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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適用零稅率營業人應備條件

(營細§11) 營業人依本法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如下:

一、以貨物外銷者,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郵政機構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 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 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為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 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但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 制區內之免稅商店,其售貨單得免填列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四、銷售貨物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 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為海 關核發之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各該事業、工廠或倉庫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五、補充說明:

外銷勞務得以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證明文件影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主旨: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得以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影本,作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說明: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前段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時,應具備之文件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鑒於商業會計法第38條、稅捐稽徵法第11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4條規定,會計憑證應由營業人依規定年限保存,爰規定如主旨,相關證明文件正本由營業人依規定保存並供查核。(財政部89/08/19台財稅第08904552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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