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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講習會
南區國稅局_講習會
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2025-02-20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此兩種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如欲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及符合適用規定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其113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自114年2月起至5月底止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認定;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另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欲申請專案認定者,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13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投資抵減,應注意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 (聯絡人:營所稅組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2025-02-19
個人提供自有停車位予共享業者透過雲端管理模式取得約定比例之分潤收入屬於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都會區臨時停車不易,個人分享自有停車位部分時段給雲端管理業者的會員使用,由會員透過線上預約臨時停車,該等車位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車位主)取得雲端管理業者給付租金或分潤收入,均屬車位主之租賃所得,得減除必要損費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雲端管理停車位是在共享經濟興起下,由雲端管理業者結合有臨時停車需求的註冊會員及車位主自有車位部分使用時段,透過業者開發的APP軟體媒合預約臨時停車需求與供給,依現行車位主提供共享車位與業者合作模式有三種:(一)每月收取固定租金、(二)依約定收取停車費一定比例的分潤收入及(三)兼採上述(一)及(二)等模式;透過業者建置的相關設備(如:智慧地鎖、遙控系統等)及雲端管理APP軟體,提供給下載程式的註冊會員使用,並以線上付款方式收取停車費用,及依合作模式給付報酬予車位主。究其經濟實質,車位主不論取得固定租金或依約定比例之分潤收入,所得類別均為租賃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租賃所得之課稅規定,得以取得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計算稅額。前述租出財產若屬建物附屬車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得減除該固定資產之折舊、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該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如未能提具相關損費之確實證據者,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計算必要損費及課稅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車位主甲君與雲端管理業者約定,以其自有車位部分使用時段提供業者媒合臨停需求者使用,並按停車費收取一定比例之分潤收入,全年取得金額為188,000元,因該車位為建物附屬車位,甲君未能自行舉證相關必要費用,乃依財政部頒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按該租賃收入之43%為必要費用計算租賃所得為107,160元(租賃收入188,000元-必要費用188,000元×43%)。 該局呼籲,個人將自有停車位部分使用時段提供雲端管理業者媒合臨時停車需求所獲取的租賃所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該車位為建物附屬車位且個人未能自行舉證必要費用者,可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推計相關的損費,請車位主留意,以維權益;又利用自有車位閒置時段透過前述雲端管理業者媒合供他人臨停使用,除發揮共享經濟財產充分運用之效,也增加車位主一筆收益,對於交通及環保都會產生改善之效,好處多多。民眾如有相關稅務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服務人員,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洪股長;電話(02)2502-4181分機3100)
2025-02-19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說明,消費者購買貨物結帳時,營業人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買定價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電視機,商家額外收取運費500元及安裝費1,000元,則該商家應將運費及安裝費一併列入銷售額,開立銷售金額31,500元之統一發票。該局再舉例說明,乙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500元,因不符該網站所定消費1,000元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7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金額總計57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銷售金額57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法受罰;也提醒消費者,留意發票上記載之消費金額是否包括額外加收之費用,以確保個人權益。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2025-02-18
公司申報盈虧互抵,應將規定之各期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抵減虧損數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抵減當年度純益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符合規定之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應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抵減當年度純益額;其申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有差異而補徵稅款,應另依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之2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依前述規定申報盈虧互抵,應將各該期下列規定之所得額,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扣除: 一、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 二、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減除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且損失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者,該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係110年度核定之虧損150萬元(即核定課稅所得額-150萬元),惟查甲公司110年度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營業發生損失,並領取政府補助款200萬元,該補助收入雖依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免納所得稅,但依前揭規定,甲公司自111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10年度虧損金額時,該免納所得稅之補助收入應先抵減110年核定虧損。案經重新計算110年度已無虧損可供111年度扣除,爰核定111年度准予虧損扣除之金額為0元,調增課稅所得額150萬元,並補徵稅額30萬元(150萬元×稅率20%)及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盈虧互抵,應注意虧損年度是否有應先抵減核定虧損之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避免因申報錯誤而發生需補徵稅款及加計利息之情形。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2025-02-18
