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日後,遺產所生之孳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 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 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 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憑單;俟其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 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 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98/09/01台財稅字第09800412250 號函)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利用盈餘增資配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編者註:現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 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票股利,扣繳義務人應在增資股票交付時扣繳 稅款;如在增資年度結束前未將股票交付,至遲應於增資年度之次一 年度3月底前,依增資年度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稅款。
(財政部64/05/26台財稅第33766號函)
資本公積如屬下列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項目,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其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受領贈與之所得。(二)經濟部91年 3月14日經商字第 09102050200 號令第 3點所定「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範圍中之下列項目:
- 庫藏股票交易溢價。
- 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
- 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
- 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
(財政部 101.08.17. 台財稅字第10100097670號令)
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應於發行之股票背面註記左列文字:
(一)本股票係以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依規定免予計入取得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
(二)取得本股票之股東,於該項股票轉讓時,應依左列規定,依法申報課徵所得稅:
- 個人股東:應按全部轉讓價格,併入轉讓年度原取得股東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
- 法人股東:應按全部轉讓價格,減除依所得稅法第48 條規定計算成本後之餘額,併入轉讓年度原取得股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
(三)本股票之除權基準日為○○年○○月○○日。
(財政部83/06/15台財稅臺第83北15964國49號稅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