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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 外僑薪資所得扣繳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薪資所得,得視全月給付總額按18%或6%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另須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該局說明,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業於9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非屬政府派駐國外之工作人員,自98年1月1日起,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之稅款;如超過者,則按給付額扣取20%之稅款。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雇用外籍員工給付薪資,應按其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分別適用不同的扣繳規定。扣繳義務人可依外僑來我國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若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規定扣繳。若依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居留未滿183天,即應按「非居住者」扣繳。至外籍員工原經核准在華居留可滿183天,扣繳單位並已依「居住者」方式扣繳,俟後因其他因素致外籍員工未能在華居留滿183天者,應就「非居住者」扣繳率計算扣繳稅額,並補繳差額。

該局舉例說明:
一、泰國籍A君經仲介來臺擔任建築工,依聘僱契約及居留證所定在臺居留期間為95年4月1日至98年3月31日,則A君95、96、97年度均屬我國「居住者」,98年度核准在臺居留僅90天,屬「非居住者」,又其每月工資為17,280元,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17,280元之1.5倍(17,280元×1.5=25,920元)以下,自98年1月起,每月應按6%扣繳率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同時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

二、美國籍B君經派赴臺灣擔任美商在臺分公司經理,居留臺灣期間為95年4月1日至98年3月31日,則B君95、96、97年度均屬「居住者」,98年度核准在臺居留僅90天,屬「非居住者」,又其每月薪資150,000元,自98年1月起,每月應按20%扣繳率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同時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

三、英國籍C君於核准在臺灣補習班擔任英語教師,核准工作期間自98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每月薪資60,000元。扣繳單位自98年2月份起就其全月薪資按「居住者」身分,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惟C君因個人因素提早於98年3月31日解約,是以應補繳原扣繳率與其「非居住者」稅率20%之差額。


非居住者薪資所得之扣繳率修正為18%。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自99年1月1日起非居住者薪資所得的扣繳率由20%修正為18%,扣繳單位於給付薪資時應特別注意,以免溢扣繳稅款。該局進一步說明,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於98年10月28日修正,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現為17,280元)1.5倍者(即25,920元),其扣繳率自99年1月1日起修正為18%,至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未達25,920元者仍維持6%的扣繳率。又為配合扣繳率修正,財政部亦同步修訂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扣繳單位於繳納扣繳稅款時,請就近向該局任一分局、稽徵所索取新格式填寫及繳稅,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列印條碼化繳款書。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上述規定,以免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後尚需辦理更正,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 (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王亦宏,電話:04-23051111轉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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