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細§11) 營業人依本法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如下:
一、以貨物外銷者,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郵政機構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 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 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為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 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但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 制區內之免稅商店,其售貨單得免填列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四、銷售貨物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 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為海 關核發之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各該事業、工廠或倉庫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五、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