雲端發票及電子發票證明聯中獎獎金超過28億9千萬元
114年1-2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4年3月25日開獎,特別獎中獎號碼為「95980685」。經統計本期電子發票對中特別獎、特獎、頭獎與雲端發票專屬百萬元獎等四大獎項的幸運得主計有95位,獎金合計超過新臺幣(下同)1億6,700萬元,對中其他獎項的獎金達27億3,211萬餘元。95位中獎得主,有64位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各式載具中獎發票張數統計如下表。 載具種類 手機 條碼 會員 戴具 跨境電商 電子郵件 捐贈 公用事 業載具 雲端發票中獎張數 36 21 3 1 3 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可將其他各種載具歸戶綁定,集中管理各種載具所儲存的雲端發票,並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領獎帳戶,每期中獎獎金將自動匯入指定金融帳戶,可省去親赴代發獎金單位領獎的時間及4‰印花稅;未設定領獎帳戶,且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可利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兌領獎金。 為方便民眾儲存及管理公用事業的雲端發票,財政部攜手國內自來水、電力及瓦斯業者,推動民眾於超商繳費時,出示手機條碼載具儲存公用事業雲端發票服務,立即享有統一管理發票的便利生活。 財政部鼓勵民眾在消費時多利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並完成雲端發票四部曲:(1)安裝統一發票兌獎APP、(2)申請或綁定手機條碼、(3)設定領獎帳戶、(4)設定載具歸戶,立即享有自動對獎、中獎主動通知、獎金直接入帳、避免發票遺失或忘記領獎等多項好處,還能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每期包含一百萬元獎30組、二千元獎1萬6千組、八百元獎10萬組及五百元獎245萬組,對獎機會多1次! 統一發票兌獎APP相關訊息,請撥打24小時客服專線4128282(手機請加02)。電子發票相關訊息請至整合服務平台網站:https://einvoice.nat.gov.tw/或撥打24小時服務電話(0800-521-988)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卓彥宏科長 聯絡電話:02-2746-1233
2025-04-01
114年1-2月期統一發票11張中1,000萬元特別獎、10張中200萬元特獎,請中獎人於領獎期限內領獎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14年1-2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114年3月25日下午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95980685,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37166026,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可兌領特別獎及特獎之中獎發票分別為11張及10張,開立這些中獎發票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之營業人資料詳如中獎清冊。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114年1-2月期中獎統一發票領獎期間為114年4月6日至114年7月7日,中獎人於該期間內依附表所列之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會員載具需於開獎前完成歸戶),且未列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兌領全部獎項,並可免繳印花稅;開獎後列印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或消費時索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透過該兌獎APP只能兌領五獎、六獎、雲端發票專屬獎800元獎及500元獎。各獎別領獎據點及提供服務時間彙整如附表。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且於開獎前未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除可對統一發票號碼獎中獎號碼,亦可對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有雙重對獎機會,如同時對中統一發票號碼獎號碼及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者,僅能領取1個獎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中獎民眾若已在114年3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至指定金融機構存款帳戶,114年1-2月期雲端發票中獎之獎金不論獎額,將自114年4月6日起自動匯入該指定帳戶;若未及在114年3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獎金自動匯款者,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於執行該APP之領獎功能時設定領獎帳戶,或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洽發行會員載具店家列印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依獎別於附表所列指定兌獎據點領獎。該署也鼓勵民眾消費時多使用行動支付並索取雲端發票,響應節能減碳,還可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一舉兩得。 (檢附114年1-2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特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中獎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
2025-04-01
統一發票特別獎已創造873位千萬富翁,籲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並完成載具歸戶及設定領獎帳戶,獎金不漏接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鼓勵民眾養成消費索取統一發票良好習慣,以掌握稅源,增裕稅收,自100年1-2月期起,統一發票每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中獎號碼1組,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後,截至113年11-12月期累計84期,可兌領特別獎之中獎發票共有1,162張,已兌領873張,創造了873位千萬富翁。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114年1-2月期統一發票獎金1千萬元特別獎中獎號碼已於114年3月25日開出,特別獎中獎發票有11張,領獎期間為114年4月6日至114年7月7日,連同113年11-12月期仍在領獎期限(114年5月5日)內尚未兌領之1張特別獎中獎發票,合計有12個特別獎等待中獎民眾領取。中獎人若於開獎前已完成載具歸戶,即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領獎,還可節省4萬元印花稅稅款;紙本發票中獎者,請於領獎期限內向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連江縣農會信用部等實體領獎據點兌領獎金。 該署特別呼籲,為避免錯失領獎先機,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申請或綁定手機條碼,透過該兌獎APP將各式載具完成歸戶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領獎帳戶,或中獎時直接使用該兌獎APP即時領獎,獎金絕不會漏接。此外,公用事業帳單也可以使用行動支付繳納並綁定手機條碼儲存發票,中獎時亦可透過統一發票兌獎APP即時領獎,一舉數得,好處多多。 (檢附113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未兌領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
2025-04-01
司法官學院第65期學習司法官參訪基隆關 實地瞭解通關作業
基隆關表示,為瞭解海關業務及查緝工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第65期學習司法官於114年4月1日至該關進行業務實作觀摩,該關規劃豐富課程,特別安排學員前往基隆港實地參觀瞭解通關實務,就貨物儀檢程序、緝毒犬查緝及關員驗貨作業現場說明,希冀透過參訪課程,使每位學習司法官實地感受海關在第一線查緝的辛勞,也瞭解走私手法多元複雜,促進司法人員對海關業務的瞭解。 基隆關說明,海關主要核心工作為通關徵稅及查緝走私,為順應時勢,海關業務也不斷進行改變創新,例如因應跨境電子商務興起的海運快遞業務、推動文件審核通關無紙化、智慧行動查驗、人工查驗先行儀檢及推行電子封條等,另協助30餘個主管機關執行邊境管制簽審作業。因進出口貨物龐雜,易於邊境滋生多元犯罪型態,海關須與司法機關維持密切交流互動,提升協力打擊犯罪的效能。 基隆關強調,未來將持續加強查緝工作,強化跨機關橫向聯繫,與司法機關共同打擊不法,為國人安全健康與確保國家稅課嚴格把關,提供國人更便捷、安全、廉能的通關服務。 聯絡人:政風室洪麗雯 電話:(02)2420-2951 分機3113