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留意認列時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認列時點。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第2款及第5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並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其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又依公司法第89條、第211條及破產法相關規定,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公司法第282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外,應即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法院准予裁定宣告破產後,即由選任破產管理人執行後續破產程序,法院於接到破產管理人提出之最後分配完結之報告後,應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爰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於法院裁定破產程序終結時,方得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因投資乙公司破產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5億元,雖甲公司已提示法院裁定公告文件,惟查該公告文件內容,係乙公司破產管理人作成第1次分配表經法院認可之裁定公告,而非破產管理人提出之最後分配完結報告並經法院破產終結之裁定,依前開規定,尚不得認列為111年度之投資損失,案經該局剔除所列報之投資損失,補徵稅款1億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特別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2025-02-18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究竟應以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抑或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係以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該房地之時點判斷。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及108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如該房地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即新制),若該房地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則僅就房屋部分依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即舊制),但繼承或受遺贈之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也可選擇就房地交易所得採新制申報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3月繼承母親生前買入供出租使用之房地,嗣於113年5月出售,如該房地係其母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則甲君僅須就其房屋之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又如其母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該房地,則甲君應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不動產倘適用舊制課稅者,應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份時辦理結算申報,若適用新制者,則不論交易盈虧、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等相關資料文件,辦理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2025-02-18
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支付價金,贈與稅計算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支付價金,其贈與金額以該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該局說明,父母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支付投標保證金,得標後所繳保證金抵繳價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贈與之標的為該不動產;其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依同法第1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度以兒子乙君名義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投標,以總價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購買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並逕為代付投標保證金500萬元(得標後抵繳價款)及部分標購價金3,500萬元,餘款2,000萬元則由乙君自行貸款繳付。該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8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600萬元,則贈與金額為1,600萬元〔(1,800萬元+600萬元)×(500萬元+3,500萬元)/6,000萬元〕,贈與稅額為135.6萬元〔(1,6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以子女名義標購國有不動產並代繳價款者,應於取得產權移轉證明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漏未申報及繳納稅款者,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
2025-02-18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惟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消費者對於網路購物之依賴程度持續提高,又因電子商務蓬勃發展,許多個人賣家為賺取收入,紛紛透過蝦皮、Yahoo、PChome、露天等網路平臺,或自行架設網站、開發App,或運用Facebook、Line等社群(通訊)軟體銷售貨物或勞務,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上開個人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行為,其當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賺取收入,向A網路平臺申請註冊成為賣家,自114年1月起開始透過A網路平臺賣場銷售服飾,該月份全月銷售額共8萬元,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然而甲君賣場生意興隆,於同年2月1日至2月15日間銷售額已成長至15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甲君應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個人賣家如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自行檢視銷售額,如果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依規定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2025-02-18
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款,可使用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線上繳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如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可持國稅局開立之「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並掃描繳款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線上繳稅。 該局說明,上開繳款書除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四大便利商店(應繳金額3萬元以下案件)繳納或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民眾只要於繳納截止日前,持具備行動上網功能的手機,掃描繳款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即可使用信用卡或轉帳等方式進行線上繳稅,不必親自到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繳納,省時又省力。 該局指出,近日有民眾致電表示因逾期未繳納112年度綜合所得稅,遭該局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臨櫃取得繳款書未當場繳納,惟於繳納截止日前 ,因無法撥空親自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詢問是否有更便利的繳納方式?經該局輔導可用手機掃描繳款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財政部Pay Tax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頁自動帶入繳款資訊後,即可使用信用卡或轉帳等方式完成繳納稅款程序。 該局呼籲若欲使用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線上繳稅,請留意於繳款書上所載之「繳納截止日」前辦理,快速又便利。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80)
