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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免扣繳稅款,但亦免依限填發單

所得稅法第111 條

違章類型:未依限填報、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
違章主體:

  •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私人團體: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 公(私)營事業:事業負責人。
  • 破產財團:破產管理人。
  • 執行業務者

違章裁罰: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違反第89 條第3項規定,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應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其餘則處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之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1,500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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