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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申報實務」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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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 執行業務所得之判斷
1. 所得稅扣繳制度介紹
1-1 扣繳制度程序
1-2 扣繳的目的
1-3 扣繳義務人有哪些?
1-4 扣繳的時點
2. 各類所得與扣繳
2-1 所得扣繳簡表
2-2 扣繳所得的性質
2-2-1 營利所得
2-2-1-1 營利所得扣繳新制
2-2-1-2 營利所得相關法令及函釋
2-2-2 執行業務所得
2-2-2-1 執行業務所得之判斷
2-2-2-2 執行業務所得相關函釋
2-2-3 薪資所得
2-2-3-1 外僑薪資所得扣繳規定
2-2-3-2 薪資所得相關法令及函釋
2-2-4 利息所得
2-2-5 租賃所得與權利金
2-2-6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2-2-7 退職所得
2-2-8 其他所得
2-2-8-1 其他所得相關函釋
2-2-9 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
3. 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申報?
3-1 扣繳時限
3-2 申報期限
3-2-1 申報期限之相關規定
3-3 扣繳書表之種類及其填寫注意事項
3-4 申報扣繳憑單時檢附之文件
3-5 網路申報
3-6 扣繳書表錯誤之申請更正或註銷
3-7 扣繳憑單更正應注意事項
4. 違章處罰之規定
4-1 違章主體
4-2 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
4-3 已扣繳稅款,但未依規定申報填發單
4-4 免扣繳稅款,但亦免依限填發單
4-5 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免罰及減罰規定
5. 外商公司所得稅扣繳申報
6. 扣繳義務人常見之疏失
2-2-3 薪資所得
扣繳申報實務 ====== (財政部97/07/18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令) > 自97 年7 月1 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2 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 依本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財政部98/04/27台財稅字第09800058810號函) (財政部104/11/26台財稅字第臺104北0404國7820稅號函局) > 按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之要件,包括自行負擔資金風險,且需自備工作所需工具及設備等,
倘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處所等設備或劃定公共區域供保險業務員使用,已與要件不符。
(細則§ 8之5 ) > 本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所稱
**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
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 > > 本法第4 條第1 項第23 款所稱**
版稅
**,指以著作交由出版者出版銷售,按銷售數量或金額之一定比例取得之所得。 > > 本法第4 條第1 項第23 款規定之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均屬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86/02/26台財稅第861880788號函) > 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
**翻譯費**
,及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費,如
**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
等,除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為
**稿費**
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 條第1 項第23 款規定,定額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68/08/11台財稅第35590號函) > 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
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
,所支付之報酬
非屬稿費
,應屬一般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74/02/26台財稅第12290號函) >
個人拍攝之照片
刊登於雜誌,經發給之酬金為
稿費
性質,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辦理。 (財政部76/07/21台財稅第760074144號函) >
個人設計電腦程式
,交由他人經銷,按銷售數量或金額之一定比例取得之報酬,係屬
版稅
性質,得適用所得稅法第4 條第23 款有關定額免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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