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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先運往國外發貨倉庫,再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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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甲 |
是否適用零稅率 |
是 |
申報外銷方式 |
- 運往國外發貨倉庫時: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式:1)
- 發貨倉庫運往客戶A時:調整營業收入入帳,營業稅免報申報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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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銷售額 |
- 運往國外發貨倉庫時:依出口報關金額申報。
- 發貨倉庫運往客戶A時:調整營業收入入帳,營業稅免報申報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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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
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營細§11) |
財政部函釋規定 |
財政部 78/11/11 台財稅第 780696761 號
財政部 89/04/01 台財稅第 890450962 號 |
備註 |
實際銷售額與申報外銷銷售額不符時,調整營業 收入列帳,免申報差額。
(檢附當地會計師簽證 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 |
貨物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實售額與開立金額不同之處理
營業人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時,開立統一發票,嗣後該貨物自國外發貨倉庫實際銷售時,如與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有出入時,僅須調整營業收入列帳;如實際售價大於原開發票金額時,其差額亦無庸補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統一發票)【財政部 78/11/11 台財稅第 780696761 號函】
貨品輸出至國外設置之發貨倉庫及實際銷售時其銷售額之認定
主旨:核釋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 倉庫及實際銷售時,有關銷售額之認定疑義。
說明:二、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 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 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 認。惟營利事業如係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 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亦可憑該會 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至所稱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格式,惟應 能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及數量、在國外實 際銷售之金額及數量,及上開差額之調整數。【財政部 89/4/1 台財稅第 890450962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