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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1 其他所得相關函釋

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自100年1 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 條第3 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99/12/09 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 號函)

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

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自101 年1 月1 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 條第3 項規定列 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 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101/06/19 台財稅字第10100臺5573北00 號國函)

加入同業公會或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法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 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 條第3 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99/12/24台財稅字第09900471090號令)

對機關團體之捐贈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 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確實依同法第89 條第3項規 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97/10/16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函)

機關或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居住者之捐贈辦理扣繳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 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內機關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捐贈,受贈人取得之捐贈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該捐贈除屬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國際人道救(捐)助,或符合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免稅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99/09/24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號令 )

前點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指國內機關團體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者:(一)專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二)基於國際人道救援,依公益勸募條例第7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發起之勸募活動,並依同條例第20條規定將該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情形,連同成果報告、支出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三)依主管機關訂定有關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法令規定,於年度終了後一定期限內,將當年度包括國際人道救(捐)助之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等資料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或備查。

(財政部99/11/24台財稅字第09904522140號令)

紅十字會給付之災難慰問金應列單申報

有關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規定給付災難死亡者家屬或緊急事故急難者之慰問金,依現行所得稅法尚無免 填發免扣繳憑單之規定。

(財政部91/08/01 台財稅字第0910453468號函)

機關團體轉贈受捐贈物品予須受救(捐)助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其收入及支出計算及受救(助)個人徵免稅規定

三、機關團體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將會員或外界捐贈物品(含食品)轉贈予受救(捐)助之個人,如屬支應其基本生活或應付急難所需,則尚無所得發生,機關團體依所得稅法第89 條第3 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99/11/11 台財稅字第09900359720號令)

職工福利會發給員工之補助費屬其他所得免予扣繳

各機關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職工各項補助費,如其職工福利委員會係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設立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 應屬來自另一團體之所得,與本機關發給之補助不同,可不列入本機關薪資所得扣繳;惟各該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將發給補助費之 資料送稽徵機關,並提示各領取補助費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將所領各項補助費,列入其他所得申報。各該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 員工之獎學金、結婚、生育、死亡、住院等補助費,除其所發給員工及其子女獎助學金如係以在校之學業及操行成績為一定條件 者,得依所得稅法第4 條第8 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76/02/27 台財稅第7635348 號函)無扣繳問題外,其餘各項補助費於 發給時可免予扣繳。各領取補助費人應於年度結算申報時,將受領補助費列入其他所得申報。(財政部67/12/26 台財稅第3850 5號函)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何併計員工所得課稅釋疑

█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

➢ 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 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 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14條第1 項第3 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 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3 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83/09/07 台財稅第831608021號臺函

刷卡累點非為所得。推薦新會員累積之積點視為所得

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參加回饋活動,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積點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及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現 金紅利抵減次期消費款,該抵免之年費、兌換之商品及抵減之消費款,因與持卡人刷卡購買貨物或勞務有關,核屬信用卡發卡機構給 予持卡人銷售勞務折讓之性質,尚不發生持卡人之所得問題。至持卡人以推薦新會員累積之積點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 該抵免之年費或兌換之商品,因屬推荐新會員取得對價之性質,應歸屬持卡人之其他所得。

(財政部89/01/12 台財稅第089045030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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