2025-02-18
企業舉辦年終尾牙、春酒聚餐及抽獎活動等支出,請注意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企業舉辦年終尾牙或春酒活動之餐費、場地租金、娛樂表演費、主持費或提供抽獎品等,係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提供抽獎活動,發給員工之獎金或獎品,則須依法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企業舉辦尾牙或春酒活動所購買之抽獎獎品,在購入時取得之統一發票所含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企業將其產製或購買供銷售用之貨物轉作抽獎獎品或贈與往來廠商時,如已申報扣抵該貨物之進項稅額,即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企業本身為買受人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員工抽中之獎金或獎品,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企業於給付員工時,應依相關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1台除濕機作為尾牙抽獎品,購買價格新臺幣(下同)27,300元(含稅),該筆進貨統一發票所載進項稅額1,300元,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將該獎品贈送A員工時,亦免視為銷售貨物及免開立統一發票;惟甲公司應就該獎品為A員工之中獎所得27,300元,扣繳稅款2,730元(27,300元×扣繳率10%)及申報扣繳憑單。另甲公司將原購買供銷售用之1台高階掃地機器人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應於貨物轉贈B員工時,以甲公司為買受人,按時價3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就B員工之中獎所得30,000元,扣繳稅款3,000元(30,000元×扣繳率10%)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企業如誤將尾牙或春酒等活動相關支出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員工中獎之獎金或獎品漏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扣繳憑單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2011)
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5-02-17
個人如有符合112年度受控外國企業(CFC)的營利所得,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者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 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該個人應按其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併同其他海外所得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於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CFC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個人於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期限內,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基本稅額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並檢附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等書表。 該局特別指出,112年度為實施CFC制度的首年,該局為期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揭露或誠實申報CFC營利所得,利用所蒐集資料研判分析,掌握應揭露或應申報CFC所得的個人名單,再與112年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書揭露或申報情形進行比對分析,挑選有從事海外投資但無申報CFC營利所得或揭露相關資訊的個人,於113年11月寄發輔導函,輔導補報CFC營利所得或補揭露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該局舉例,受輔導對象中的甲君,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甲君接獲該局寄發的輔導函後,自行就其本人與配偶於112年12月31日分別持有CFC公司股份9%及50%,自動補報CFC營利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1,100餘萬元,及自動向公庫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合計130餘萬元。 該局補充,依規定申報戶任一成員 (包括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或間接持有1家以上 CFC者,每位成員均應於申報時填報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該局寄發前揭輔導函後,已成功輔導多案納稅義務人補正CFC應揭露事證及應檢附書表文件,刻就個人CFC營利所得申報案件及自行蒐集的課稅資料,辦理112年度個人CFC案件的選案查核。 該局呼籲,民眾112年度如有前揭應申報CFC營利所得,而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或已如期申報,惟經自行檢視有短漏報CFC營利所得情形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的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完成自動補報補繳,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的規定。如仍有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查詢相關法令及下載申報書表,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2025-02-14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作業,申請期限至114年3月17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符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規定的適用對象及條件,國稅局將主動試算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或應退)稅額,於今(114)年4月25日以前,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不適用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或申請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的郵寄地址,除了可以採用網路申辦外,也可以書面方式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所需文件、憑證及申請期間如附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一旦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毋需再逐年申請,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等表單,納稅義務人應於報稅期間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另自114年3月18日起不再受理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一經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將無法申請恢復適用。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於上班期間向所屬國稅局詢問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10
2025-02-13
