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個人 CFC 制度精神及兼顧徵納雙方成本,並參照OECD 建議及美國、日本、韓國之立法例,CFC 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CFC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個人得免依 CFC 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計算營利所得:
(一)CFC 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
(二)CFC 當年度盈餘符合微量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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