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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申報實務」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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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類所得與扣繳
1. 所得稅扣繳制度介紹
1-1 扣繳制度程序
1-2 扣繳的目的
1-3 扣繳義務人有哪些?
1-4 扣繳的時點
2. 各類所得與扣繳
2-1 所得扣繳簡表
2-2 扣繳所得的性質
2-2-1 營利所得
2-2-1-1 營利所得扣繳新制
2-2-1-2 營利所得相關法令及函釋
2-2-2 執行業務所得
2-2-2-1 執行業務所得之判斷
2-2-2-2 執行業務所得相關函釋
2-2-3 薪資所得
2-2-3-1 外僑薪資所得扣繳規定
2-2-3-2 薪資所得相關法令及函釋
2-2-4 利息所得
2-2-5 租賃所得與權利金
2-2-6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2-2-7 退職所得
2-2-8 其他所得
2-2-8-1 其他所得相關函釋
2-2-9 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
3. 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申報?
3-1 扣繳時限
3-2 申報期限
3-2-1 申報期限之相關規定
3-3 扣繳書表之種類及其填寫注意事項
3-4 申報扣繳憑單時檢附之文件
3-5 網路申報
3-6 扣繳書表錯誤之申請更正或註銷
3-7 扣繳憑單更正應注意事項
4. 違章處罰之規定
4-1 違章主體
4-2 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
4-3 已扣繳稅款,但未依規定申報填發單
4-4 免扣繳稅款,但亦免依限填發單
4-5 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免罰及減罰規定
5. 外商公司所得稅扣繳申報
6. 扣繳義務人常見之疏失
2-2 扣繳所得的性質
扣繳申報實務 ======
所得類別及代號
扣繳率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下簡稱『居住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下簡稱『非居住者』)**
1.營利所得
- 免扣繳(開立股利憑單)
- 107年1月1日以後:21%
2.執行業務者報酬
- 10%
- 20%( 個人稿費、版稅等每次給付不超過新臺幣5,000 元者免予扣繳,惟仍應列單)
3.薪資所得
1. 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
**5%**
。 2.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5%,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1. 按給付額扣取18%。 2. 自98 年1 月1 日起,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3. 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0,000 元部分,扣取5%。
4.利息所得
*99年1月1日以後: 1. 短期票券、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2.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10%。 3. 以前2項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4. 其他:按給付額扣取10%。
*99年1月1日以後: 1. 短期票券、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 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5%。 2.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 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15%。 3. 以前2項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5%。 4. 其他:按給付額扣取20%。
5.租金(權利金)
- 10%
- 20%
6.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 非扣繳(申報納稅)
- 按20%申稅報納
7.財產交易所得
- 非扣繳(申報納稅)
- 按20%申稅報納
8.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1. 10% 2.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按全額扣繳20%。
1. 20% 2.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按全額扣繳20%。
9.退職所得
- 減除定額免稅後按6%扣繳
- 減除定額免稅後按18%扣繳( 98 年12 月31 日以前為20%)
10.其他所得
1. 免扣繳(應列單)。 2. 告發或檢舉獎金按20%扣繳。 3. 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10%扣繳(自99年1月1日起)。
1. 個人按20% 申報納稅(應列單)、非個人按20%扣繳。 2. 告發或檢舉獎金按20%扣繳。 3. 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15%扣繳(自99年1月1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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