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企業或個人可能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透過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影響CFC之盈餘分配政策,保留不分配原應歸屬我國之所得,規避我國納稅義務,爰訂定CFC制度。
106.5.10總統公布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
106年11月14日訂定發布日訂定發布「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下稱 CFC辦法 )。
111年1月14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日院臺財字第 1100041879號令核定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 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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