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個人 CFC 制度
個人及其關係人
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CFC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且個人或其與配偶及2親等以內親屬
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該個人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併計入基本稅額課稅。
CFC對誰課稅?如何課稅?
只要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即使符合豁免條件,也都要申報(僅說明個人CFC):
- 您為臺灣綜所稅的稅務居民(註1);
- 您、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及其他關係人(註2)控制(含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50%以上)某一境外公司;
- 您、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直接持有上述境外公司達10%以上;
- 上述境外公司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註3);
- 上述境外公司當年盈餘超過新臺幣700萬元以上;
- 上述境外公司在其「設立地」沒有實質營運,或有實質營運但消極性收入(例如股利、租金、利息等)超過總收入10%。
※註:
- 泛指有戶籍個人一年在臺居住31天以上者,或無戶籍個人一年在臺居住183天以上者。
- 定義繁複,請參照《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 例如香港、新加坡、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薩摩亞等,請參照《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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