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非平臺業者A(下稱外國非平臺業者A),透過自行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並自行收取價款者,其所得稅課徵如下:
依買受人身分區分:
(一)買受人為自然人甲:非平台業者A自甲所收取之價款,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自行或委託納稅代理人依規定(A得併同申報申請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申報納稅。
(二買受人為營利事業乙或機關團體丙: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乙或丙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依A已事先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所得額,依扣繳率20%扣繳稅款。
非平台業者A勞務提供地在我國境外,無我國來源所得,無須申報納稅,營利事業乙或機關團體丙給付A價款時亦無需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