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認列收入應注意事項
- 工程收入與開立發票金額調節表是否相符。
- 完工與否之認定,應以查核準則第24條和相關函釋規定為依據。
- 有無已達完工仍以預收款列帳之工程。
- 按完工比例法申報之收入成本金額是否正確。
- 查核準則17及108條,應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論罰。
- 估計工程合約總成本變動,稅務處理上估計工程總成本得否中途變更?
查工程合約之工程估計總成本係依據詳細之工程明細預算表預估而得,且為免任意調整前後期損益,原估計總成本要非有明確事證,不宜中途變更以維課稅基礎之一致性(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2397號判例)
其他之應注意事項:
全部工程之開工日、完工日。
- 提前完工獎金,有無開立發票申報收入。
- 未完工程預收工程款與工程總價款。
- 各項追加收入(物價指數調整或彌補工料上漲) ,增加工程款應補貼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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