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
國內之多角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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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貿易商) |
乙(貿易商) |
供應商丙 |
是否適用零稅率 |
是 |
是 |
是 |
申報外銷方式 |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 式:2) |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 (外銷方式:2) |
經海關外銷貨(外銷方 式:1) |
申報銷售額 |
佣金收入(收付差 額) |
佣金收入(收付差 額) |
銷貨收入 |
申報時點 |
收到外匯時 |
丙出口3日內 |
出口時(報關日) |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
- 外匯證明文件
- 甲付款證明文件
- 甲開給乙及乙開給丙之訂貨文件
- 丙開乙及乙開給甲之商業發票
- 丙給 A 之出口報 單等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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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訂貨文件
- 丙開乙之商業發 票
- 丙給 A 出口報單等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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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海關出口免附證 明 文 件 ( 營 細 § 11) |
財政部函釋規定 |
財 政 部 81/09/18 台 財 稅 第 810326956 號
財 政 部 84/10/19 台財稅第 841651421 號 |
備註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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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多角貿易者可按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
國外客戶向本國貿易商(甲)訂購貨物,甲轉向營業人(乙)訂貨,該營業人(乙)復轉向國內供應工廠(丙)訂貨,並委由丙直接出口交與國外客戶之多角貿易型態,營業人(乙)准依本部81年9月18日台財稅第810326956號函規定,將其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至遲於收到國內供應工廠出口單據影本之日起3日內,開立以國外客戶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檢附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如國外客戶與本國貿易商、本國貿易商與營業人(乙)及營業人(乙)與國內供應工廠間之訂貨文件,收付款證明影本及國內供應工廠出口單據影本…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84/10/19台財稅第84165142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