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低稅負制之基本精神及稅務行政之考量,排除下列對象:
– 未適用投資抵減及本條例(第 12 條定 之各項租稅減免之個人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基本所得額新臺幣 670 萬以下之個人
– 綜合所得淨額
– 海外所得(未達 100 萬元免計, 100 萬 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 特定保險給付
– 私募證券投資信話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 所得
– 非現金捐贈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分開計稅 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 第 13 條、施行細則第 1 5 條之 1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 15 、 18 點、財政部 106.8.25 台財稅字第 10604544060 號令 )
– 扣抵限額
– 稅務機關發給及足資證明繳納該境外所得稅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