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類型:未依限填報、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 違章主體:
違章裁罰: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違反第89 條第3項規定,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應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其餘則處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之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1,500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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