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
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依應扣繳稅額裁罰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
違章類型: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短扣、漏扣)。
違章主體:扣繳義務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執行業務者及給付國外營利事業之
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違章裁罰:
- 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罰鍰。
- 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減免處罰規定: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https://www.high-endrolex.com/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