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非平臺業者A透過外國平臺業者B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並委由外國平臺業者B收取價款,外國平臺業者B於扣除平臺手續費後,將剩餘款項轉付予外國非平臺業者A,其所得稅課徵方式依買受人身分區分如下:
B自甲所收取之價款,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自行或委託納稅代理人依規定(B得併同申報申請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申報納稅。
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乙、丙於給付時,應按給付額或依平台業者B已事先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所得額,依扣繳率20%扣繳稅款
三、平台業者B如主張以其收取之銷售價款減除轉付予外國非平臺業者A價款後之平臺手續費收入,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
(一)非平台業者A取得之款項如屬我國來源收入(例如提供電子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或有實體使用地點且在我國境內者),平台業者B於轉付價款時,應扣繳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明細申報書(外國平臺業者彙報轉付所得專用) 向稽徵機 關彙報其轉付價款扣繳稅款計算資料。其按前述一、二課徵方式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二)非平台業者A取得之款項非屬我國來源收入(例如電子勞務有實體使用地點但在我國境外),B按前述一、二課徵方式時,依下列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