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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營業收入申報-成本回收法

一、法律規定

營造業對外承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

  1. 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
  2. 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
  3. 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

(查核準則第24條第1項)

二、實作程序

營造業對外承包工程應依其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不同情況分別於「依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或「收款時」開立發票,並列為預收工程款。

  1. 在工程未完工年度:已開立統一發票之工程收入列為預收工程款,於資產負債表中作為流動負債 於結算申報書之營業收入調節表中作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減,項。
  2. 在工程完工年度:將本工程有關之預收工程款作為營業收入調節表中之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加項,並估列本工程尚未收款部分(即權責已發生但發票尚未開立部分),以應收尚未開立發票金額作為營業收入調節表中之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加項,方可正確表達營業收入。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採採成本回收法計算工程損益,其承包工程之工期有跨年度者,其管理費用應於費用發生之年度列報,不得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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