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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 北誠 - 稅務宣導 | 2016-07-15 | 點閱數: 5268

近來各式金融商品推陳出新,民眾投資方式多元,有人偏愛購買保險商品,但是保險繳費期間動輒長達一、二十年,難免因資金調度或個人因素而變更要保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一旦將要保人變更他人,會被認為是移轉保單利益,屬於贈與行為,若當年度贈與財產總值累計超過220萬元,應注意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近日查核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早年購買多張保單,已持續繳納多年,於102年間將名下保單之要保人、受益人均變更為子乙君,並改自乙君銀行帳戶轉帳繳納保費。依保險法第3條等相關規定,要保人所交付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本案係甲君將其依保險契約而享有之財產權利,無償讓與乙君,已符合贈與要件,該局查得變更生效日保單價值為500萬元,甲君漏未申報,經依法補稅處罰,已全數繳納完畢

該局提醒,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民眾如有變更要保人情事,應向保險公司查明變更日保單價值,如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不但要補稅,還要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林美燕稽核 06-2298038


儲蓄險節稅 改以子女當要保人

2012年12月16日 【王立德╱台北報導】

父母透過儲蓄險幫子女累積財富,若以子女為要保人,可節省贈與稅。 進入微利,風險又高的時代,很多人喜歡透過儲蓄險來累積財富,不少父母替小孩買儲蓄險時,習慣性選擇自己當要保人,銀行財富部門主管指出,從贈與稅節稅的角度來看,改以小孩當要保人,節稅空間較大。

市面上儲蓄險分為2種型態,一種是繳費期滿可領回滿期保險金,金額通常與保額相符,或比保額多一些。另一種是繳費期間可領生存保險金,常見的有每年、每2年或每3年領一次。 每年220萬贈與免稅 父母幫子女買儲蓄險時,不論哪種型態,如果由父母當要保人,保險公司給付滿期金或生存金時,該筆金額都會計入當年的贈與金額。

而按稅法規定,父親或母親每年對每個小孩,可有220萬元的贈與金額免稅。 元大銀行資深副總吳鴻麟表示,若要節省贈與稅,父母可改由約定小孩為要保人,透過替子女繳交保費來節稅。

會計師解釋,父母先把錢放到小孩戶頭,再從小孩戶頭去扣保費,因為贈與的是保費,而不是要保人(父母)給受益人(小孩)的滿期金或生存金,贈與金額高低將以「保費」來認定。 若當年度所繳保費金額大於220萬元,超過的部分就會開始課稅。

以養老保險為例,假設父親為要保人、5歲兒子為被保險人與生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受益人,保額190萬元,每年繳交保費經轉帳費率調整後為71萬830元。第3年起,該張保單每年可領4萬2750元生存金;第12年時,當年度生存金加滿期金為222萬7750元,超過220萬元免稅額度,須繳納贈與稅。 如果以兒子為要保人,因為兒子同時也是滿期金與生存金的受益人,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就沒有贈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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