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縣新營市王小姐問:繼父母得否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按規定減除該受扶養親屬的免稅額77,000元(96年度)。其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前列所稱「直系尊親屬」,包含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直系姻親尊親屬在內,而繼父母在民法上屬納稅義務人的直系姻親尊親屬,因此,納稅義務人若申報扶養繼父母,並符合上述規定時,得減除繼父母的免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陳小姐來電詢問,其父親去年度再婚,可否申報扶養父親之再婚配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該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其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所規定直系尊親屬,包含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直系姻親尊親屬在內,而繼父母在民法上屬納稅義務人之直系姻親尊親屬。因此,納稅義務人若申報扶養繼父母,並符合上述規定時,得減除繼父母之免稅額,若繼父母年滿70歲以上時,免稅額增加50%。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列報受扶養親屬時,除了免稅額得減除外,應注意受扶養親屬是否有所得,若有所得(列如: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租賃所得等),須將該等所得一併列報,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結算申報。
宜蘭市劉小姐詢問:父母親已請領老人津貼,每年是否仍可被子女列報為扶養親屬?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的直系尊親屬,領取政府發給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或老年農民津貼,係屬政府的贈與,依法可免納所得稅,且仍可被列報為扶養親屬。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個人除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外,其他因贈與而取得的收入或財產,都可免納所得稅,因此領取政府發給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或老年農民津貼,皆屬政府的贈與,當然也不例外;至於列報扶養親屬的條件,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而來,並不受領取何種性質收入影響,因此直系尊親屬領取政府發給的敬老津貼或老農津貼,並不會喪失被扶養的資格。
問:20歲以上『其他親屬』可否申報為扶養對象?
答: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可以扶養年滿20歲以上仍在校就學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但是如果扶養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則只限於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而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以由納稅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故被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若已滿20歲,雖仍在學,還是不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有關綜合所得稅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時,統一編號欄應如何填寫。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屬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將該證號填註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無統一證號者,第1位數填9,第2位到第7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數字,第8位到第10位空白。 舉例說明,如西元1925年3月30日出生,應填寫為:「9250330」。該局提醒民眾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即將到來,如有任何申報之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目前兩岸往來及通婚頻繁,有關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的免稅額時所應檢附的證明文件,該局特別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具的證明文件:
(一)居民身分證影本。
(二)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申報扶養大陸地區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應檢具的證明文件:
(一)在學證明: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及期間等項目。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無法工作的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述證明文件係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納稅義務人每年逐次取得有關的公證書後,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另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受扶養親屬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的填寫方式,大陸地區人民如果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應填寫該證號,如果沒有統一證號者,第1位填9,第2位至第7位填寫受扶養親屬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2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例如:西元1975年5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9750527)請民眾多加配合,以便能順利申報並方便稽徵機關據以核認。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陳先生詢問,其去年年底於大賣場購物,取得之統一發票中了20萬元獎金,於銀行領獎時只實領16萬元,被扣繳了4萬元,可否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還?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取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仟元者,免予扣繳,超過2仟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繳20%稅款完稅,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所以陳先生之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抵繳應納稅款或申報退還。
高雄市某公司會計小姐詢問,該公司員工於工作時發生職災,經調解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給付之補償金是否為免稅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在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另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其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及財政部88年8月11日台財稅第881933640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司於墊付上述補償金後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勞工保險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所取得之數額應列報公司之其他收入,另支出費用部分如符合上開規定,依法免列報該名員工所得並應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項規定列為公司其他費用
高雄市李小姐問:我弟弟今年25歲,去(98)年6月剛從某研究所畢業,惟本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列報扶養,是否可以增列申報渠為扶養親屬?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65年8月9日台財稅第35327號函釋,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而於年度中畢業者,其扶養期間雖不滿一年,仍可按全年之扶養親屬寬減額扣除。所以,李小姐應儘快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第二次補申報手續並提示其弟98年度在學資料以供查核,惟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時,亦應辦理合併申報。【#33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列報符合法定扶養要件之其他親屬,得列報其免稅額、列舉扣除額(僅得扣除捐贈、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但不得扣除保險費、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僅得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但不得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