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程收入與開立發票金額調節表是否相符。
(二) 核對工程合約之契約總價,如申報收入與合約金額不符者,應請業者提供驗收證明單以憑核對有無漏報收入,並注意保固尾款仍應併計收入。
(三) 核對驗收證明單之驗收總價,此總價包括追加減金額及物價調整,為該工程應申報之工程總收入。
(四) 查有無已達完工仍以預收款列帳之工程:
(五) 業者按完工比例法申報之收入、成本金額,應核算是否正確。
(六) 以工程款抵逾期完工之罰款,漏開發票,有申報逾期罰款損失,漏未申報工程款。
(七) 根據契約條款約定,查明有無如期或提前完工之獎勵金收入。
(八) 如查有漏報收入者,應查明相對之營業成本是否申報?並就所漏稅額送罰。
(九) 違約没收之預收款或收取承包商逾期完工之罰款應屬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