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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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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釋例1:透過關係企業(具控制力)持股
1. 前言
1-1 個人CFC制度實施前 、後之稅負效果
1-2 實際管理處所(PEM)在我國境內時,CFC如何適用?
2. 個人 CFC 制度
2-1 CFC定義-符合控制要件且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2-1-1 何謂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2-2 控制關係之認定-關係人
2-3 個人 CFC 之股權控制比率,應如何計算?
2-3-1 釋例1:透過關係企業(具控制力)持股
2-3-2 釋例2:透過關係企業(不具控制力)持股
2-3-3 釋例3:透過關係企業內部人持股
2-3-4 釋例4:透過投資之其他公司持股
3. 個人 CFC 制度之豁免規定
3-1 CFC 實質營運條件
3-2 CFC 盈餘門檻條件
4. 計算 CFC 當年度盈餘
4-1 CFC 轉投資事業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4-2 CFC 轉投資事業位於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4-3 計算CFC 歸課之營利所得
4-4 CFC虧損之處理
5. 避免重複課稅
6. 應提示文據
7. 罰則
2-3-3 釋例3:透過關係企業內部人持股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 =============== **釋例二:丁君直接持有丙公司之 20% 股權,並透過其關係企業 - 乙公司間接持有丙公 司之 25% 股權**
丁君持有丙公司股權之比率 =直接持股 20% +透過乙公司間接 持 股 25 % ×25 % = 26.25 %く 50% **→ 丙公司非為丁君之 CFC**
**問:若丁君為前例甲君之配偶,會有不同嗎?**
**會,甲君為丁君之關係人持股比率應合併計算**
丁君 (26.25%) +甲君 (50%) = 76.25% > 50% → 丙公司為丁君之 C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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