113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申請分開提供或扣除額資料申請不提供,申請期限至114年3月17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民眾如因考量個人隱私,不希望他人查詢其個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期間自本(114)年2月15日起至3月17日止,請民眾多加留意。 該局說明,國稅局提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民眾可申請分開提供或「扣除額資料」申請不提供,相關申請項目及條件如附表1。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除了可以採用網路申辦外,也可以書面方式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所需文件、憑證及應填載事項如附表2。 該局提醒,為免除逐年申請的不便,民眾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不提供扣除額資料,於申請核准後,以後年度免再逐年申請。另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電子報稅系統首頁上勾選「分居」欄項者,其本人與配偶的113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會分開提供,不需再做申請。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於上班期間向戶籍地國稅局詢問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10
2025-02-06
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並以所有權登記日為取得日計算持有期間,預售屋持有期間不可併計。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9年5月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房地買賣契約書,買賣總價金為1,035萬元,交屋時結算有工程折讓款145萬元,實際付款金額為890萬元,甲君並於112年8月完成房地所有權登記,嗣於113年9月出售該房地,卻列報折價前1,035萬元為取得成本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依匯款明細及協議書查獲甲君僅支付折減後價款890萬元,核定取得成本為890萬元,並因虛增取得成本145萬元致短報課稅所得,依持有期間為2年內適用稅率45%,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購入房地後若有減價約定,即使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仍應以實際支付價金為取得成本,若有誤以買賣契約的總價款申報成本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短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違章二股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
2025-02-05
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課稅級距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該局說明,贈與日在11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 1.2,811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811萬元至5,621萬元者,課徵281萬1,000元,加超過2,811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621萬元者,課徵702萬6,000元,加超過5,621萬元部分之20% 速算公式如附表。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60
2025-02-05
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如果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應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外籍人士符合境內居住者規定,應於114年5月1日起至6月2日的所得稅申報期間內,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的國稅局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減除其本人、配偶及符合下列規定的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97,000元;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145,500元: (一)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30
2025-02-05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繳納期間因應農曆春節改訂,請依限繳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第4季及114年1月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114年1月28日至2月1日),改訂為114年2月14日至2月23日止,請營業人依限繳納。 該局說明,目前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稅方式,除可持現金及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亦可使用電子支付帳戶、自動櫃員機(ATM)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稅款,按季查定課徵之營業人還可辦理存款帳戶長期約定轉帳方式繳納稅款,只要申請一次,往後皆可使用。 該局特別呼籲,收到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時,請於繳納期限114年2月23日前繳納稅款,以免逾期繳納,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負擔。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
2025-02-04
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注意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惟查虧損發生年度(108年)核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4百萬元應先予抵減,案經該局重新核定甲公司准予扣除虧損餘額為6百萬元,予以調整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112年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前10年各期虧損扣除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計算前10年虧損扣除金額,以免發生溢抵致生補稅及加計利息情事。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320
2025-02-04
檢舉房東短漏報租賃所得應提供具體事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檢舉房東出租房屋,心存僥倖短漏報租賃所得,經國稅局查獲補稅加上處罰,得不償失。 該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度均有選案查核持有多屋之個人房屋租賃所得,透過蒐集承租人申報之扣繳憑單及租金支出歸戶資料等,勾稽個人房東有無短漏報租金收入,必要時將進一步調查資金流向以核實認定租金收入,如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未誠實申報納稅者,除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應提供被檢舉者之姓名、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因此,若要檢舉房東逃漏稅,需敘明房東姓名、租賃房屋坐落地址、租賃期間、每月租金,並提供租賃合約、租金支付證明(匯款紀錄或現金交付簽收單等)或其他有租賃事實之證明文件。 該局也提醒個人房東,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70
2025-01-22
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後,3年內轉售應補繳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如將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000萬元,經查該投資支出係甲公司於111年度購入機器設備供自行生產使用,惟該公司於113年變更營業項目,並將前述購置之機器設備出售,因已不符合前揭實質投資項目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規定,經該局查獲,除剔除補稅外,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5-02-20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注意作業時程及相關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於113年度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專案核准者,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該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且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該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所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進行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申請,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 該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時,應注意相關作業時程及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許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100
