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之處理原則
主旨:核釋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 項稅額案件之處理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83 年 2 月 4 日釋字第 337 號解釋及本部賦稅署案陳「研商有進貨事實之營業人取得不得扣抵憑證申報扣抵或冒退稅款,應如 何處理,以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37 號解釋意旨等有關事項」會議結論辦理。
二、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37 號解釋意旨,對於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案件,應視 情節,分別依左列原則處理:
1.無進貨事實者:
以虛設行號發票申報扣抵,係屬虛報進項稅額,並逃漏稅款,該虛報進項之營業人除應依刑法行使偽造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之規定論處外,並應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補稅並處罰。
2.有進貨事實者:
1.無進貨事實者:
因其並無進貨及支付進項稅額之事實,其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稅款,應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補稅並處罰。
2.有進貨事實者:
三、稽徵機關依前項原則按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補稅處罰時,應就涉案營業人有關虛報進項稅額,並因而逃漏稅款之事實,詳予調查並具體敘明, 以資明確。
(財政部 83.7.9 台財稅字第 831601371 號函)【參營業稅法令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