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易」(即電子商務)是一種新興的銷售(交易)型態,也可以說是一種在實體通路外新增的銷售通路,或許有它不同的附加價值,但是目前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歐盟及美國等對於此種交易行為,都是採取維持與實體通路相同課稅規定之原則,我國的「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亦依循本項原則所訂定。所以,對於網路交易行為課徵稅負除了是基於維護租稅公平考量外,也是未來不可避免的趨勢。
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於94年5月5日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的內容都是建構在現行租稅法律規範架構下,主要是為了維持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銷售行為與透過網路銷售行為間的租稅衡平,並未有創設或增加任何人民租稅負擔的情形。就營業稅而言,如甲營業人開設實體商店銷售A商品,均已依法報繳稅捐,而乙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相同商品即可不必課稅,則勢必造成對甲營業人的不公平現象。所以,財政部主要就是為了維護租稅公平性及中立性才發布該項規範。
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必須課稅的範圍。
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所銷售的二手商品,是透過各種管道收購而來,利用賺取差價作為利潤者,就符合上面的課稅構成要件,也就是說這種行為必須課稅。
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的網路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稅籍登記。因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貨物新臺幣(下同)10萬元、勞務5萬元】,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而網路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每個月在網站銷售額未達到起徵點,暫時可以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起徵點,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如果在網路上拍賣的商品結標後買方棄標,或者因為買方討價還價而降價出售時,網路賣家必須對此部分資料舉證,例如網頁上的評價資料、拍賣網站出具證明或匯款資料等均可,基於覈實課稅原則,只要營業人能提出證明,國稅局會扣除此部分銷售額。
網路交易具有具體交易資料,國稅局應該要依據具體交易資料課稅,因此,如果網路賣家的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是可以要求國稅局調整,但是如果在稅單核發後才提出,就必須依循更正程序辦理。
財政部僅將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交易業者納入課稅範圍,主要就是考量如果此部分不課稅,對於銷售相同商品的實體商店會形成稅負上的不公平。況且,我國營業稅是對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課稅,尚不問其銷售通路為何,因此,對於實體通路業者及網路交易業者採取相同課稅標準,是符合租稅公平原則的。
境內買家向境外購物網站購物,貨物以空運快遞或進口郵包等方式運送至境內,就屬於進口貨物的範疇,基於加速通關及簡化行政作業,現行稅法規定允許關稅完稅價格在2,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但是如果進口貨物關稅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就必須課徵營業稅。
如果境外購物網站的網路賣家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該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給境內買家,屬於進口貨物,依稅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境內買家)就是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應納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因應境外高人氣購物網站興起而衍生的「代購代付」平臺業者,主要是接受境內買家委託,向境外購物網站購買並進口貨物,該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提供代購商品及代付貨款服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購物網站的規模愈大,商品愈多,消費者不易找到自己想要的商品,新興行業「導購網站」即因應而生。導購網站本身並不提供商品販售,而是將有意購買的消費者引導至賣方網站,並提供比價機制,目的就是要促成交易,如有成交,導購網站業者再向賣家收取手續費(服務費)。該導購網站業者媒介買家與賣家間的交易行為,並收取代價,是屬於營業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一)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於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www.etax.nat.gov.tw)線上列印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款書)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營業稅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二)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購買之電子勞務如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但如該營業人為兼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免稅貨物或勞務者 ,則應於申報該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時,自行填入購買國外勞務欄項,依比例計算報繳營業稅,不必另外以408繳款書繳納。
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及第6條規定,該境外網站業者雖於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但仍為我國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及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其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境內自然人免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