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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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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控制關係之認定-關係人
1. 前言
1-1 個人CFC制度實施前 、後之稅負效果
1-2 實際管理處所(PEM)在我國境內時,CFC如何適用?
2. 個人 CFC 制度
2-1 CFC定義-符合控制要件且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2-1-1 何謂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2-2 控制關係之認定-關係人
2-3 個人 CFC 之股權控制比率,應如何計算?
2-3-1 釋例1:透過關係企業(具控制力)持股
2-3-2 釋例2:透過關係企業(不具控制力)持股
2-3-3 釋例3:透過關係企業內部人持股
2-3-4 釋例4:透過投資之其他公司持股
3. 個人 CFC 制度之豁免規定
3-1 CFC 實質營運條件
3-2 CFC 盈餘門檻條件
4. 計算 CFC 當年度盈餘
4-1 CFC 轉投資事業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4-2 CFC 轉投資事業位於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4-3 計算CFC 歸課之營利所得
4-4 CFC虧損之處理
5. 避免重複課稅
6. 應提示文據
7. 罰則
2-3-1 釋例1:透過關係企業(具控制力)持股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 =============== (一)個人 CFC 制度所稱**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
**50%以上**
(股權控制)者,該股權控制之計算,應以個人
**當年度 12 月 31 日**
依 CFC 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合併計算之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認定。 (二)個人與關係企業或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對 CFC 之股權控制比率,應合併計算,計算方式如下: 1. 個人直接持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者,依其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2. 個人透過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 - 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超過 50%或對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以該關係企業持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之比率合併計算。 - 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未超過 50%者,按個人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關係企業各層持有比率相乘積 合併計算。 3. 符合下列(1)至(3)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應比照前述 1、2 計算方式,將其直接及間接持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之比率合併計算: - 第2-2節(二)3、4 所述之關係企業。 - 第2-2節(三)1 至 10 所述之關係人。 - 個人利用他人名義進行股權移轉或其他安排,不當規避前述(1)、(2)構成要件者。 4. 依前述 1 至 3 計算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之比率,如有重複計算情形,以較高者計入。 ![](https://www.bestcheng.com.tw/uploads/tad_book3/image/230828-10085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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