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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外銷訂單轉給保稅區供應商後直接出貨

圖表十三、外銷訂單轉給保稅區供應商後直接出貨

 

  營業人甲(貿易商) 乙(加工出口區廠商)
是否適用零稅率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 銷方式:2)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 方式:1)
申報銷售額 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 出口報單所載貨價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1.外匯證明文件
2.甲付款證明文件
3.國內、外訂貨文件
4.乙出口報單等相關證 明文件
經海關直接出口免附證 明文件(營細§11)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 75/02/17 台財稅第 7521313 號
財政部 83/05/04 台財稅第 831592151 號
備註

 

主旨:關於免稅出口區之外銷事業接受課稅區廠商轉接之外銷 訂單,並以課稅區廠商名義報關,由免稅出口區輸出者,既係依現行「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辦理,免稅出口區之外銷事業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予課稅區廠商。

說明: 二、經查本案與本部 76/08/31 台財稅第 7623300 號函釋之交易型態尚有不同,又「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係簡化加工出口區廠商銷售货物予課稅區廠商須先辦理進 口報關,再由課稅區廠商於外銷貨物時辦理出口報關之作業而 訂定,故本案應依主旨辦理。
(財政部 87/11/04 台財稅第871972273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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