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
釋例3:透過關係企業內部人持股
釋例三:甲君持有 X 國(低稅負國家)A公司25%股權;同時持有國內丙公司50% 股權,丙公司董事乙君持有A公司20%股權,乙君配偶持有A公司10% 股權
1. 甲君持有丙公司股份 20% 以上→丙公司為甲君之關係企業
2. 乙君為丙公司董事→關係企業內部人→ 乙君及乙君配偶為甲君之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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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君持有 A 公司之股權比率
=直接持有 25% +透過乙君及乙君配偶間接持有30 %(20%+10%)
= 55% ≧ 50%
→ A公司為甲君之 C FC,且直接持股 10% 以上
※ 甲君需按直接持股比率 25% 及持有期間計算 A 公司之 CFC 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