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
營業收入申報-完工比例法
一、法律規定
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
- 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
- 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
- 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
(查核準則第24條第1項)
但準則未規定一年內工程可否採用完工百分比法,此可回歸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收入第二十七條規定,若建造合約之結果可以可靠估計時,與該建造合約有關之合約收入及合約成本,應於報導期間結束日參照合約活動之完成程度,分別認列為收入及成本(通常稱為完工百分比法)。
若非屬營建業,只要係承攬工程合約,只要可以合理估計收入及成本,即可採用完工比例法。所以既使工程期不到一年,只要公司能可靠估計收入及成本,就可以採用完工百分比法作為會計處理原則。
二、完工的定義
完工的定義: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
- 原則: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
- 例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
- 屬承造建築物工程者,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
- 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 完工日並非驗收完工核發驗收證明書才認收入(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1667號判決)
- 完工後變更工程重新議價視為新工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24條所稱「完工」一詞,係指「實際完工」而言,營建工程於實際完工之後,倘有變更工程並重新議價情事者,該項變更工程應視為新工程,適用上開準則規定辦理。(財政部60.3.3台財稅第31497號函)
三、實作程序
採完工比例法之營造業,其對外承包工程,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予委託人, 並列為預收工程款,結算申報時:
- 以預計工程總收入乘以截至年底之完工比例,減除截至上年底已認列之工程收入,其差額即為本期應認列之工程收入。
- 本期認列之工程收入與預收工程款開立發票之金額二者並非ㄧ致,因此在結算申報書損益計算表中之營業收入調節表中,應分別作下列表達:
- 預收工程款:結算申報時應將已開立統一發票之預收工程款(即資產負債表中之預收工程款科目餘額)填入本期預收款項下作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減項,並將上期已開立統一發票之預收工程款(即期初之預收工程款科目餘額)填入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項下作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加項。
- 依完工比例法認列工程收入金額:依完工比例計算而得之工程收入,在未完工年度將其以「依完工比例法認列工程收入」項目作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加項 在完工年度將截至上年年底本工程累積已依完工比例法認列工程收, 入作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減項。
- 預收工程款科目於工程完工結案年度時,與「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已實現 損益」二科目對沖,結束該工程之相關實帳戶。
四、計算損益應注意事項
- 施工期間物價指數調整或彌補供料上漲所補償款,可於完工年度調整。
- 應檢視預估總成本是否合理?施工期間若有非正常理由(建築師等證明文件)不得任意調整。
- 應注意估計至完工時尚應需投入成本正確性。
- 選擇完工百分比法之計算,是否符合查核準則規定?上下期應一致?計算式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