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承攬捷運局工程,因該局另由乙與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 動工受有損失,經三方協調,由乙與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另甲公司 再支付和解金與其下包之丁公司及戊公司,上開各該公司取得之和解金均係基於 銷售貨物或勞物關係而來,依稅法規定係屬銷售範圍,均應開立統立統一發票報 繳營業稅。 (
財政部 91.7.9 台財稅字第 0910454163 號函) 【參營業稅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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