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外國工程包商在我國境內承包建設工程,依約由該外國工程承包商在我國境 外採購供應材料及機器設備之價款,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說明: 二、茲分別規定如下:
(一)營業稅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第 41 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二)所得稅部分:應依下列方法擇一辦理。
1. 辦理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規定,以其全年度收入總額(含該項國外採購供應材料及機器設備部分)、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 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依同法有關規定申報納稅,惟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應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規定辦理。
2. 申請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規定辦理:該項國外採購供應材料及機器設備,係屬營建工程之包工包料,應併同其他各項提供技術服務所取得 之報酬,依上開法條規定報繳所得稅。
(財政部 77.3.28 台財稅第 770526922 號函)【參所得稅法令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