2025-04-01
基隆關籲請勿將預付款項申報為進口完稅價格應減費用,以免受罰
基隆關表示,預付款項(訂金)為實付交易價格的一部分,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其金額應計入完稅價格,若誤將其申報為完稅價格的應減費用,會導致短報完稅價格,構成虛報貨物價值,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為免受罰,請進口人務必多加留意。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近來有數起進口人誤將預付款項視為交易折扣,並申報為進口報單完稅價格應減費用,而造成補稅及裁處罰鍰的案件。該關強調,預付款項為訂單合約成立後,買方按照合約內容預先支付賣方的部分貨價,雖會於出貨時扣除該款項,但其本質上仍屬實際交易價格的一部分,因此不得列為應減費用。 基隆關最後提醒,依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及「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進口篇叁、八、單證合一進口報單(NX5105)各欄位填報說明,應減費用係指已列入所申報價格內,但依交易價格規定可以扣除者,如廠房、機械及設備等貨物進口後,從事的建築、設置、裝配、維護或技術協助等費用;進口後的運輸費用及遞延支付(如 D/A 付款條件)所生利息等合計金額。進口人申報前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權益。 聯絡人:業務一組 周股長 電話:(02)2420-2951 分機2120
2025-04-01
使用電子發票節能減碳,強化ESG永續報告書資訊揭露,提升企業形象!
聯合國於2015年通過2030永續發展議程,提出17項全球邁向永續發展核心SDGs目標,希望藉此引領各級政府、企業、公民團體等,進行永續生產、消費和使用各種自然資源及永續的經濟增長。使用電子發票符合SDGs之「良好健康與社會福利」、「就業與經濟成長」、「產業、創新與基礎設施」、「永續城鎮與社區」、「永續的消費與生產模式」及「和平、正義與健全的司法」等6項目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ESG為企業永續發展的關鍵指標,分別代表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3個面向,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可以減少紙張使用及郵件遞送碳足跡,達成環境保護;尚可提供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便利發票查詢及兌獎作業,善盡社會責任;同時透過資訊系統整合電子發票,提高資訊透明度,強化公司治理。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推動企業達成目標,財政部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提供「電子發票減碳計算式」(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ptl001w/carbon),以電子發票開立張數、電子發票郵件遞送數、電子發票線上申請紙張數及電子發票業務申請郵件遞送數等4項計算減碳量,供企業參考運用,便利企業於ESG永續報告書適時揭露減碳成效,提升企業形象。 該局提醒,使用電子發票可具體實踐ESG永續發展目標,不僅政府企業要共同努力,民眾也要配合多利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若有相關電子發票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林川雄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30 撰稿人:羅勻彤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32
2025-04-01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4)年5月1日起至6月2日止,並於今年4月15日起提供申報程式下載,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路徑:首頁/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相關申報檔案格式業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https://www.fia.gov.tw)公告,請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營利事業使用網路申報服務,申報113年度租稅減免明細表,新增第A18頁「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及第A18-1頁「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並因應113年度已無適用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五年免稅及第10條承受其他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已核准免稅設備案件,刪除第A25頁,原第26頁調整為第A25頁及刪除已不適用法令之第A31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中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徵收及資訊組 羅淑杏 電話:(04)23051111轉5107
2025-03-31
廠商報運進口貨物對應加計費用有疑義可向海關申請估價預審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進口人於報運進口貨物時,對於進口貨物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有疑義,可向海關申請估價預先審核,避免因未申報相關費用而須補稅或送查價,影響通關速度。 關務署說明,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所謂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亦即買方就該進口貨物,實際已支付或應支付給賣方或其代理人之支付總額為計算基準,是以,佣金、手續費、設計費用及權利金等費用均應列入完稅價格,海關如發現前述應加計於完稅價格之費用有漏報情事,將予以增估補稅。倘進口人對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應加計費用有疑義,可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估價預先審核,申請時請填具預先審核申請書並檢附必要文件,預先審核結果於3年內有效。 關務署最後表示,進口人向海關申請估價預先審核,除可降低徵納雙方對進口貨物估價爭議外,亦可預估營運成本,減少行政救濟案件,加速貨物通關,歡迎業者多加利用。進口人對於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問,歡迎向該署洽詢(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03)。 附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應加計費用項目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03
2025-03-31
檢舉逃漏稅,具體事證不可缺,利用網路,快又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熱心民眾以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難以認定被檢舉人確有逃漏稅事實。 該局指出,接獲此類檢舉時,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若逾期未提供,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得免議存查。 該局舉例說明,檢舉人僅提供某大飯店喜宴照片及新人喜帖,檢舉該飯店承接喜宴,漏開發票逃漏稅捐,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提供具體事證,例如交易憑證(如合約書、訂單)及付款證明(如匯款單、信用卡簽單、現金簽收單)供核,逾期未提供,稽徵機關依上開規定予以免議。 該局呼籲,民眾如發現有涉嫌逃漏情事,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提出檢舉,並上傳前述舉例說明之事證,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 民眾如有任何檢舉逃漏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銷售稅股 黃冠誌 電話:(04)8332100轉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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