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類型:已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時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已扣未申報)。
違章主體:扣繳義務人 (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執行業務者及給付國外營利事業之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違章裁罰: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 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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