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給付所得時,負責代扣繳所得稅款並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的人。
事業負責人(所§ 89)
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
執行業務者
營業代理人(所§ 98之1)
給付人
信託受託人(所§ 89之1)
現行所得稅法第89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機關團體之扣繳義務人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由各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機關團體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指定之扣繳義務人;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88/07/08台財稅第88192432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