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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運銷國外( B) 之代工費 (G5 報單,統計方式 06,海關不列 入交查總額) |
成品運銷國外 B | |
是否適用零稅率 | 是 | 是 |
申報外銷方式 |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 式:2) |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 式:1) |
申報銷售額 | 代工收入 | 代銷價格全額 |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 外匯證明文件或外匯收入款 憑證影本 | 1.國外(A) 委託甲之證明文件 2.成品運送出口證明 |
財政部函釋規定 | 財政部 83/08/24 台財稅第 831607203 號 財政部 85/07/24 台財稅第 85191232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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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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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國內廠商(以下簡稱甲方)接受國外客戶(以下簡稱國外(A)方)委託,就國外(A)方提供之原料加工後,依國外(A)方指示將加工後之貨物運交國外、國內廠商(以下簡稱國外(B)、乙方),再由國外(B)、乙方匯付貨款予國外(A)方,國外(A)A方再支付加工費予甲方之交易型態,則甲方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乙案。
說明:二、甲方就國外(A)方提供之原料加工後,依國外(A)方指示將加工後之貨物運交B、乙方,如經查明甲方係受國外(A)方之委託,則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5款規定,係屬甲方銷售國外(A)方委託代銷之貨物,應視為甲方之銷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合約規定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三、至甲方提供加工勞務之產品如係在國外使用,則屬甲方銷售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所收取之加工費收入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可適用零稅率;惟如該產品係在國內使用,則尚無上開零稅率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5/07/24台財稅第851912320號函)
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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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運送國外廠商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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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運送國內廠商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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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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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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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申報外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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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 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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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應開立發票給乙(5%應稅發票)並於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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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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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銷代銷價格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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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代銷價格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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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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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財政部函釋規定 | 財政部83/08/24台財稅第831607203號、財政部 85/07/24 台財稅第851912320號 | |
備註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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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運送國外廠商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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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運送國內廠商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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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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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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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申報外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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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 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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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應開立發票給乙(5%應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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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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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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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工收入 |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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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財政部函釋規定 | 財政部83/08/24台財稅第831607203號、財政部 85/07/24 台財稅第851912320號、財政部 91.02.20. 臺財稅字第 0910451113 號函 | |
備註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