2025-02-19
恆春稽徵所辦理【歡慶農民節】租稅宣導活動,邀請您來逗熱鬧!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配合恆春鎮農會舉辦「中華民國114年恆春鎮各界慶祝農民節大會」,於114年3月7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在恆春鎮洋蔥檢驗場(屏東縣恆春鎮省北路185號)辦理「歡慶農民節」租稅宣導活動,歡迎鄉親踴躍前往共襄盛舉。 該所進一步說明,活動當日現場提供國稅諮詢、協助民眾下載「統一發票兌獎APP」及申辦手機條碼等服務,也可參與租稅小遊戲獲得宣導品;此外,民眾只要捐出114年1-3月期消費金額新臺幣10元(含)以上之雲端發票2-5張(紙本發票張數兩倍),可兌換價值不等之宣導品1份,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活動當日募集之發票將會全數捐贈公益團體,歡迎大家一起來捐發票送愛心,詳情請洽08-8892484分機207倪小姐。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洪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200
2025-02-18
安南稽徵所2/22於安南區頂安里保山宮辦理租稅宣導活動!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2月22日(星期六)上午7時至10時,在安南區頂安里保山宮廣場設置行動服務站,提供稅務諮詢,活動當日下載統一發票兌獎APP、正確填答租稅常識問卷即送好禮,民眾捐贈114年1-2月(期)、金額10元以上且未載有統一編號之雲端發票(紙本張數加倍),即可兌換宣導品1份,捐越多換越好唷,數量有限,換完為止! 活動地點:保山宮廣場(臺南市安南區怡安路一段385巷46號) 活動時間:2月22日(星期六)上午7時至10時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林股長 聯絡電話:06-2467780分機400
2025-02-14
中華電信臺南營運處開出2張雲端發票專屬百萬元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113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已於114年1月25日開獎,其轄內中華電信臺南營運處幸運開出2張100萬元雲端發票專屬獎,恭喜中獎民眾哦! 該分局說明,113年11-12月期中獎統一發票領獎期間自114年2月6日起至114年5月5日止,中獎民眾記得於期限內領獎,另鼓勵民眾將自來水、電力、瓦斯、電信業等公用事業開立的雲端發票歸戶至手機條碼儲存發票並設定領獎帳戶,中獎獎金不漏接。 該分局提醒,民眾購物消費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還可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中奬機會,將各種載具(如信用卡、悠遊卡、iCash、一卡通、各店家的會員卡等)歸戶至手機條碼及設定領獎帳戶,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可透過該APP自動對獎,中獎獎金自動匯入領獎帳戶,省時又便利。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 李課長 聯絡電話:(06)2220961分機400
2025-02-14
營利事業汰換車輛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 應列為成本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
營利事業汰換老舊車輛,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非屬所得性質,應於申請年度列為資產成本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新車,如於購買當年度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資產成本之減項。如於購買之次年度始申請退還者,則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月1日新購大貨車1輛並報廢老舊大貨車,新車取得成本為480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80萬元,並於當年度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萬元,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新車帳面價值440萬元(取得成本480萬元-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萬元)扣除預估殘值80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計算每年應提列折舊費用72萬元【(帳面價值440萬元-預估殘值80萬元)÷耐用年限5年】,惟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退還貨物稅稅款40萬元入帳,即未列為新購大貨車成本減項,仍列報折舊費用80萬元,致虛列折舊費用8萬元,除補徵稅額,並遭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車輛汰舊換新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注意相關列帳規定,以免因虛增折舊費用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蔣股長 06-2298128
2025-02-14
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須繳清全部欠稅始得申請退還擔保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或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經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如提供相當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因為所提供之財產擔保,係就欠繳稅款及罰鍰提供之擔保,為確實達成稅捐保全目的,應俟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後,始得返還該項擔保品。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欠繳已確定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150萬餘元而被限制出境,嗣後甲君急欲出國洽公,一時之間無法繳清稅捐,因此提供相當的財產擔保後,經該局同意並解除其出境限制。甲君回國後欲申請退還擔保品,就必須繳清全部欠稅金額150萬餘元,始得退還;另第三人代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提供相當擔保者,仍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若滯欠的稅捐已確定,應儘速完成繳納,以避免提供之擔保品被行使質權或拍賣,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 06-2298111
2025-02-13
報稅小確幸!減稅超有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財政部於去年底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較112年度增加8,000元,今(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倘申報戶所需費用總額(即21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免予課稅。 此外,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等均有調高,說明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免稅額:由9.2萬元調高至9.7萬元;滿70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由13.8萬元調高至14.55萬元。 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由12.4萬元調高至13.1萬元,有配偶者,由24.8萬元調高至26.2萬元。 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0.7萬元調高至21.8萬元。 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亦按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調整。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由670萬元調高至750萬元;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由3,330萬元調高至3,740萬元。 (二)修正幼兒學前及房租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擴大至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 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每一申報戶扣除上限調高至18萬元,原則限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並訂定排富規定。 該分局籲請民眾注意113年每人基本生活費及各項扣除額等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林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400
