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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申報實務」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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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 外僑薪資所得扣繳規定
1. 所得稅扣繳制度介紹
1-1 扣繳制度程序
1-2 扣繳的目的
1-3 扣繳義務人有哪些?
1-4 扣繳的時點
2. 各類所得與扣繳
2-1 所得扣繳簡表
2-2 扣繳所得的性質
2-2-1 營利所得
2-2-1-1 營利所得扣繳新制
2-2-1-2 營利所得相關法令及函釋
2-2-2 執行業務所得
2-2-2-1 執行業務所得之判斷
2-2-2-2 執行業務所得相關函釋
2-2-3 薪資所得
2-2-3-1 外僑薪資所得扣繳規定
2-2-3-2 薪資所得相關法令及函釋
2-2-4 利息所得
2-2-5 租賃所得與權利金
2-2-6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2-2-7 退職所得
2-2-8 其他所得
2-2-8-1 其他所得相關函釋
2-2-9 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
3. 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申報?
3-1 扣繳時限
3-2 申報期限
3-2-1 申報期限之相關規定
3-3 扣繳書表之種類及其填寫注意事項
3-4 申報扣繳憑單時檢附之文件
3-5 網路申報
3-6 扣繳書表錯誤之申請更正或註銷
3-7 扣繳憑單更正應注意事項
4. 違章處罰之規定
4-1 違章主體
4-2 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
4-3 已扣繳稅款,但未依規定申報填發單
4-4 免扣繳稅款,但亦免依限填發單
4-5 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免罰及減罰規定
5. 外商公司所得稅扣繳申報
6. 扣繳義務人常見之疏失
2-2-4 利息所得
扣繳申報實務 ====== #### **公司為外籍職員子女支付之教育費屬補助費** > 公司為外籍職員之子女所支付之教育費,係屬公司對該員工所為之 補助。是項補助依所得稅法第14 條第3 類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 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 > (財政部68/08/08台財稅第35458號函) #### **營利事業發給員工之醫藥補助屬薪資所得** > 營利事業對員工醫藥費之補助給付,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費 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3 類第2 款之規定,屬於薪資 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 > (財政部62/02/01台財稅第30831號函) #### **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人身保險費屬薪資所得** >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 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3 類規 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 > (財政部95/06/06 台財稅字第09504527890號函) #### **雇主負擔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費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 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 條第1 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 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 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 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 工之薪資所得,無本部95 年6 月6 日台財稅字第09504527890 號函之 適用。惟雇主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 用,仍應依上開本部函規定,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 > > (財政部95/08/09 台財稅字第09504551020號函) #### **為雇主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標準** > 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 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 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 > 三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 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 ,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 > (財政部74/05/29 台 財稅第16713號函) #### **勞動基準法 值班費合於規定標準者免稅** > 於每日工作時間以外值班者,屬延長工作時間之性質,其所支領之值班費,符合 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可免納所得稅。 > > (財政部69/08/06台財稅第36531號函 ) #### **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不得免稅** > 公司僱用之服務技術人員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 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3 類第2 款但 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 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 規定。 > > (財政部69/06/12台財稅第34657號函) #### **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准予延長工作時數者,其 加班費徵免所得稅疑義** > 說明: > > 二、按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3 類第2 款但書規定,為雇主 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 ,免納所得稅。所稱「規定標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4 條規定,由財 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 > 三、財政部74 年5 月29 日台財稅第16713 號函規定,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基法第24 條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 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嗣為各公私營事業員工所支領之 加班費,均得適用相同之免稅標準,以符課稅公平,財政部復以75年3 月25 日台財稅第7537419 號函補充規定,公私營事業不論是否屬於勞 基法第3 條所定行業,其員工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 稅之標準,均應依上開財政部74 年5 月29 日函規定辦理。爰此,本案 依勞基法第84 條之1 相關規定支領之加班費,仍應依該函規定徵免所 得稅。(財政部賦稅署104/5/28臺稅所得字第10404513370號函) #### **調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至2,400元** > 自104 年1 月1 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 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 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 薪資所得。 > > (財政部104/03/10台財稅字第10404525720號令) #### **獎金如作為員工之康樂經費不視為員工薪資** > 公司撥付所屬單位之獎金,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 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之薪 資所得,准免扣繳所得稅。 > > (財政部65/07/17台財稅第34758號 函) #### **服務機關補助之公勞保費不屬員工之薪資所得** > 參加公保、勞保,由服務機關或事業補助繳納之保險費部分,不視為被 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 > (財政部65/08/23台財稅第35605號函) #### **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 條第5 款規定,為員工投保 團體壽險定額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之適用範圍** >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 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 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 千元以內部分 ,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 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 報該管稽徵機關。前開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得定額免視為被保險員工所 得之團體保險費適用範圍,包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 害保險。 > > (財政部102/03/06 台財稅字第10100697660號函) #### **個人取得公司以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之課稅規定** > 核釋個人取得公司以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之課稅規定:一、公司辦 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自99年1月1日起,應依本部98年11月 5日台財稅字第09804109680號令規定,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 計算員工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8 條規定辦理扣繳。二、所稱「時 價」,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交付股 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其 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交付股票日無交易 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其 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無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交付股票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 股淨值。 > > (財政部99/03/12台財稅字第09900025480號令) #### **派駐國外分支機構員工及當地雇員之薪資不屬我國來源所得** > 我國公司派在各該公司國外分支機構服務,並經常居住國外之員工, 包括該分支機構於當地僱用之雇員,其因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之薪 資,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免徵所得稅。 > > (財政部63/10/03 台財稅第37273號函) #### **臺灣總機構給付或撥付大陸辦事處給付赴大陸員工之報酬應扣繳** > 臺灣地區人民被派赴大陸地區辦事處服務者,其由臺灣地區總機構給 付或撥付大陸地區辦事處給付之報酬,均應由臺灣地區總機構依所得 稅法第88 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 > (財政部92/09/12 台財稅字第 0920453147 號令) #### **公司派員赴國外提供技術服務取得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 >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依合約計畫派員赴中華民國境外提供資訊技術 服務,該公司員工依合約所定期限在國外提供技術服務,係屬國外出 差性質,其自該公司取得之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 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 > (財政部84/06/21台財稅第841629949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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