2025-02-13
稅務有爭議,請找納保官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為落實徵納雙方實質地位平等,保障納稅者權利,該所有配置納保官,服務轄區內包含民雄鄉、竹崎鄉、新港鄉、溪口鄉、大林鎮和梅山鄉等鄉鎮的納稅者。鄉親如遇到國稅法令適用疑義、稅捐爭議案件,認為權益受損害時,可向納保官尋求諮詢與協助,納保官將致力於納稅者與稽徵機關之間溝通協調,為納稅者把關。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者可透過書面、言詞、網路、電話或傳真等多元管道提出申請,如欲獲得納保法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sa.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該專區同時提供線上申請、線上進度查詢及列印書面申請書表等,可減少往返機關的時間,提供便民的服務。 如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蔡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分機400
2025-02-12
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之優惠原適用至113年12月31日即截止,惟政府為落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促進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財政部爰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規定,將購買前揭2種車輛得免徵貨物稅之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止。 該所另特別提醒,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5年內,汽車所有人如有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二股劉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500
2025-02-11
善化五洲加油站及南科7-11P8門市開出統一發票大獎,新營國稅局分局長張貼紅榜慶賀
為恭賀善化區五洲加油站及南科7-11P8門市於113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分別開出特獎200萬元及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分局長楊政芬特地至開立獎項營業店家張貼紅榜慶賀,與店家和消費民眾一起沾沾喜氣。 該分局表示,2位中獎幸運兒,只花了80元加油及78元購買泡麵,就受財神爺眷顧,幸運對中特獎及雲端發票百萬專屬獎,提醒民眾消費時,多使用載具儲存發票,除可以對統一發票一般獎項外,還可對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萬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245萬組等獎項,中獎機會多更多。 該分局特別呼籲,為避免發票遺失或漏未對獎,民眾只要設定領獎帳戶,獎金還會自動匯入,不僅能省下千分之4印花稅,也不需要特地至指定機構領獎,省時、節稅又便利,好處多多唷!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郭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轉分機400
北區國稅局-講習會
2024-12-12
【大溪稽徵所】114年12月19日舉辦「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法令暨扣繳及非扣繳申報講習會」租稅教育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 (一)為使轄區扣繳義務人瞭解所得稅扣繳憑單新修正法令暨申報相關規定及實務,並提醒申報時應注意事項。 (二)輔導扣繳義務人正確扣(免)繳憑單填發方式,另加強宣導採用網路申報方式。 (三)適時宣導當前重要稅政、稅制及社會關注之稅務事項,提醒民眾維護自身權益,建立徵納雙方之共識,以提升民眾納稅意願。 二、講習時間:114年12月19日(星期四)上午08:50至11:30。 三、講習地點:本所4樓辦公室(桃園市大溪區公園路16號4樓)。 四、講習對象:本轄各執行業務負責人、會計人員、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業務代理人及一般納稅義務人。 五、課程內容: 08:50~09:00 報到(推廣統一發票APP、播放納保及政風等宣導影片 09:00~09:50 綜合所得稅新頒法令函釋介紹 09:50~09:55 休息 09:55~10:25 申報資料收件及系統操作說明 10:26~10:55 扣繳常見錯誤樣態 11:00~11:30 房屋稅2.0
2024-12-10
【汐止稽徵所】114年1月3日舉辦「114年度國稅開講(系列一)講習會」
一、講習時間:114年1月3日(星期五)上午9時20分至12時30分。 二、講習地點:本所10樓會議室(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268號10樓) 三、課程內容: 09:20 ~ 09:30 報到 09:30 ~ 10:30 「扣繳報得好、申報沒煩惱」 綜合所得稅扣繳申報實務及申報軟體操作 10:30 ~ 11:00 營業稅、貨物菸酒稅簡介及營業人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電子發票資訊規定 11:00 ~ 11:30 個人CFC制度 11: 30 ~ 12 : 0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12: 00 ~ 12: 30 房屋稅差別稅率2.0(囤房稅)介紹
2024-11-12
【板橋分局】113年12月20日辦理「113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實務暨房屋稅差別稅率2.0講習會」
一、講習目的:為輔導營利事業單位及一般納稅義務人,使其熟知綜所稅扣繳憑單申報相關規定及申報實務,並說明常見漏未申報或易犯申報錯誤案例,同時藉由跨機關合作,增進納稅義務人深入了解當前重要稅政、稅制、社會關注之稅務議題,建構健全之租稅環境,提升民眾納稅意願及稽徵效率。 二、講習時間:113年12月20日(星期五) 08:40-11:50 三、講習地點: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8號4樓第二會議室 四、講習時程表 08:40-09:00 報到及租稅宣導 09:00-09:50 扣(免)繳法令及申報實務 10:00-10:50 扣(免)繳憑單網路申報實務 11:00-11:50 房屋稅差別稅率2.0
南區國稅局_講習會
2025-02-10
嘉義市分局114年3月14日「國地稅稅務法令講習會」
08:40-09:00 報到(反詐騙及雲端發票宣導) 09:00-09:50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法令介紹 10:00-10:50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法令與實務(含優化扣繳制度) 11:00-11:50 房屋稅2.0新制介紹
2024-11-22
屏東分局 113年11月26日「113年度執行業務者稅務法令」行動e教室講習會
主辦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報名方式:無需報名,採線上觀看 直播時間:113年11月26日(星期二)上午10時00分至11時00分。 直播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iTFfiwN0ow 上課講義:請於上課前1日起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下載。(首頁/常用服務專區/講習會講義/屏東分局113年11月26日「113年度執行業務者稅務法令」行動e教室下載)。
2024-05-06
嘉義縣分局113年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暨扣繳講習會(行動e教室)
講習會講義於下列網址,點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首頁 / 常用服務專區 / 講習會講義 課程: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實務 網址:https://www.youtube.com/live/Z33N7yg3sU0?si=GUzh2Mv2RWfz2OXX 課程:扣繳申報實務 網址:https://www.youtube.com/live/C2bcVq382iA?si=gzZzq_96PWlWtY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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